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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发 文 号:豫政办[2004]4号
发布单位:豫政办[2004]4号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79)精神,扑杀补偿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等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疫苗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3∶3∶4的比例负担。
  ()技术保障
  各级要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验室,负责禽流感血清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科研教学等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人员保障
  各级指挥部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并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各级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其它事项
  ()所有附件都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
  ()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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