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9日

煤矿防治水规定【废止】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 注:本内容已废止,请搜索最新内容]
发 文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2009-09-21
【实施日期】2009-12-01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表2-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