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8日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签字。

        【释义】
        一、本条所称的安全设备,是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包括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等。
        安全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安全设备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有必要对安全设备进行自始至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因此,本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是一条概括性规定,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安全设备的各个环节要求。现行有关法律对安全设备的标准问题也有相关规定。如,煤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为了保证安全设备在安装使用后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真正起到保证安全生产的作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备的使用,也有相关规定,与本法相衔接。如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各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高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为了明确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的责任,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促使其认真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本条还规定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这样规定,也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手的证据。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