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安全环保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安全环保部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2违章进行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
3.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3.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3.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3.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全环保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公司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门局部或全部停产整改。
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公司监管的火灾危险隐患应报送安全环保部及董事长),并做好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记录。
6对于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公司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安质部门报告。
7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安全环保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书面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