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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分析

作者:罗长斌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0日

5  对事故责任查处打击不力

  针对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频频发生、财产损失和死伤人数逐年增多的现象,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对爆炸事故要迅速依法从严查处,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肇事者、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肇事者和责任人很少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这其中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现象尤其令人不满意。江西萍乡上栗“3.11”事件发生后,尽管有28 名党政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对于主管部门领导的失职责任,有关部门或记过了事,或撤消行政职务但保留党内职务,有的甚至调任升迁,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了。有人说,如果不是新闻媒体曝光,如果不是中央和省市各级领导特别关注此事, “3.11”事故充其量是业主自己“私”了。这种说法并不过份。如笔者在鄂西某山区了解到,几年前一鞭炮厂发生爆炸事故,死伤数人,后来业主花钱把事情“摆平”了。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一些人员谈到此事时,还为业主感到骄傲,认为其了不起,没有给党和政府找麻烦。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地方,一律要落实倒查责任追究制,对管理、监督失职、失察者一定要严肃处理。几年来,依倒查责任追究制,一些管理、监督失职人员、领导人员的确受到了处分,但只在应处理数中占很少比例,这表明,大量爆炸事故的督办倒查处理工作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个怪现象,每到一个烟花爆竹厂,当地政府,包括部分公安机关的一些基层干部都站在厂方立场上说话。他们的意思很清楚,希望检查组在检查时多包涵一点,希望对一些不合格的厂家给一条出路,其理由大多是:人多地少,“烟花爆竹业管死了,税收从哪里来”,以及企业生产可以解决就业问题等等。基层政府站在发展经济的角度帮助群众发家致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忽视安全生产,拿人命不当回事理应不该,这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所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允许只要有钱赚,就可以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
  对爆炸事故责任人追究应有责任,除了捍卫法律的尊严、政策的权威外,更重要的是它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管理者、监督者、经营者起着一种警示作用。有关管理干部和主管部门为有安全隐患的厂家说情、隐瞒实情,甚至弄虚作假,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它带来的危害结果将无法估量。广东江门烟花厂在“6.30”事故发生前,曾连续出现过几次消防事故,今年4 月还被消防部门勒令整改,但厂家却迟迟不动。按国家有关规定,该厂早就应该整改或者关闭,但是检查组来了一次又一次,村民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却没有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予以理睬。终于,“6.30”悲剧在许多人的预料中残酷地发生了,它给人们留下的除了38 位冤魂外,恐怕更多的就是思考了。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愿无数爆炸声和随声而去的亡灵永远逝去,不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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