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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3日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发 文 号:郑政办(2010)80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11-03
实施日期:2010-11-03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举报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及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举报:

(一)非法煤矿。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即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违反依法作出的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决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依法应关闭矿井或井筒没有按照有关标准关闭到位或死灰复燃的。
(四)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令矿工冒险作业的。
(五)没有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或入井登记档案造假的。
(六)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无证上岗的。
(七)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八)煤矿存在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
(九)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事项。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设在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22号,邮编:450015,举报电话:67176808,举报传真:67176800,举报网址:http://222.143.36.7/zzsmkkq/。

  第七条 举报受理及交办查处

(一)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详细住址等情况,以便及时与举报人联系。
(二)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后,根据性质进行分类,属一般情况的,直接批转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属紧急情况的,立即批转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同时上报市政府;属重大情况的,立即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市政府。
(三)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负责举报事项的登记、督办、统计、报告等工作。实名举报的事项,相关单位或部门核查处理后,由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四)各类举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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