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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冶金矿山爆破和炸药生产安全暂行规程

发 文 号:(1977)冶劳字第847号
发布单位:(1977)冶劳字第8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鞍钢宪法》“工业大庆”,依靠和发动群众,贯彻预防为主,抓好安全生产,切实做到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条 在进行爆炸材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时,必须按国务院和公安部等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爆炸材料生产区和库区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管理和保卫,进入爆炸材料生产区和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发火、易燃易爆等物品。爆炸材料的发放应有严格的手续,爆炸材料的转让,须经公安机关同意和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凡从事爆破作业和爆炸材料生产的职工,必须经过审查,技术训练,并经企业考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这项工作。
第五条 在试验研究新的爆炸材料、生产工艺、爆破方法和爆破器材设备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由企业领导批准。推广使用时,需经部批准。
第六条 各单位应依靠和发动群众,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安全生产好人好事,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组织,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严格组织纪律,对违犯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予以打击。
第二章 矿山炸药加工厂与爆炸材料库危险等级及允许距离
第八条 工房和库房危险等级的划分,见表1。
见表

第九条 炸药厂(库)与厂(库)区外的保护目标的外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III级工房的外部距离见表2,III级库房的外部距离见表3。
I级和II级工(库)房与III级工(库)房外部距离的比值:
I级为1.4;II级为1.1。
注:
(1)距离从建筑物的外墙根算起;
(2)遇有表列药量的中间值时,可用插入法确定其相应的距离;
(3)表列数值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在正负10%范围内调整;
(4)如遇有山丘相隔等有利条件时,最小允许距离可减半。遇有不利地形条件时(如比较狭窄的沟口方向),最小允许距离可增大一倍;
(5)炸药厂(库)的外部距离,应按各个工房(库房)允许药量分别查表取其最大值;
见表

见表

(6) 存药量包括在制品和设备旁的存放量,各级工房的设备旁允许存放量见表4;
见表

(7)厂区内一般不宜设周转库,如需设置时,其库容量:黑梯柱不超过一班的产量;硝铵类不超过3昼夜产量,但不能大于10吨;周转库外部距离按表2,表3数值的0.8倍计算。

I级工(库)房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米。
注:
(1)每个混药工房内轮碾机数量:铵油炸药不得超过2台;铵锑炸药为1台;
(2)轮碾机之间应砌筑隔火墙;
(3)如工艺要求将硝酸铵破碎与混合作业排在一个工房内时,必须设隔火墙,下料口允许通过防火墙。只准堆放当班的硝酸铵用量。
第十条 炸药厂内工(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
1·当一方有土堤时,III级工房间的最小允许距离R3见表5。如双方均有土堤时,最小允许距离按表6系数计算。
见表

I、II、III级工房的最小允许距离与表5数值的关系见表6。
厂区I、II、III级工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单位:米)表6。
见表

注:
(1)I、II、III级工房对其他工房的最小允许距离按表6一方有土堤的情况选取;I级系数适用于存药量不大于30吨,II级适用于存药量不大于10吨;
(2)无论查表结果如何,I、II、III级工房间及其它工房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3)厂区周转与各级工房的最小允许值,应分别查表而取最大值,
2·IV、V级工房间的最小允许距离见表7(单位:米)表7
见表

注:(1)有明火的V级工房距离其它工房不得小于30米;
(2)硝酸铵库与其他工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3·辅助建筑物与爆炸危险工房的最小允许距离按表5、6查表结果增大于50%,不得小于表8规定的最小允许距离。
第十一条 库房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1·炸药库房间的最小允许距离见表9。
有土堤的炸药库对有土堤的各级库房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单位:米)
见表

注:(1)相邻库房贮存不同品种炸药时,应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2)在特殊条件下,库房不设土堤时,表9数值应增大的比值为:一方有土1.7,双方均无土堤为3.3;
(3)导爆索按每平方米140公斤黑索金计算。
2·雷管与炸药、雷管与雷管库之间,当双方均有土堤时,最小允许距离见表10。在特殊情况下,仅一方有土堤或双方均无土堤时,表10规定的距离应按表11所列的系数换算。
见表

