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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作者:徐安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4日
    摘要: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两者责任落实到位,才能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本文在概述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的基础上,强调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从提高执法层次、改进执法方式、强化执法手段、完善执法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形成工作互动,积极推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主题词:政府监管 企业负责 监察执法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强化 “两个责任制”的落实,必须正确把握“两个主体”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各自应承担的职责,以及“两个主体”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
     企业负责是根本企业安全责任主体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由安全与生产的基本特征和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所决定的。煤矿企业不仅是煤炭生产的主体,更为主要的是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技术创新、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主体和事故风险责任的主体。1949年-2003年间,安徽煤矿发生的10人以上的30起事故,都是责任事故,主要是一些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根本不落实造成的。多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得比较好,如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多年来持续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形势一直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2005年被省政府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一些小煤矿如宣城泾县东山梁煤矿等实现安全生产20多年。
     政府监管是保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并不意味着政府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闻不问,而是通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国土、环保等政府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引导煤炭工业向更加规范、更加安全的轨道上发展。尤其是要把好安全准入关口,严格准入的条件,这是政府实施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必须强化的职能。近年来,安徽省政府相继出台了煤矿安全整治关闭办法、验收标准,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等,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同时,制定严厉的监管措施,如凡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2005年以来,全省已有6名国有煤矿矿长被免职,在矿区震动很大。对各地市、各矿业集团公司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将安全生产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凡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煤矿企业,不得评为先进,同时按30%的比例扣发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年薪。各产煤市,如宁国市、淮南市等,在推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等都创造了经验,在全省推广。
     两个主体责任互为统一。行使公共权力的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在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中起到推动、引导、协调和帮助的重要作用。煤矿企业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组织者和直接承担者,是企业安全责任的主体。煤矿企业落实安全责任,离不开政府监管;政府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离不开企业的配合,安全生产最终还要落实到企业。只有两者有机结合,同步推进,才能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推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一、提升执法层次
重点在五个“度”上面多思考、勤实践。一是“宽度”。做好沟通和联系,定期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变单一执法为综合执法,扩大横向检查面。事前要制定执法预案,明确各部门要检查的内容和必须完成的任务,提高联合执法的效率,减少重复执法,杜绝“一事两罚”。二是“长度”。市县乡各级政府一般都设立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相比较,监管部门辖区内煤矿数量少、分布集中,便于直接联系。根据监察人手不足的实际情况,应进一步加强对各级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督促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把煤矿安全监察力量向纵向延伸,延长安全监察执法链。三是“高度”。抓住煤矿决策层,盯住煤矿管理层,加强对企业政策源头和管理核心的监察执法,狠抓各级负责人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落实。四是“深度”。从安全理念、法制观念等思维和意识方面出发,督促煤矿企业规范职工操作行为,培养正确的安全习惯,引导煤矿企业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五是“难度”。在监察执法过程中,面对煤矿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以及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棘手问题,敢于较真,敢于碰硬,研究制定断然措施果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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