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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5日

石家庄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发 文 号:石政办发(2008)76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06-10
实施日期:2008-06-10

  (三)冬防排查整治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各地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抓好“八小”场所和弱势群体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落实各项冬防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辖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将按照方案要求,对全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做好“三个结合”。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与北京奥运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消防监督执法结合起来,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加大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消除滋生火灾隐患的根源;坚持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结合起来,结合全市单位自查评估工作,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二)落实“四个一律”。各地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下发法律文书,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的要求。凡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特别是开展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和“八小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时,公安、工商、文化、安监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坚持标本兼治和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对实施物理隔离的建筑,要采取打通建筑物安全疏散通道、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救生器材等综合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公安机关要加大夜查力度,对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违规用火用电等行为,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认清当前形势,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消防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活动,切实消除火灾隐患。要积极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三个能力”。通过组织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加快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突出重点治理。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治理范围、治理内容进行排查治理,全力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突出单位的整改,务必于9月底前整改到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GA653-2006)进行判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填报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7月底前将各单位自查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统计表和文字稿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季度统计表和隐患治理年工作总结要在2009年1月3日前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中遇有重要信息、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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