见表

见表

3·无论查表或计算的结果如何,表9、表10所列库房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4·炸药库与库区的警卫宿舍和办公室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当上述辅助建筑物设土堤时,不得小于150米。
炸药厂与爆炸材料库
第十二条 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周围40米内不得有针叶树、竹林。对于草、枯枝、枯叶须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厂区、库房应设刺网或围墙。刺网和围墙的高度不低于2米,距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不小于40米。
第十四条 库房土堤应当高出屋檐1.5米。工房土堤应高于屋檐1米,土堤宽不小于1米,下宽按土壤安息角确定,堤脚高度不超过1米。土堤只准用土壤填筑。在取土困难时,土堤内允许砌筑石块,但内侧土层不小于2米。
工房(库房)的土堤与建筑物墙壁的距离,为2─3米(与套间一面的距离允许4米)。建筑物与堤脚间应设有排水沟。
第十五条 炸药生产工房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屋顶要用轻型材料。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工房,房内裸露的木质结构均应涂防火漆;电气设施应有防爆防火措施。
2·I、II、III级工房窗台不高于0.75米,窗户(包括双层窗)须向外开放,窗的大小根据泄爆要求和自然采光条件而定。有爆炸危险工房每一生产间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由工房内任何一点到门的距离不大于15米,门向外开。
第十六条 爆炸材料库一般规定:
1·爆炸材料库分为总库、分库及爆炸材料发放站。
2·爆炸材料库贮存量,总库内炸药不超过半年用量,起爆材料不超过一年用量;地面分库内炸药不超过十昼夜用量,起爆材料不超过一季用量,坑内分库炸药不超过三昼夜用量,(单个存药洞室不超过2吨),起爆材料不超过半个月用量;爆破材料发放站的炸药不超过一昼夜用量(坑内发放站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公斤),起爆材料不超过七昼夜用量。
第十七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应符合合以下规定:
1·库房墙壁、屋面用不燃材料建筑,并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设施。库房内墙壁要粉刷,可用沥青砂浆抹地坪或铺设木地板(雷管库地坪上应铺软垫)。库房内的温度应不超过摄氏35度。
2·库房的窗户应有套间,套间面积不小于2×3米。库房内任何一点到门的距离不大于15米。库房入口应设三道向外开的双扇门,第一道为防火门,第二道为铁纱门(栅栏门),第三道为木板门。门宽应不小于1.4米,门高应不小于2.2米。
第十八条 坑内爆炸材料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和其它洞室及主要风门不得小于100米,距经营行人巷道不小于25米,距地面不小于20米,且应设在回风侧。
2·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库房与外部联通的巷道应拐三个直角弯,每个拐角处顺冲击波方向须延长2米。
3·除保管爆炸材料洞室外,应设有检查雷管和加工起爆的洞室。
4·通向存药、洞室的联通巷道的起点处,应设防火门。
5·库内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不得用电炉、灯泡干燥爆炸材料。如用电网热器降低空气相对湿度,应将电热器设在专用洞室内。
库内必须备有灭火砂箱等消防器材,灭火器应定期检查或更换。爆炸材料失火,只能用水熄灭。
第十九条 坑内爆炸材料发放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1·贮存壁槽洞室应设在回风侧。至经常行人巷道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允许一个出口。
2·单个壁槽的存药量不超过200公斤。
3·存药室至行人巷道的联络道应拐一个直角弯。
第二十条 平洞式爆炸材料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1·洞室内的存药量,不得超过按松动爆破计算的药量。洞口不准对向建筑物和构筑物。安全距离按计算确定。
2·洞口距最近的贮存室超过15米时,须设两个出口。洞口应安设向外开的两道门,外门为防火门,里门为棚栏门。库内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
3·洞口前应修筑高出洞顶1.5米的横堤,堤顶长度大于平洞宽,堤顶宽度不小于1米。
4·贮存室上部复盖层厚度超过10米时,可不设避雷装置。
给水、排水及供热
第二十一条 给水和排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厂区和库区应有足够消防用水和消防器材。易燃,易爆工房应设雨淋管及消火栓。雨淋管开关在工房内外各设一套。
2·含有害物质的废水排放前,应旱灾行处理,并应达到现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工房的供热管路及散热器应表面光滑,便于清扫,其上不准堆杂物。室内不准设供热地沟,生产用蒸气管路应从单独入口引入,其减压装置应在专用房间或检查井架中控制。
供电、通讯及防雷保护
第二十三条 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爆炸危险工房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沿地下设敷;采用架空线路供电时,线路引入端要安装避雷器,并用电缆引入工房,其引入长度不小于50米,进口处应单独接地。
