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健康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大力推进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现将《浙江省职业健康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职业健康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作业场所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健康管理员系指由用人单位指定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职业健康管理员证》的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发挥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配备与其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员,按职业病危害程度确定人员数量:
(一)职业病危害分类属严重危害的,劳动者人数大于1000人,配备专职人员3人以上;劳动者人数300至1000人的,配备专职人员2人以上;劳动者人数小于300人,配备专职人员1名;
(二)职业病危害分类属一般危害的,劳动者人数大于300人,配备专职人员1人以上;劳动者人数小于300人,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1名;
(三)职业病危害分类属轻微危害的,配备兼职人员1名。
第五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责任心强,能胜任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经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职业健康管理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