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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劳动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8日

    7.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唯一没有“休息日”的工作,平时政府、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只能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起一个强化和促进的作用,关键还要靠一批一年365天都能坚持连续不断地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执法队伍,但是当前安全监察人员严重不足,机构改革的振荡给安全工作带来很大影响。目前最基层的县级安管机构人员一般是1~2人,多也不过3人;市级一般是5~7人,就这么一二个、五七个人要负责全县、全市的矿山、建筑、电力、机械、化工、林业、易燃易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事故调查等全方位的安全监察工作,其工作任务之重不言而喻。以我处一般的县为例,各类矿山在100个以上,有的县甚至上千个,各类企业几百个,各类个体工商户数千个,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成百上千台,单靠一二个人,在1年365天中扣除114个休息日后的251个工作日里,你就是不去开会、培训、学习、出差、调查事故,自己也不生病,按每年每个矿山、企业、个体户、特种设备监察检查1次计,1天当中你必须检查1个矿山,2~3个企业,5~6个个体户,3~5台特种设备,不要说多数安全监察机构没有专用汽车,就是有飞机也不可能做得到。那么又怎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怎么有办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怎么能保证督促有力,怎么能保证监察质量。近两年,从中央到地方正在逐步进行机构改革,改革过程中,原有的安全管理职能要发生转移,机构人员要精简,这对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无论怎么改革,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安全管理工作不能说没有影响。一是从国务院到县级机构改革是逐步进行的。时间拖得很长,在这个过程中要求监察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谈何容易,人总会担心自己的切身利益,何去何从,会不会下岗,加上个别安管部门认为职能要划转,对其工作也就抓得不那么严,自然削弱了安全监察工作;另一方面,许多地方劳动部门本来安监员一般只有一二个,现在基本上去了质量技术监督局,这些安监员一般都有几年、十几、几十年的劳动安全监察经验,他们对哪个企业有多少设备,设备的状态如何,摆布的地点,甚至闸刀开关安在什么地方都很清楚,哪个企业隐患较多,哪个企业是安监重点心里都有数。因此,他们平时能利有限的监察时间抓住重点,把握一般,为保证这些年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的态势起了关键性作用。如今这些人基本上去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去管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企业其它方面的安全隐患他们已无职责可履。因为前面已讲过安全监察不是一般的执法人员所能承担的,必须具有多方面、多学科、多门类的专业技术知识作基础。这就导致了劳动部门的安管力量没有办法及时充实,安全监察青黄不接的局面,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估计其危害性将要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

    针对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存在的这些不足,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从几个方面入手,以强化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

    1. 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没有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与当前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就很难规范和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除国家立法机关要尽快制定类似《职业安全法》这样的法律之外,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抓紧修改,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特别是要在原有的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完善安全监督程序、法则、通过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相互补充的办法促使企业不得不抓安全,让企业主知道一旦被查处,就会被课以重罚。比如《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实施后,企业要支付因工死伤者家属较高的赔偿,这虽不是政府处罚企业,但企业非常清楚,如果不去抓安全,其代价是高昂的,若发生事故,不要说效益,弄不好还要倒贴、破产,抓安全的主动性自然体现,不说别的,单是劳动部门下整改通知书后的重视程度就不一样。充分说明只有将安全与行政和经济处罚手段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法规的作用。

    2. 尽快建立健全重大、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当前形势下,假如领导不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机构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只有严厉查处有关责任人,才能促使人们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如某地发生过几起重、特大事故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查处,县府及有关部门在抓安全工作上,可以说有了质的飞跃。但是乡镇这一级一些领导仍没有引起重视,认为安全工作是县府及安全管理部门的事,存在县乡两级一头冷、一头热的状况。可安全工作,乡镇却是个薄弱环节,事故多发处。为此,县政府及时制定出台了从县安管部门到乡镇、村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查处追究制度,对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生的几起事故进行了查处,这项举措立即奏效,使全县各乡镇安全工作迅速摆上了他们的议事日程。专门成立安全生产机构,明确副职领导必须承担所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职责,细化分解责任目标,推行圩日交通安全值班等等。

