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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1日

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

发 文 号:甬政办发〔2010〕238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11-01
实施日期:2010-11-01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主体施工阶段,在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应按规范进行搭设,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
    (二)楼层内的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到乱卸;
    (三)施工现场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及施工扫尾阶段,在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装修,需用石材、木质材料时,施工单位应组织石材、木质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在现场进行小规模石材切割、木制品加工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二)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
    (三)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清运或用其它密闭容器清运,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城区内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拆除房屋必须进行硬质封闭围档;
    (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准备足够的水源,拆房施工中必须采取边拆边洒水等防尘措施,以抑减扬尘;
    (三)房屋拆除中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及时进行清运;
    (四)风力达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施工;
    (五)房屋拆除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对暂不开放的空旷场地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防止风吹产生扬尘。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应鼓励社会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的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受理机制,公布群众举报受理电话。

    第二十一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责任主体,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责任主体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手册,并与市场准入,评杯评奖、资质晋升、招投标等挂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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