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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摘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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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道方向相反的风门,防止在反风时风流短路。
第一百二十六条 瓦斯矿井开拓新水平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中。开采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在新水平未构成通风系统前,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将此中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引种回风中的沼气浓度不得超过0.5%,有害气体不得超过第116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每一生产水平、每一采区都要布置单独的回风道,实行分我通风(并联通风)。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以后,才许可开掘其他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感情 采区回风道透风以后,才许可回采。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和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允许采用串联通风,但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沼气浓度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不得超过第116条的规定。
开采瓦斯喷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时,禁止使用串联通风。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一、二级瓦斯矿井中,同一采区、同一阶段、同一煤层的两上回采工作面总长度不超守300米,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采用患联通风,但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沼气浓度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不得超过第116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在瓦斯矿井中,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道都要采用上行风。在个别情况下,风流中沼气浓度不超过0.5%,巷道中不得有积聚瓦斯的盲巷或空洞,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采用下行风。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落区,但临时性的处理事故工作不在此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 采空区必须及进封闭。从巷道通至采空区的风眼,必须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逐个予以密闭,采区结束后,要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设置密闭。
第一百三十三条 控制风流的设施如风门、风桥、挡风墙、调节风门、风筒等的设置、规格质量和管理制度由矿务局革委会统一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一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在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防火、防尘设施的安装地点,以及火区位置和范围。通风系统图要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开采几个煤层的矿井,必须备有全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由矿井通风部门、矿山救护队各保存一份,每季度报矿务局主管部门一份。
矿井通风部门还要绘制通风系统示意图(通风网路图)和设置通风系统示意图板。
三、扇风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所有矿井都要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扇风机(供全矿井或一翼使用)和分区扇风机(供一个或几个采区使用)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扇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
二、主要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必须保证经常运转;
三、三级和超级瓦斯矿井的主要扇风机,必须装置两部独立的扇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部作为备用,备用扇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如果备扇风机的能力小于主要扇风机,矿革委会应制订使用备用扇风机时的安全措施;
四、一二级瓦斯矿井的主要扇风机应装有两部电动机,其中一部作为备用,并要有迅速倒换电动机的设施;
五、主要扇风机的供电线路:一、二级瓦斯矿井的主要扇风机要有两条供电线路,其中一条专用;三级和超级瓦斯矿井的主要扇风机要有两条专用线路;
六、装有主要扇风机或分区扇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防爆门不得小于该井口的断颀积,并且必须正对出风井的风流方向;
七、主要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改变扇风机的转数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主要扇风机必须安装有反风设备,要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改变方向后,主要扇风机供给的风量不得少于正常风量的60%,如反风后回风中沼气浓度不超过1%时,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采用低于正常风量60%的反风设备,但要报省(区)管理局备案。
反风设备每季至少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每年至少要由矿革委会负责举行一次反风演习(在非工作时间内举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禁止利用主要扇风机房和分区扇风机房作其他用途;房内要备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扇风机运转记录簿。
第一百三十八条 通风系统中如某一分区风路过长,主要扇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省(区)管理局批准,可以在井下安装辅助扇风机。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主要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拟定停风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革委会。
第一百四十条 无瓦斯矿井的主要扇风机或分区扇风机停止运转超过30分钟时,因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工作人员必须撤到进风巷道中。
瓦斯矿井的主要扇风机或分区扇风机停止运转时,因扇风机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矿革委会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决定全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其他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辅助扇风机停风期间也要打开风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主要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和轴承温度计。以上仪表的指示数,由司机每一小时记入扇风机运转记录簿内。如发现异常变化时,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
四、局部通风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煤层中掘进巷道,一般要用双巷掘进,每隔一定距离开风眼贯通。
