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9日

四川省消防条例

发 文 号: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10-14
实施日期:1999-1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十条 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学内容。

  文化、旅游、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宗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维护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经费,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负责;工程设计和设计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工程防火设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多产权建筑以及居民小区、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和物资集中的场所,以其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同步编制、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制订城市详细规划时,应根据消防规划和有关标准对城市消防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消防规划的编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消防规划进行城市消防建设,保障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更新及维护经费,并组织计划、财政、建设、电信、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