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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摘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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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略)
一、总则(略)
二、组织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局、矿党委、革委会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领导,要经常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安全工作。
各矿务局(矿区建设指挥部,以下各条同)、矿(工程处,以下各条同)革委会要有一名副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各局、矿(井)要在革委会直接领导下设置专职安全机构,配备有丰富安全生产经验的干部。
每个回采工作面和掘进队要配备专职安全检查员,负责对本班工人作业地区的顶板、瓦斯、水患等的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各班、组要有不脱产的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员,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安全部门要认真宣传毛主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检查所在单位对上级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章制度以及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定期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和提出改进意见;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
矿(井)安全人员在现场发现有造成事故的危险情况时,应向现场领导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矿领导报告,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矿(井)安全部门要对区、队安全检查员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第四条 各单位在编制和审查设计、作业规程和制订安全生产措施以及研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时,要召开有老工人、干部、技术人员参加的“三结合”会议,共同讨论。
第五条 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 各矿务局和正在建设的新矿区都要有矿山救护队的组织。矿山救护队成员必须选拔政治好、业务熟悉,身体强壮的工人。矿山救护队要以人民解放军为榜样,努力实现思想革命化,加强技术业务训练,做好战斗准备;定期下井熟悉情况,协助通风、安全部门做好预防事故的工作。
各生产矿井要组织不脱产的辅助救护队,合乎条件的基层干部和技术人员要编入辅助救护队。矿山救护队负责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第七条 新职工下井前,要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下井后应随同有经验的老工人一起工作、直到新工人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方可独立工作。
凡是初次下井参加生产劳动和调换工种的职工,下井前必须学习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八条 提升绞车、主要扇风机、水泵、压风机司机,井上下电机车、采掘机械司机以及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受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除专职司机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动机器。
第九条 基层的生产岗位责任制,是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也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和健全基层的生产岗位责任制。每个煤矿职工要严守工作岗位,加强责任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基层生产岗位责任制,包括:(1)岗位专责制;(2)巡回检查制;(3)交接班制;(4)设备维护保养制;(5)质量负责制。
第十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考勤制度。队、班值班干部要确切掌握当班实际出勤人数,每次班后两小时内,如果发现有人尚未出井,要报告矿井调度室,立即查明留在井下的原因。
第十一条 各局、矿必须建立各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每一个煤矿职工在生产和施工中,都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二条 各局、矿必须建立对于煤矿采掘工作面工程规格质量,巷道维修质量,机电设备安装、检修质量等的检查制度。质量不好的,要采取措施,迅速改进。
新建、改建矿井移交生产时,必须由省(区)管理局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如果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工程和设备,应采取补救措施,达到规程要求后方得移交生产。
第十三条 各局、矿要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按照规定,定期检修、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安全运转。
每一个工人对自己管理的设备应当用好、管好、修理好。每一个操作工人应当做到“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第十四条 各矿必须建立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
第十五条 局、矿(井)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轮流值班制。每班要有区、队级干部下井指挥生产,加强现场管理,搞好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认真执行安全活动日和安全大检查制度。局每季、矿每月要进行一次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深入开展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的活动。检查出的问题,要组织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班、组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活动,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活动内容: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检查总结一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和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安全生产措施等。
第十七条 每一个煤矿职工必须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一切下井人员下井前不准喝酒;下井时要佩戴安全帽和矿灯;禁止携带烟草及点火工具下井。
各级干部要带头遵守规程的各项规定,如有指使工人违章作业时,工人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八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自然发火、透水等危险的矿井,每年开始前要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每季开始前编制补充措施,并组织职工学习计划中的有关事项。
自然发火严重和三级、超级瓦斯矿井,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保管、取用和检查办法,必须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
