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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发 文 号:豫政办[2004]4号
发布单位:豫政办[2004]4号
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拔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公安、武警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商务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
  9.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0.纠风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11.军队、司法等部门:按照各级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四、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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