    3. 严格推行事故赔偿保障制度,采用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建议一方面尽快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解决现有的工伤保险规定中把许多参保者拒之门外的问题,社会共同承担工伤费用风险。另一方面制定措施,要求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伤赔偿保障措施,如商业投保、抵押等(机动车辆保险就是如此),确保事故发生后,劳动者能得到一定的医治,伤者或家属能得以一定的抚恤和补偿,这一点对临时用工企业特别重要,能彻底解决一些私营企业、包工责任人发生事故后,由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特别是要让企业主知道,重视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死伤者补偿是他们应尽的义务,是开办企业的先决条件。

    4. 理顺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已迫在眉睫。一方面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是直接代表政府,不隶属于任何一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独立行政执法机关。如日本的劳动基准局,英国的安全卫生执行局等,否则在处理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本行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上,比较难以做到主持公正、公平,如事故的责任追究、劳动者的抚恤补偿上肯定会多考虑本行业的领导与企业的困难。另一方面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应是一个综合性管理机构,要把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多头管理的局面改过来,这些安全工作由于没有严格的界限来划分清楚,因此如今一个单位可能要接受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劳动、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多个部门的轮番重复检查,这不仅增加了单位的许多负担,也容易产生腐败和推诿,有利可图的争管,无利可图的推管。其实只需公安交警专司道路路面检查监控,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持交通秩序,保障道路通畅;组建专门的公安消防灭火队伍之外,其余的安全监督工作,完全可以由一个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局执行。这样,责任明确,机构精炼,工作高效,由一个部门将各方面的安全监督到位,这是市场经济形势下的企业、单位最受欢迎的监督。据悉国务院已确定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这无疑是一件好事,是一上策。

    5. 大幅度地充实安全监察队伍及提高其素质。目前,安全监察范围已由过去的仅限县办大集体以上企业扩展到了全社会个体工商户及一切企事业单位。监察难度由过去发发文件,下个整改通知书就可能解决问题,到现在个别单位拒绝检查,更不用说拒绝整改的程度。但是由于安全监察人数仍然是80年代初的1个县1~2人的水平,而且人中变动又较频繁,安监人员自身安全知识培训不多,显然已无法适应当前安全监察督促工作的需要。为此,唯一解决的办法就是大幅度扩充安监力量,保持人员的稳定性,并注重其知识更新培训。其实作为政府增设安监机构,表面上看需要增加财政支出,但是我们只要仔细算一笔帐,作为政府的投入与产出比是相当高的。以1个县配备10名安监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支出计算,共计20万元,以我省为例1年当中只要这10名安监人员监察工作能减少1起死亡1人的事故就足以相抵。如今死亡1人的企业单抚恤一项就必须支出20多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和由此引起的社会不良影响更难用钱来统计,更何况每年何止减少1起事故呢?与此同时,还必须为安监人员配备必要的监察科技手段,从经费、车辆、监察设备上加大投入,以提高监察效能。平时我们只会强调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其实政府对人命关天的事该投的就得投,今天在安全上多花钱,为的是明天省大钱。

    6. 目前,企业安全事故80%发生在私营和外资企业,我们应当从解决主要矛盾入手,让私营、外资企业接受其他国有企业同样的待遇,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出《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不能以劳动者的致残来换取外资引入的经济增长,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其实这也是维护我们政府的长远利益,绝不能象前些年人们在环保管理上那样,犯先发展后治理的错误,只要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国各地严格执法,对于中国如此大的市场,外资企业绝对不会因为安全监督工作而放弃投资意向的。有能力到中国投资的企业主所在国家,他们更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有更完善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只不过他们抓住我们的担心心理,以种种借口,逃避他们的义务,推卸他们的责任,减少投资,以获取更大的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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