第十九条 各局、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报省(区)管理局批准。
在试验新工艺、新技术、新机械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每一矿井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填绘:
(一)矿井地质图;
(二)井上、井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和运输系统图;
(四)通风系统图;
(五)防排水系统图;
(六)管道系统图;
(七)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八)采掘进度图。
第二十一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局、矿革委会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进行抢救。
发生事故时,要向上级汇报。重大事故要立即向省(区)、部汇报。事太处理完毕十天内要将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和今后措施等书面报告上级机关。
各级领导要同群众一起,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事故,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二十二条 各局、矿在贯彻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既要过细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又要严格组织纪律。对违犯劳动幻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三、技术规定
第一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开凿平峒、斜井、立井井筒的施工组织设计,要由施工单位会同设计、生产部门编制,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采用特殊凿井法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省(区)管理局批准。掘进水平或倾斜巷道的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报矿革委会批准。
在施工前必须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在施工中要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作业,保证工程规格质量。
第二十四条 开凿立井、斜井或平峒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必须砌 ,并且要向岩层内至少延伸5米。在山坡下开斜井或平峒时,井口顶、侧必须及时加砌挡墙。
第二十五条 在掘进岩巷、半煤岩巷道时,必须用显式凿岩作业,不准干打眼。
第二十六条 巷道断面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运输巷道和主要风道的净断面积,用木料、混凝土棚或金属支架时,不得小于4.5平方米;用砖石、混凝土砌 以及锚杆喷浆时,不得小于4.0平方米。孽道净高(架线式电机车支输巷道除外),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1.9米;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通风巷道、运输顺槽和装有机械运输设备的上山、下山的净断面积不得小于3.7平方米,净高不得小于1.8米;
三、采区内的人行道、溜煤眼小眼、风眼以及薄煤层中面槽的净断面积和净高,由各矿务局根据煤层条件和通风、运输、行人等的需要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平运输巷道两侧和机车、矿车、人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械运输巷道的一侧,必须留有0.7米以上的人行道。另一侧,如果巷道是用木料、混凝土棚或饪以架时,不得小于0.25米;用砖、石、混凝土砌 以及锚杆喷浆时,不得小于0.2米;如果采用运输机,运输机距支架或 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米。
二、人力运输巷道的一侧必须留有0.5米以上的人行道,另一侧和机械运输巷道相同。
在生产矿井使用中的巷道里,如果人行道的宽度不合规定时,可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峒,两个躲峒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躲峒宽度不得小于1.2米,深度不得小于0.7米,高度不得小于1.8米。
第二十八条 在水平运输巷道中(包括弯道),两条平行铁路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必须使两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0.2米。
在双轨巷道里,采区装载点、矿车摘挂钩的地点,二个列车车体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的距离要符合第27条规定。
人车停车地点,要在巷道一侧设置人行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米。
第二十九条 每一个生产矿井至少要有两个能上下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新建和改建的矿井,如果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时,还要在井田境界附近设置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至少都要有两个例于人行的出口,并与通到地面的各个出口相连接。未建成两个出口的采区或水平,禁止生产。井下通到地面的井巷出口,必须设置路标,并且用箭头指示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第三十条 通到地面的出口和两个水平之间的出口坡度小于45度时,必须在其中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巷道坡度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子。
坡度大于45度时,提升人员的井筒内必须设置梯子间。安装梯子的斜度不得大于80度,梯子间相邻两个平台的上下距离不得大于8米。
第三十一条 在开凿主要绞车道时,必须另外开凿人行道。如果附近有其他巷道可兼作人行或者提或任务不大,保证行车不行人时,不在此限。
第二节 井巷的开凿和支架
一、立井的开凿和支架
第三十二条 在凿井用的井架没有安装好以前,井口四周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封出地点要安装栅栏门。在建井期间,井口要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置井盖门,进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要严密。
第三十三条 立井的永久支架到掘进工作面之间,要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要用楔子塞紧。永久支架和临时井圈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煤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必须紧靠工作面,并且要注意加固,圈后背板要布满,并及进进行砌 。未砌 以前,每班要派专人检查地表和圈后的表土、煤层、岩层、流砂的移动和流失情况,如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时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立井砌 时,必须保持 壁平整,接口严密,岩邦和井 之间控隙,要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如果 外有水,必须在 墙内安设导水管,将水引出,砌 完毕后,要进行封水。
第三十六条 采用冻结法凿井时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作业:
一、要经常检查井壁砾石和冻结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在基岩没有掘进以前,要进行维持冻结,防止冰砂开冻发生咆砂事故;
三、在冲积层部分砌 时,必须预留梁窝,梁窝壁厚不得小于井壁厚度;靠近工作面的模板,严禁垫冻结块;
四、采用单层井壁时,必须有防止接联漏水措施;采用双层井壁时,要有内外层茬结成整体的措施;
五、在冲积层掘进时,一般不得采用放炮方法,如必须放炮时,要制定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六、地面冷冻沟槽的底垫必须铺好,严防漏水。
