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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5日

石家庄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发 文 号:石政办发(2008)76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06-10
实施日期:2008-06-10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制造、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具体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评估、行业系统集中治理与公安消防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评估阶段(6月15日至7月31日)。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召开专门会议全面部署排查治理工作。单位自查评估工作要作为此次排查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迅速将《河北省消防安全自查评估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评估表》及《河北省农村、社区消防安全自查评估表》等有关表格下发到自评单位。各有关单位、农村及社区要按照《消防安全自查评估表》逐项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检查情况;要认真填写《自查评估结论》,判定单位或农村、社区消防安全是否合格,经评估人员签字后留存备查。对自查评估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自评单位要按照火灾隐患整改程序,明确整改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并及时将隐患情况及整改措施上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隐患整改完毕后,报请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复核。

  (二)集中治理和成效巩固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各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要在自查评估基础上,协调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突出重点时段和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再次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确保自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管监控。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各地要围绕确保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保措施,加大错时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8月4日至7日,公安系统在全市组织开展“环京3号”行动,连续进行4次夜查,对各涉奥场所、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邮电、通信、广播、电视、食品供应等重点要害部位、重点单位、敏感区域,迪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网吧,以及地下高危营业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要落实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奥运安保工作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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