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推进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作者:徐安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4日
     二、改进执法方式
一是完善煤矿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状况,在向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通报的同时,向“管帽子、管票子”的组织部门、国资委、财政部门等通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等;对乡镇煤矿下达停产整顿、关闭等执法文书,告知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监察监管执法信息交流,定期召开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安全隐患严重的矿井,开展联合执法。
二是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向矿区工会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情况,通过适当形式,介入企业职代会,让职工代表了解煤矿安全状况,并建议职代会把安全状况作为民主评议的内容,督促职工代表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
三是善于借力。加强与煤矿企业集团内部安监局的联系、沟通,发挥企业安监员作用;指导企业在强化煤矿企业生产、技术等部门安全责任落实的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群众组织的优势,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工作机制,形成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
四是突出重点。对一些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瓦斯、水害严重的和容易出现“三超”的,则采取超前监察、跟踪监察等多种方式,增强执法的实效性,做到“察一警十”、“察事警人”。如为从源头上消除超能力生产行为,我们每年主动提前介入四大矿业集团生产计划安排、采场接替安排,逐矿提出建议,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的,及时下达执法文书,予以纠正,并实行跟踪监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五是实施备案监察。对煤矿企业证照及变更、主要负责人任免、瓦斯等级鉴定和生产能力核定资料、重大生产安全系统调整、生产计划、矿井停产检修、放长假后恢复生产等内容,要求企业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以掌握执法工作的主动权。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等,指定2-3名煤矿安全监察员,实施驻矿监察。
     三、强化执法手段
加大依法关闭、停产整顿和行政处罚的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整改无望的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超层越界盗采资源的,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资源枯竭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矿井,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对省政府、地方市政府确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对《特别规定》明确的15种重大隐患,尤其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违法行为,在规定的范围内从重处罚,决不手软。
继续用好安全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两个抓手”。在继续严格按规定、条件和标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同时,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进行年审,凡经年审不合格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煤矿建设项目实行“四个不准”,即项目未经核准、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批的,不准开工建设;未进行安全设施验收的不准进行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但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准生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准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行矿长安全责任考核。2003年,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安徽煤矿矿长安全责任考核办法》;2004年,结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出台,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加大矿长安全责任考核力度。今年,在完善矿长安全责任办法的同时,把考核对象扩大到基建矿长,下一步将扩大到安全管理负责人。矿长安全责任考核采取扣分制,对半年考核累计达到30分,给予警告,累计达到40分的暂扣安全资格证,经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返还安全资格证;半年考核达到60分的,吊销安全资格证。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对累计达到规定分值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由分局进行考核,每半年将考核结果报省局,省局半年通报一次、年度公告。三年来,通过考核,有27名矿长给予警告,20名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17名矿长吊销安全资格证,有力地促进了以企业法人为核心的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完善执法机制
建立和完善监察工作责任制。继续坚持分片包干、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目标和责任,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补充责任内容,以及责任考核、追究的方式方法,形成有效的制约激励机制。加强执法分析,完善执法决策。适时开展执法调研活动,定期进行执法分析,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办法和措施,调整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减少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强化执法监督。监察分局是监察执法的主体,要把执法效能体现在现场监察上,坚持“有规必察”、“有责必察”、“有疑必察”;省局要对执法人员的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程序的合法、适当性等进行定期检查监督,以促进监察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执法对象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五、加强队伍建设
按照树立“四种意识”、培养“四种作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抓好煤矿安全监察,推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坚持以学习中央领导讲话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深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增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尽快好转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提高执法效能为核心,进一步推进“三个转变”。围绕打好两个攻坚战,深入基层,深入现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执法效能,把煤矿监察执法工作进一步抓细抓实抓到位。坚持原则,严格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留余地,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增强执法的震慑力。既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又要文明执法,监督、制止、打击任何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认真贯彻党纪条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九条纪律”,锤炼一支清正廉洁、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监察队伍。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