第三十七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吊盘和保护盘的设置、使用等安全措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有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以便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进使用。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筒内或井架上装卸设备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保护岩柱时;
四、放炮后在井圈上扫浮矸时。
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保险带要定期进行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要立即更换。
第四十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都要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 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所有凿井人员都要熟悉信号,并且要学会发送信号。在正常情况下井内信号由班、组长指定专人发送,井口信号必须由专职把钩工发送,禁止不经过井口把钩工从井内直接向绞车房发送信号。
第四十一条 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时,井口必须盖严。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采取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的结构要经矿革委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保护岩柱七保险盘,必须在井筒装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开凿和支架完成后才可以拆除。拆除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
二、水平巷道和倾斜井巷的开凿和支架
第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架之间要设临时支架,临时支架的形式和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规定。靠近掘进工作面的临时支架要在放炮前加固。放炮后对崩翻的和崩坏的支架要及时恢复。
掘进工作面要有临时护顶措施,防止空顶作业。在松软或流砂性的岩层或煤层中掘进,还要采用前探支架。
第四十四条 支架间要设撑木。支架和顶帮间的空隙必须塞紧。顶上空隙过大时,要用木垛接顶,顶帮松软时,背板要布满背实。在巷道砌 时, 体与顶帮之间要用不燃物充填满。
在坚硬和稳定的岩层中,依照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不支架的巷道,在巷道交叉点处要设支架。
第四十五条 孽道砌 时,拆除原有支架后,必须及时排除顶帮活石,并要采取临时护顶措施。
第四十六条 采用锚杆、喷浆支护时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 支护,要有专门设计,对锚杆、喷浆或喷射 的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型式、规格、角度等要有明确规定,并反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二、打锚杆眼时,工作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并首先要进行敲帮问顶,将活石处理后方准进行打眼工作;
三、使用钢盘砂浆锚杆时,眼孔必须灌满灌实;
四、喷浆或喷射 工作,要有防护措施‘
五、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 的巷道,要有人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掘进巷道,在穿透老空以前,必面先探明老空中的水、火瓦斯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穿透老空时,还要撤出人员。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的空气成分、水、火、瓦斯等情况无危险后,才许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八条 开凿或延斜井和下山时,井筒或下山内必须设有防止跑车的装置,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还要设置坚固的遮挡。
第四十九条由下向上掘凿30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把溜煤(矸)道与人行道隔开,防止滑落伤人,人行道要设好扶手和梯子。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管理
第五十条 准备采区必须依照采区开拓设计进行,采区开拓设计要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每一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报矿革委会批准。回采工作面的一切作业 ,都要依照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如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修改作业规程。
第五十一条回采工作必须按设计规定进行,不许任意扩大和丢失设计以外的煤柱以及顶底板煤。严禁破坏工业广场、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
第五十二条 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经常保持两个以上畅通无阻的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运输巷道。回采工作面的安全出口要设专人维护,支架如有断梁折柱时,必须立即更换,巷道高度小于1.6米时要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煤壁必须平整,不得留有伞檐、煤根和松动煤块。工作面的浮煤要扫净。支架、溜子和充填垛都要保持直线。
第五十四条 台阶式回采工作面上,要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如果是倒台阶,还要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即下台阶的护顶)。
第五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经常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架材料,使用金属支架的工作面,要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都要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不准使用折损的坑木或失效的金属支架。
第五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架。因打眼放炮、机械采煤、移溜子或其他原因被打落或损坏的支架必须及时恢复。移溜子头(尾)时拆除附近支架的地点,必须首先进行临时支护。
第五十七条 所有支架都要架设牢固,禁止在浮煤或浮石上架设支架。如遇顶底板松软、破碎和过断层、过老空、过原有煤柱和过冒顶区时,都要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支架方式,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个工作人员要经常地认真地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在急倾斜煤层中,还要同时注意底板情况。每隔一定时间由安全检查员或班、组长呼喊一次“敲帮问顶”口号,提高工作人员的警惕。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陷落法管理顶板,如回柱后顶板仍不冒落时,必须采取人工陷落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用陷落法管理顶板时,放顶工作要用机械回收支柱。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放顶区域内的支架、木垛等都要回出。
放炮、割煤等工序与回柱工作平行作业时,其安全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米以上的出口,出口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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