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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察实践与探讨

作者:许胜铭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0日

 自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以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认真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察执法工作,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截至2006年底,河南省新建、改扩建煤矿在建项目(包括资源整合技改矿井)644个、设计能力13273万吨/年,其中≥120万吨/年的矿井18个、设计能力2745万吨;45-120万吨/年的矿井21个、设计能力1156万吨;<45万吨/年的矿井605个、设计能力9372万吨。

  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严把“六道关”,确保“三同时”

  (一)严把安全预评价备案关。查评价和评审单位资质是否有效,评审专家是否从专家库抽取;必须召开专门评审会,不得松散、分工评审;监督评审质量,检查地质勘探资料是否充分,重大危险源和安全危险度是否准确,评价结论是否明确,是否按专家意见修改。

  (二)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受理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受理时,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评审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设计单位资质、设计格式和内容等。凡未按规定核准、评审备案,设计单位资质不合法、无效,或设计格式和内容不符合《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规定的,如章节遗漏和欠缺、格式不统一等,不予受理。

  (三)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受理后,设计审查时主要抓好四个关键环节:一是成立专家审查组,组长一般由分管局长担任,根据矿井开采条件和灾害特点,选聘5-8位专家;二是组织会议评审,按照“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的思路,重点审查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以及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三是设计修改的复核,组织专人或专家落实设计是否按照审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四是设计的批复,形成审查报告书后,以文件形式进行正式批复。

  (四)严把开工备案关。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资料不全不齐的,不予开工备案。

  (五)严把安全监察关。采用专项、定期、重点、集中等执法监察方式,从查核准、查资质、查违章、查措施、查管理等方面入手,严肃查处证照不全、手续不齐偷生产,借巷修、维护之名边技改边生产等违法现象。为加大“三同时”执法监察力度,2006年11月份开展了“三同时”集中执法监察,组织五个分局分四个小组对省属煤炭企业的65对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进行全部监察,共下达现场检查笔录58份、现场处理决定书55份,发现问题和隐患331条,其中重大隐患36条,责令停止使用设备26台,停止作业工作面20个,停工整顿矿井7对,行政处罚告知859万元,严厉打击非法开工、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了建设工程事故。

  (六)严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关。严格挑选现场经验丰富的监察员或聘请专家成立验收组,分工到人。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重点把握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有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文和资料;若地质情况与所掌握资料差别较大、主要工程及安全设施发生改变后,是否及时修改有关设计内容,有无设计修改的批文和资料。二是安全设施工程质量是否认证、合格。三是有无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事故、建档等资料。 四是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配够、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五是联合试运转是否合格、有无联合试运转报告,瓦斯等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等是否鉴定,矿井通风能力、主要通风机性能、主要水泵联合试运、提升机性能等测试是否合格。六是有无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评价单位资质是否合法、有效,评价内容是否真实、合格。七是安排专人或委托分局检查落实企业对验收组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整改完成。只有上述七个方面都合格,方可批复。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个别井田地质勘探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评审、备案不符合规定。井田地质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的要求,控制程度较低,对井田构造、瓦斯、水文等勘探精度不足。负责井田地质勘探地质报告的评审单位、备案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仅对储量进行评审、备案,没有按规定对煤炭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评审、备案,存在重大缺失、纰漏,导致地质勘探部门降低了对开采安全条件的勘查,不能作为设计的合法依据。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普遍缺乏针对性。有的评价单位为规避责任,评价内容涵盖面广,包罗万象,千篇一律,几乎都成了固定模式的“八股文”,都是照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范、标准,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还有部分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滞后于设计,甚至先设计后补安全预评价报告,不能起到有效指导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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