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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发 文 号:呼政发[2003]73号
发布单位:呼政发[2003]73号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程序速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旗县区以下行政机构要及时对所辖区的灾情进行全面了解,按照灾情速报网的要求向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地震部门报告。
()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充分发挥地震灾情速报网作用,迅速了解并汇总灾情,在震后1小时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初步了解的灾情。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震后3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初步汇总的灾情并随时续报。
()各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迅速报告灾情的同时,可通过不同渠道表示接受外援意向,并提出需应急支援的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
第二十三条灾害评估程序
地震灾情评估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破坏性地震分类分别由市地震局、自治区地震局、中国地震局牵头的震害评估组组织进行。

第九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适合于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呼政发(1999)77)同时废止。



附表:


呼和浩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总指挥:市政府市长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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