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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发 文 号:呼政发[2003]73号
发布单位:呼政发[2003]73号
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的地震,或在lOO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人口稠密地区,旗县城镇发生7.5级以上的地震。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市市区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时,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现场的监测预报、地震考察和灾害评估,由自治区地震局和市地震局共同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现场工作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组织进行,市地震局积极配合,必要时,请求中国地震局指导、协助。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承担和负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积极组织全市人民抗震救灾。必要时,请求国务院给予指导、协助和支持。
地震现场工作由中国地震局和自治区地震局负责组织进行,市地震局积极配合。

第三章地震应急指挥

第六条临震地震预报发布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呼和浩特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呼和浩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所属的办公室和12个地震应急专业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见附表)
第八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中央、自治区驻呼企业的抗震救灾组织机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和企业内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四章临震应急反应

第九条地震部门提出的临震预报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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