在煤层中采用单巷掘进时,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制订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局部扇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局部扇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经常运转;
二、局部扇风机和启动装置要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眼不得小于10米;局部扇风机的吸入风量,要小于全风压所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三、风筒要经常维护,保持吊挂平直,接头严密,避免车刮炮崩,以减少漏风;
四、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情况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五、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延时的风电闭锁装置。只有当局部扇风机运转后,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才能通电。
第一百四十五条 使用局部扇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如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都要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在恢复工作前,必须检查瓦斯,局扇和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沼气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扩散通风,但无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如果距最近风眼不超过10米时,可以采用扩散通风。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电机车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充电的数量小型机车电池不超过三组或大型机车电池不超过一组时,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井下火药库必须有单独的进风风流,回风风流应直接进入矿井的回风道内,并且要保证每小时能有火药库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井下机电峒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峒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时,可以采用扩散通风。
在特殊情况下,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个别峒室可设在回风风流中,但沼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二节 瓦斯
第一百五十条 在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层发现过一次沼气(不论其中有多少层是无沼气的煤层),该矿井就必须依照瓦斯矿井的工作制度来管理。
各矿务局革委会必须在全年瓦斯变化较大的一个月组织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将结果报省(区)管理局审批。
瓦斯矿井的等级,根据沼气含量最大的煤层日产一吨煤涌出的沼气量确定,分为下列四级:
一级瓦斯矿井:5和5立方米以下;
二级瓦斯矿井:5以上到10立方米;
三级瓦斯矿井:10以上到15立方米;
超级瓦斯矿井;15立方米以上。
开采瓦斯喷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都作为超级瓦斯矿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矿革委会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告矿务局革委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作业,由矿革委会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沼气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个别地点积聚沼气浓度达到2%时,要立即进行处理,附近20米内,停止进行其综工作。
第一百五十四条 使用机械采煤或掘进的工作面内局部积聚沼气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机器运转,并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只有在沼气浓度降到1%以下,才许开动机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入炮地点附近20以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禁止放炮。
电动机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设备运转,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只有在沼气浓度降到1%以下,才许开动机器。
第一百五十六条 每一矿井要从采掘施工、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进必须及时处理。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切断电源,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井调度室泄报。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第116条的规定时,必须予以封闭。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排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的工作,要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必要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开拓新水平的井筒(平峒)和主要石门接近未揭露过的瓦斯煤层时,必须在距离煤层10米以外开始打钻,钻眼超前工作面不得小于5米,并经常检查工作面瓦斯,如果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综异状时,要立即撤出人员,停止掘进,进行处理。
掘进岩石巷道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注决瓦斯变化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省(区)管理局批准,报部备案。
抽放瓦斯的管理制度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抽放瓦斯的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站房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米,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二、站房内和站房周围20米范围以内,禁止有明火;
三、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都要设置两套,其中一套备用;
四、站房内电气设备和照明灯都要采用矿用防爆型设备,否则必须有效地隔离;
五、站房要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和必要的检测仪表,并要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查、记录瓦斯浓度,正常抽放的瓦斯浓度降到30%以下时,必须立即停止瓦斯泵运转,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恢复瓦斯泵运转以前,要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才能供给瓦斯。
六、抽放管道系统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等安全设备,并要经常检查,保证良好。
第一百六十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区域巡回瓦斯检查制度。
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要记入瓦斯检查表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要通知在场的工作人员。
瓦斯检查员要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日志。
