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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分析

作者:罗长斌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0日

3  管理上的漏洞

  烟花爆竹行业作为一种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行业,安全管理尤为重要。然而在实践中,疏于管理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是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江西萍乡上栗“3.11”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作了重要批示,公安部于3 月14 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地迅速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并要求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厂点的力度,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绝对不允许农村个体非法生产作坊存在等等。然而,通知下发后的情况如何呢? 各地传来的爆炸声给了人们一个十分尴尬的回答。面对一宗宗爆炸事故,善良的人们难免不发出感慨,如果有重大隐患的厂家按要求停产整顿,广东江门“6.30”爆炸事故、湖南安化“7.26”爆炸事故(5 死9 伤) 就可以避免;如果非法个体生产作坊被坚决取缔,就不会发生重庆“6.30”爆炸事故(10 死1 伤) 、江西彭泽“7.5”爆炸事故(7 死2 伤) 、河南项城“8.3”事故(2 死16 伤) 等等;如果黄乐享非法运输的2 t 烟花爆竹原材料(军工硝、混合硝等) 在内蒙古集宁市被公安局关闭工厂时被收缴、销毁,或者在哪个检查站被截获,江西上栗就不会发生“8.4”“黑色星期五”。
  上述事故已充分显现烟花爆竹行业管理上的漏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如江西上栗、湖北枝江、湖南邵阳、重庆江津、荣昌等地接连重复发生类似爆炸事故,这就更发人深省了。
  无用赘述,疏于管理、政令不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监管不力、一些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等已成为烟花爆竹行业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4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危险隐患大量存在

  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并结合检查组在一些厂区检查时的情况,笔者认为,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安全隐患的大量存在。
  “风险越大,机会越多”,这是流行在当今中国市场经济年代的口头禅或生意经,每位从事烟花爆竹行业的经营者(主要是业主) 都深知风险和机会的这种辩证关系,他们对烟花爆竹业潜伏的巨大危险的认识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受物欲的驱使、利润的诱惑,加之生产烟花爆竹工艺简单、国内市场广泛,一部分人见利忘义,置安全于不顾,把人们善良的忠告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抛于脑后,大搞烟花爆竹生产。于是,违反操作规程、雇用童工、老人从事危险工序、使用黑色金属器皿、大剂量大比例配药,性质相抵触的原料同库存放等现象大量出现,而这些现象正是引发爆炸事故的最直接原因,由它们引发的惨剧已是数不胜数。此外,厂房设计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厂区规划、布局不合理,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不单独设置,门窗不向外开启,安全通道不畅,消防设施不健全等现象也比比皆是。这些现象的存在,对于增加爆炸事故的次数、加大事故的破坏程度起了直接的推波助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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