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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1日

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

发 文 号:甬政办发〔2010〕238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11-01
实施日期:2010-11-01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津、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是指对建筑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中,以及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大气质量的细小颗粒漂浮物的预防的控制。

    第三条  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各县(市)区(除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市建委委托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具体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包括扬尘控制费用在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列情况及费率进行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包括施工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以及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查处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的资格管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和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化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手的投入;

    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责监理责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成立现场管理机构,组织制订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积极做好扬尘控制管理工作;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文明施工专管员)应当现场监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应做好日常检查、纠违等工作。对现场存在的严重扬尘污染隐患,有权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下限费率报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向直接发包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未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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