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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概况

作者:修长征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16日
1 前言
我国目前共有压力管道约67万km,其中工业管道20万km,公用管道约10万km,长输管道7万km(美国48万km,俄罗斯30万km),集输管道约30万km。
压力管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不但影响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往往并发火灾,中毒等灾难性事故,如1996年2月18日,江苏省扬州市南门街一居民楼,因煤气管道泄露发生爆炸,造成19人死亡,6人受伤。2006年1月20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位于四川省仁寿县的富加输气站发生一起压力管道爆炸特大事故,造成10人死亡,50人受伤。随着我国压力管道数量的迅猛增加、使用范围的日益扩大和老旧管道使用年限的增长,压力管道的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暴露出来,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2 实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法律依据
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三定”规定,国家质检部门实施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其具体依据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2004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颁布执行(见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该目录明确压力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油气)管道。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将压力管道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一同纳入特种设备范围,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察,该条例第八十八条对压力管道的含义作了详细的表述。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9项规定,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将压力管道和锅炉、压力容器等一并纳入此规定的调整范围,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负有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责任。
(5) 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关于质检总局的“三定”规定明确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职能,即负责实施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通知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监督职能。
3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当前面临的困难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管理薄弱,现在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立法不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颁布,并从当年6月1日起实施。该部条例将压力管道纳入特种设备范围,明确了安全监管主体,但是由于当时的客观原因,没有将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三个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难以全面、有效地开展。
二是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对于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管在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的“三定”规定中是明确的,职责是清楚的,但在具体工作中仍然存在部门间交叉和多头管理的情况。如在事故处理方面与安监总局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三是历史欠帐多,基础薄弱。石油化工企业使用20年以上的管道。约占20%。油气田企业使用30年以上油气管道占20%以上。部分城市燃气管道(如东北地区)使用已达55年。已建油气管道60%以上已进入事故多发期,由于安全管理基础差,安全投入不足,检验工作不到位,存在很多事故隐患。
四是安全检测与评价技术尚不能满足压力管道安全的需要。尤其是在埋地管道检测技术、剩余寿命预测、安全评定、风险检验技术、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监测:监控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抢修技术和完整性管理方面,这些支撑和指导企业设备维护管理的重要技术,离实际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落实压力管道安全监管的责任,近几年来,国家质检总局经过认真研究,明确了以下三点工作思路:
(1) 积极促进立法,加快压力管道法规标准体系构建
国家质检总局向国务院法制办积极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完善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予以高度重视,已将该条例修订工作纳入今年的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同时国家质检总局也要抓紧制定压力管道法规标准体系。
(2) 坚持双管齐下,生产环节抓“优生”,使用环节抓整治
坚持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对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环节实施行政许可,从源头上严把安全质量关,为压力管道“优生”提供保障。使用环节抓专项整治,组织普查,开展检验,掌握安全状况,消除事故隐患,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登记并逐步实现动态监管。
(3) 坚持改革创新,发挥企业作用,实行科学监管
① 对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和使用、检验环节,在保证政府部门依法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有大型企业、协会和社会检验机构的作用。
② 根据压力管道系统性强,跨地域等技术特性和目前国内管理现状,对压力管道实行分类监察。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负责国有大型企业运营的和跨省际长输管道的安全监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工业管道、城市公用管道和省内长输管道的安全监察。
③ 借鉴国外工业国家的经验,积极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和完整性管理工作试点,实现科学监管。
4 安全监察总体目标和进展情况
(1) 总体目标
2010年,建立以控制风险为核心的完整性管理制度,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压力管道动态监管体系、法规标准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评价体系,力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持证上岗率和事故结案率实现100%。
(2) 工作进展情况
① 加快规章规范的制定,初步实现了安全监管有章可循
依据现行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原劳动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颁布了压力管道相关的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等22个行政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见附件1),其中有4个部门规章、18个安全技术规范。
② 严把生产、检验环节准入关,确保了压力管道“优生”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开展了对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立了质量体系。加强和完善了安全管理,使管道生产、检验检测处于可控状态,从源头上为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提供保障。已经取得的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许可的企业已经基本满足市场需要。形成了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无相应许可不得使用的氛围。截止2006年11月底,已经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801家:管道元件制造资格的单位有1 166家(其中PE燃气管(件)98家,燃气用PE混配料目前还未有许可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1 262家,检验检测单位360家。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依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管、PE燃气管)和《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全国各省(区、市)均开展了压力管道制造、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对压力管道制造、安装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管。通过对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质量问题,提高管道的安全质量。保障了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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