2·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上空,不准架设任何电缆和电线。
3·凡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工房,必须用防爆型灯具。照明应有单独线路供电。
在厂区(库区)周围应设警卫照明,并使工房(库房)处于阴影中。
第二十五条 炸药厂及爆炸材料库应有良好的通讯设施。
第二十六条 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爆炸危险工房(库房),必须安装一次和二次防雷装置;硝酸铵库房可设一次防雷装置。
2·一次防雷装置的金属导电部分,应采取防锈,防腐蚀措施;承受器的断面不小于100平方毫米,接地冲击电阻不大于10欧姆,二次防雷接地极板要接成闭回路(极板埋入深度不小于0.8米,距基础0.5—1米),与避雷针极板距离不小于3米,接地冲击电阻不大于5欧姆。
3·有爆炸危险工房(库房)内所有金属物体要全部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
4·避雷针与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3米,每个避雷针应设单独的接地极板。避雷针与所保护的厂房(库房)内所有金属物体绝缘,避雷杆(塔)必须是专用的。
5·容易产生静电的工房和设备,应有导出静电的设施。
6·雷雨季节前,必须对防雷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及时处理。
通风及工业卫生
第二十七条 凡有粉尘、药尘和有害气体的工房,要设有通风排尘装置或净化装置。主要工房有害气体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有爆炸危险工房的通风防尘装置,不能与其它通风系统相联接。通风管路内的药尘或天花板上的尘,应定期清扫。
第二十八条 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凡不适合该项工作的应予调换。工房内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炸药加工厂须设淋浴室和休息室。禁止在有药尘和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内饮食。
第三章 炸药生产
第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1·危险工房严禁使用铁锤、铁锹等铁质工具,并禁止穿带铁钉鞋。
2·机电设备的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3·硝酸铵、柴油和木粉等不得同库贮存。
4·危险工房每班必须清扫一次,每周至少彻底清洗一次。
5·在危险工房内和设备检修须要动火时,必须经厂(车间)领导批准。动火前。必须将工房内一切易燃,易爆物品移出并清扫干净;设备内外应彻底清洗,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和发生火灾时抢救措施。
铵油炸药
第三十条 原料准备
1·硝酸铵、柴油和木粉等应分开堆放,使用前指定专人检查,不得混入杂质。
2·硝酸铵破碎允许使用铁质设备。但破碎机部件不得相互撞击,并严防杂质混入破碎机内。
3·采用气流干燥木粉时,加料口前应有扑灭火星装置,开动机械要按顺序进行,下料要均匀,温度不得超过摄氏350度。如采用干燥炕烘干粉时,炕温不超过15摄氏度,并要勤翻勤耙,不得有死角,炕面不得冒烟。用暖气干燥木粉时,温度不超过120摄氏度,每次干燥前,其干燥设备要清除尘垢。
第三十一条 轮碾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碾铊重得不超过800公斤。
2·轮碾机碾盘要平整,转动部件装配良好,运转中碾铊保持平稳,立轴不准串位,转速每分钟不超过23转。
3·碾铊外套、轮碾机翻药和出药装置,应采用铜、铝制做。碾铊铜套厚度不小于10毫米。
4·搅拌药粉时,碾内不得留有死角。
5·轮碾机要有铝质防尘罩和测温装置,罩内应设雨淋管。
6·轮碾机内易松动和脱落的部件,应有保险锁扣,并定期检查松落情况。
7·在轮碾机内进行清扫和修理时,应拉下电气开关并加锁。
第三十二条 轮碾机混合炸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干燥、碾压硝酸铵时碾盘温度不得超过110摄氏度。加油的药温不大于柴油闭口闪点。
2·运转中如遇停电等故障,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停止给气。如短时间内不能恢复运转时,必须将药扒出。
3·不合格药回碾时,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防止混入杂质和易燃、易爆物,回碾温度不得超过65摄氏度。
第三十三条 凉药、装药
1·装药机的螺旋与铜套不得擦碰,螺旋杆转速不得超过700转/分,搅拌翅不得松动与药斗磨擦。
2·纸筒加工要在单独房间进行,溶器温度不超过110摄氏度。
3·熔化沥青的温度应低于其闪点。
4·药包浸腊度不超过105摄氏度。浸腊时间不超过5秒钟。熔腊锅应设铁丝网罩,腊锅每班至少清理一次。
浆状炸药
第三十四条 熔药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耐压不小6公斤/平方厘米;
2·装有安全阀、排气阀、气压表和温度计;
3·熔药锅外应设药接触严格的保温层;
4·密封垫压盖应条用耐腐蚀、耐高温的软质材料制;
5·熔药锅周围地面应铺垫板(木板、胶带或铝板),锅上要有排毒气装置。
第三十五条 浆状炸药生产
1·投料必须按工艺规程进行,熔药锅内的蒸气压力不得超过4公斤/平方厘米;亚硝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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