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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8日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释义】
        三、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当然,构成重大危险源,还必须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GB18218——2009),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定义,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地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且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会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定期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目的是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情况有一个总体的掌握,做到心中有数,便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登记的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登记建档应当注意保证档案的完整性、连贯性。
        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检测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利用仪器工具对重大危险源的一些具体指标、参数进行测量。评估是指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监控是指通过监控系统等装置、设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观察、监测、控制,防止其引发危险。检测、评估、监控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工作可以由本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出具检测、评估或者监控报告,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对其结果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关于发秤紧急情况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等的事先安排和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有利于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对自身安全的保护,也有利于他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减少事故损失。这里讲的相关人员主要是指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可能受到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工厂周围的居民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在于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及具体危害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经常性进行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了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安全措施以及应急措施,也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为事故原因的处理提供方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及时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有关备案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方便有关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好报备的有关材料,并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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