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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防火建设基本知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31日
1.适用范围: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2.几个名词解释:
                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不燃烧体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难燃烧体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燃 烧 体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综 合 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 住 楼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高级旅馆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高级住宅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地 下 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安全出口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挡烟垂壁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 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3.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其他一般规定:
①A.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B.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C.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b.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c.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d.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m的防火门窗;
e.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f.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g.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h.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i.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j.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②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5.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高层内的娱乐场所、营业厅、幼儿场所: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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