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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摘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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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专用房屋内,存放一昼夜使用的火药。
第二百三十六条 井下火药库应采用峒室或或壁槽式。火药必须储藏在峒室或壁槽内。峒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依照火药安全距离的规定计算。
井下火药库应包括库房、辅助峒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峒室中,要有检查电雷管、发放火药、保存放炮员用的空火药容器和放炮器等的专用峒室。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井下火药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峒室以及距损坏后能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直线距离:峒室式的不得小于100米,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米;
二、库房距经常行人的巷道的直线距离:峒室式的不得小于25米,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米;
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直线距离:峒室式的不得小于30米,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米;
四、库房和外部巷道之间,要用三第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盯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要延长2米,断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
五、每个火药库要有两个便于运送火药和行人的出口;
六、库房地面要高于所在外部巷道的地面,以便排水防潮。
第二百三十八条 井下火药库必须砌 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架;火药库出口两旁的巷道,也要砌 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架,其长度都不得小于5米。辅助峒室或巷道尽头,要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火药库的出口处,还必须设置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井下火药库的最大储藏量,不得超过该矿井三昼夜的雷管需要量。
每个峒室的容量,储藏炸药不得超过2吨;每个壁槽的容量,储藏炸药不得超过400公斤或相应的雷管。
第二百四十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在井下火药库距放炮工作地点超过2.5公里的矿井内,以及在井下没有火药库的矿井内,可以设发放火药的峒室,但要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并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放峒室要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离使用的巷道不小于25米;
二、峒室的最大储藏量不得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三、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并用不小于24厘米厚的砖或混凝土墙隔开;
四、管理制度要与井下火药库一样。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井下火药库必须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伏。储藏火药的峒室和壁槽内不准装灯。
不设固定式照明的火药库,准许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第二百四十二条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火药领退制度和雷管编号制度。
雷管在发出使用以前,必须检验导电性能,并按电阻大小分组。在一条放炮线路上的雷管,要选配电阻相近的雷管。
火药要进行定期试验,失效的火药必须妥善处理。处理失效的火药,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
第二节 火药的运输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局、矿在地面运输火药时,必须依照《火药制造厂暂行保安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沿井筒运送火药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二、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一层火药箱,不使滑动;运送其他炸药时,火药箱堆圹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的三分之二;如果将装有炸药或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火药时,车辆必须符合第245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火药的罐笼或吊桶内,除放炮员或护送人员外,不准有春他任何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每秒2米;运送其他火药时,不得超过每秒4米;吊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每秒1米;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六、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禁止运送火药;
七、禁止将火药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二百四十五条 用电机车运输火药时,电机车司机和火药运送人员必须严格执笔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雷管不要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及与电机车之间,都要用三个空车隔开;
二、硝化同类炸药或雷管要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厢内部要铺有胶皮或麻袋,并且只准放一层火药箱;其他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出矿车边缘;
三、必须由井下火药库负责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乘车;上述人员都要坐在尾车内;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秒2米;
五、装有火药的列车不许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二百四十六条 在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输火药,但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要在每秒1米以下,运输雷管的车辆要加盖、加垫。
严禁用电溜子、皮带运输机等运输火药。
第二百四十七条 由火药库直接向工作地占用人力运送火药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协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入炮员运送,或在放炮员照顾下,由熟悉本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二、火药要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雷管和炸药要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禁止将火药装在衣袋内;领到火药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
三、放炮员携带火药乘坐车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
四、携带火药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火药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五、携带火药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第三节 放炮
一、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在一、二级瓦斯矿井中的回采工作面和三、超级瓦斯帮井中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在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层内,放炮员要固定在一个采区内。
在一、二级瓦斯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放炮员,可以兼职,但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冻结的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渍类炸药禁止使用,并且不许把这种药炸折断、切割、揉擦、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不许使用含水分超过0.5%的硝酸铵类炸药。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要用手揉松,使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硬化到不能用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禁止使用,并且必须交回火药库。
禁止在井下使用黑色火药。
第二百五十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必须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瞬发电雷管。使用毫秒雷管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在岩层中开凿井巷或延深井筒进,无瓦斯的工作面上,可以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和延期性雷管,在一、二级级瓦斯矿井的无瓦斯煤层中,也可以使用延期性雷管,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瓦斯煤层10米以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矿革委会要根据具体情况加长这个距离)。如果工作面上发现瓦斯时,禁止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和延期性雷管。
自制的火药经试验、鉴定合格,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后,才准在井下使用。
第二百五十一条 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火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火药箱应放在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每镒放炮时都要把火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百五十二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药必须在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装配,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必须在顶板完好,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物体的地点装配引药;禁止坐在火药箱上进行装配:
三、在装配引药时,要防止雷管震动和冲击;
四、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许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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