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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分析

作者:罗长斌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0日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频频发生,死伤惨重。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是发生爆炸事故的祸首,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的个体作坊已刻不容缓。管理上的漏洞,政令不通,监管不力,领导干部失职渎职已成为烟花爆竹行业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业人员(主要是业主) 安全意识淡薄,以及由此导致的不安全隐患的大量存在是爆炸事故多发的最直接原因。肇事者、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是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 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安全

1  前言

   2000 年3 月,江西萍乡上栗县“3.11”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3 人死亡,12 人受伤,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全国各地就此开展了一场为期三个月、以公安机关为主力、相关部门相配合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6 月30 日,就在专项整治活动即将结束时,广东江门又传来爆炸声,38 位不幸者被送上黄泉路。爆炸再一次震动中南海,有关领导又一次作出重要批示,更大规模的、更深层次的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再次在全国展开。然而,就在这次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同时,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还在不断发生,人员伤亡惨重。据报道,自广东江门“6.30”烟花爆竹特大爆炸事故以来,重庆、江西、江苏、湖南、河南等地又接连发生了7 起重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共造成53 人死亡,57 人受伤。平均个案伤亡人数达16 人,其中,仅8 月4 日江西萍乡上栗再次发生的爆炸事故就夺走27 人生命,还造成26人受伤、1 人失踪。
  中央领导一再三令五申,全国性、地方性的安全会议一次接一次召开,有关部门的政策和措施也频频出台,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为何还是频频发生呢?

2  非法生产经营屡禁不止

  据不完全统计,2000 年元月至3 月,各地发生54 起烟花爆竹重特大爆炸事故中,有41 起发生在非法生产厂点,3 起发生在非法销售中,共占事故总数的81.5 % ,所造成的死亡和受伤人数分别占事故总数的91.2 %和82.7 %。1997~1999 年湖北省发生的27 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中有21 起是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占三年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总数的77.8 %。所谓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是指无省乡镇企业局或省二轻工业局的批文、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虽然有前述批文、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不按规定进行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户中,农村个体家庭式作坊占了绝大多数,而他们正是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频发地。
  2000 年5 月笔者随湖北省公安厅检查组到湖北省各地了解到,该省不少地方如利川市忠路镇,枝江市姚家岗、松滋县斯家场,汉川县分水镇等都是传统的烟花爆竹生产地,历史悠久,烟花爆竹非法个体作坊比较集中。由于地少人多,资源溃乏,这些地方的人们便把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作为自己的“第一产业”,于是就出现了“男女老少齐上阵,隔壁左右来帮忙”,大搞烟花爆竹生产的“繁荣景象”。如利川市忠路镇常住人口5 100 余人,有40 %的居民从事鞭炮生产,家庭作坊140 余家,参加非法生产经营的人员在旺季达8 000 余人,日生产鞭炮400 万响。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忠路镇共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27 起,死亡19 人,伤87 人,直接经济损失51 万余元。另据调查,忠路镇散失在生产户中的黑火药、氯酸钾、铝粉、烟火剂、引线等易燃易爆物品约20 余t ,加上大量保管在各生产户中的成品鞭炮约100 万响,相当于10 t 铵梯炸药。也就是说,忠路镇实际上是一座时刻都可能爆炸的“火药库”,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忠路镇的这种现象在全国并非绝无仅有,它只是一个小小的缩影。据统计,今年头三个月各地的54 起事故中,有35 起发生在非法个体作坊点,占总数的64.8 %。近三年湖北省境内发生的27 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中有18 起发生在非法个体作坊,占事故总数的67 %。这表明,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个体作坊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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