矿井通风部门的值班干部每班都必须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瓦斯检查日志每天报矿革委会方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审阅。
第一百六十玫要 在瓦斯矿井中所有巷道(包括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的峒室)内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一、二级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两次;三级和超级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要在其进、出风口检查一次。
在无瓦斯的煤层内,每天至少要在时、出风口检查一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瓦斯矿井中,对个别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以及三、超级瓦斯矿井中采甲机械采煤或掘进的工作面,要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第一百六十三条 扇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受破坏以后,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和恢复通风的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明无危险后,才许恢复工作。
在瓦斯矿井中,所有安装电动机和开关的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要经过瓦斯检查,证明无危险后,才许可开动机器。
第一百六十四条 瓦斯矿井的职工都要学习有关瓦斯方面的安全知识。
瓦斯矿井的采掘区、队、班长、技术人员和放炮员都要学会检查瓦斯,这些人员下井要携带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检定灯,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用瓦斯检定灯检查沼气时,必须先用正常火焰进行,如果发现火焰发暗、伸长或出烟等现象,即证明沼气浓度超过4%,此时必须停止检查,立即退出;如果火焰无变化时,应将灯芯慢慢捻到黄色火匹消失(火焰发亮点约2毫米左右),再进行检查。
检查时,要稳持灯座,慢慢将灯由巷道底部举向巷道顶部,如果灯内充满火焰时,必须小必将灯向巷道底部慢慢下移,禁止震动或用口吹。
瓦斯检定灯在井下熄来时,只许在进风巷道中用灯上的打火机重新点燃。
有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的区域内,禁止使用瓦斯检定灯检查瓦斯。
第一百六十六条 瓦斯检定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灯上要有两层铁丝网和一个金属罩子,铁丝网要毫无破损,并用直径为0.3-0.4毫米的铁丝编制,每100平方毫米网面上至少要有144孔;
二、玻璃罩要无色、无气泡和无其它毛病,上下两端要平行,并且和中心线垂直;
三、灯上要有控制灯芯和打火的装置,并且要有磁锁;
四、灯的各部分必须连结紧密,每次从灯房发出以前,要用不小于0.25大气压的压缩空气检查。
第三节 煤尘
第一百六十七条 新矿井在建井前要对所有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都要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由矿务局革委会负责组织进行,并将试验结果报省(区)管理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制订以预防米的综合防尘措施和煤尘管理制度,地面煤仓和洗煤厂,也要采取防止煤尘爆炸的措施。
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设计和安装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都要相应地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要经常保持一定存煤,不得放空。上风眼不得兼做溜煤眼使用。
第一百七十条 产生煤尘的下列地点,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一、采掘工作面要采取喷雾、洒水、煤层注水、水炮泥或其他防尘措施;
二、井下煤仓、溜煤眼、翻罐笼、运输机、装煤机和其他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皮带走廊都要进行喷雾、洒水。
喷雾、洒水设备要指定人员管理,不准任意拆除。
第一百七十一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矿井下巷道必须定期清扫、冲洗煤尘和刷浆。清扫、冲洗和刷浆的地点和次数,由矿务局革委会规定。
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扫运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在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和相邻的煤层要用岩粉棚隔开;在所有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中要撒布岩粉。
设有水幕、进行喷雾、洒水或有其他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地点以及潮湿的巷道中,可以不设岩粉棚或不撒布岩粉。
使用岩粉的矿井,岩粉的质量、岩粉的撒布、岩粉棚的设置以及管理制度等由矿务局革委会统一规定。
第三章 防火和灭火
第一节 防火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井口房和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处,都要有防火措施和制度,并且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不得小于80米;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米。
矸石山和炉灰场不得设在进风井的主要风向的上风侧,也不得设在煤层露头上和表土下10米以内即有煤层的地面上,或采空区上可能塌陷的范围内。
第一百七十五条 每一矿井必须在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水管系统。结合湿式凿岩、防尘、喷雾洒水和冲洗巷道等用途,设置支管和水阀。水池容量和管路规格,根据需要决定,但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如果有其他水源能保证消防用水时,也可不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附近要装设水泵,其扬程和排水量在设计矿井消防设备时规定。
开采深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非生产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水仓内的储水量和消防用的排水设备,由矿务局革委会确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都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新建小型矿井可采用木井架;现有生产矿井的木制井架和井口房,可不改建。采用木制井架和井口房的矿井都要编制防火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进风井口和进风平峒口都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地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矿井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对防火铁门进行一次检查。
进风井筒和各个水平的井底车场的连接处,都要装有两道容吻关闭的铁门或木板上包有铁皮的防火门。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和用火炉取暖。但扇风机房设在工业广场外时,除开采瓦斯喷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外,经矿务局革委公批准,可以使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扇风机的风峒都要砌 。风峒和暖风道内要装设两道闸门,以便在井口着火时关闭,阻止烟火入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井筒、平峒以及主要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沿煤层开凿时,必须砌 ;在岩层内开凿时,可用不燃性材料支架。
井筒与井底车场或大孽相连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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