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应从源头抓起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1999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1月10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挂牌成立,接着20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68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相继建立,2000年11月7日朱镕基总理签发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从此,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通过一年多来的学习和实践,我感到从源头上抓起,是新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能的至关重要问题。抓源头抓什么,怎么抓?笔者认为首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

1 强化安全意识

要高度重视安全,以安全为天,虽然讲了不少,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从实际情况看,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离形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重效益轻安全、侥幸蛮干的现象还明显存在,尤其是一些私有矿主、个人承包者,要钱不要命(不要职工的命)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因此,首先要强化安全意识。

(1)进一步强化“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教育。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从“三个代表”的高度,从我国煤矿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的实际,从我国即将加入WTO组织的需要,使大家,尤其是地方政府及煤矿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级领导、包括我们安全监察人员自身,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从“要我安全”变为“我要讲安全,我要保安全,我要抓安全”,从而自觉地把安全第一作为根本职责来履行,作为天字号的任务来完成。

(2)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我国煤矿安全工作正步入依法行政的轨道。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去管理、去生产,安全监察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否则,不但会酿成事故,给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造成重大损失,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3)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思想教育不可能速效,也不能一劳永逸,更不是万能的。对那些还没有树立高度的安全观念,不按规章制度和规程办事,甚至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均应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效果,这是教育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思想政治工作“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的体现。实施处罚时,除公正、公开、合法、适度外,还应考虑到针对性问题。如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对罚款与行政处理,他们更在乎的是“乌纱帽”,及与“乌纱帽”有关的行政处分,而私人矿主更重视的是金钱和与挣钱相关的证照,对不同单位和不同人员的处罚要对症下药,用之不当,效果不佳。总之,要使那些安全意识强,自觉按章办事的企业干部和职工感到很宽松、很自由;使那些安全意识差,不按规章办事的感到时时有人盯着他,事事有法管着他,迫使他按规章办事。

2 强化“准入制”

这里讲的“准入制”,是指人、物和煤矿企业准许其进入生产程序的制度。煤矿安全生产一靠人的素质;二靠制度的健全和管理的严格;三靠技术装备的先进。煤矿对安全有着特殊的要求,必须建立严格的“准入制”,才能确保煤矿企业从一开始就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之中。

(1)把住生产许可证发放关,确保投产矿井都是符合安全要求的矿井。除了对矿井的设计、施工、投产前的验收必须坚决按规定办外,安全监察部门对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必须参加审查。管理部门只管发,监察部门专管“收”(吊销)的作法,长久下去会严重影响监察部门与管理部门的关系,也会使大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进入生产程序。

(2)把住人员任职、上岗关。结合我国煤矿企业的实际,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各种人员(尤其是矿长等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的安全资格认证制度,必须先取得资格证书以后才可能担任相应的职务和工作。

(3)把住装备入井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对质量和安全性能有着特殊要求的煤矿井下装备器材,必须建立严格而具体的“准进入”订购、检查验收制度,凡是不合标准的,坚决不准许进入煤矿企业。

3 强化重点监察治理

“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只有重点抓、抓重点,才能既抓住大头,又堵住源头。无论从全国煤矿事故发生的情况看,还是从安徽省近年来发生的事故看,从煤矿种类上说,乡镇矿、矿办小井发生事故量大,百万吨死亡率高;从事故种类说,瓦斯事故是重大、特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的主体;从事故法律责任看,责任事故占90%以上,安徽省2000年煤矿共发生伤亡事故87起,死亡121人,其中占全省产量仅5%的乡镇和矿办小井57起,死亡83人,分别占全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5.5%和68.6%;全省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5起(包括一起死亡12人的特大事故),死亡34人,其中瓦斯事故3起,死亡26人,分别占60%和76.5%。鉴于此,我们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必须紧紧围绕这些重点进行监察和治理。

(1)必须依照中央“两个整顿”的精神,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法律规定,坚决贯彻国办发(2001)25号《关于关闭国有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精神,把它作为我们当前煤矿安全监察的中心任务,严密组织,逐个落实,堵住事故面广量大的源头。

(2)把瓦斯问题作为我们监察治理的重中之重。对高瓦斯矿井、瓦斯突出矿井,要组织力量逐一进行监察督促,确保设计科学合理,资金投入到位,装备完好可靠,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堵住重、特大事故的源头。

(3)要与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及煤矿企业紧密配合,做到对煤矿安全的管理、治理和安全监察既同心,又同力。无论是乡镇煤矿的停产整顿还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非法生产矿井的关闭,无论是对瓦斯这一恶魔的管理,治理,还是矿办小井的关闭,不但关系到煤矿企业,更关系到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这中间有着大量的难点问题,如它涉及到一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既涉及到企业的经济负担更关系到一方的社会稳定等等。这些问题要解决好,必须得到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得到企业干部职工的支持和拥护。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必须摆正位置,有所作为,及时、主动、积极地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建立制度,要和企业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向干部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总之,要协同作战,严防孤军深入单线作战。

煤矿安全监察抓源头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尽快使有关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健全配套,努力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安全监察队伍等等。我坚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只要我们同心同德共同努力,在不太长的时期内,我国煤矿安全形势将会有很大的改观。

王贞燮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