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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济宁弘凯运输有限公司“6•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来源:胶州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4日

2021年6月15日23时40分许,胶州市217省道170KM+800M处,济宁弘凯运输有限公司的鲁H70B39(鲁H647H挂)号货车与前方顺行的鲁CN0763(鲁C39A0挂)号罐车尾部相撞,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5号)等有关规定,胶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派员组成的事故责任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加。

事故责任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相关人员情况

1.鲁H70B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647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和驾驶人情况

(1)鲁H70B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登记所有人:济宁弘凯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兖兰西路,发动机号:3117K047513。识别代码:LFWSRXSHXHAD55197,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2月28日。

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鲁交运管宁370829946079号,发证日期为2021年5月9日,核发机关:嘉祥县交通运输局。

事故车辆鲁H647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B996RC3XK0LXC447。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01月17日,车辆登记机关: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济宁弘凯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兖兰西路(红太阳酒业公司西80米路北),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1月31日。

(2)鲁H70B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刘某勇,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驾驶证号:3XXXXXXXXXXXXXXXXX,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5月28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28日。于2015年7月27日初次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件号为:3XXXXXXXXXXXXXXXXX,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发证机关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该车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21年01月30日共有15次道路交通违法记录。

2.鲁CN07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C39A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和驾驶人情况

(1)鲁CN07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RDS7PEBXLR050403,发动机号:76724839。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13日,车辆登记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东首三村,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11月30日。

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鲁交运管淄字370305801778号,发证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核发机关:淄博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事故车辆鲁C39A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FRG36L0ZPS600。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13日,车辆登记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东首三村,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11月30日。

(2)鲁CN07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耿某照,男,身份证号:3XXXXXXXXXXXXXXXXX(驾驶证同号),住址为山东省沂水县诸葛镇XXX村XXX号,驾驶证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10月31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25年10月31日,本计分周期累计记分0分。该车自2020年12月03日至2021年04月17日共有3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事故车辆所属公司基本情况

1.鲁H70B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647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济宁弘凯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EJ1U29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兖兰西路,法定代表人李雪娥,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汽车及配件、五金产品、钢材销售等。该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鲁交运管许可宁字370829008900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3日,发证机关: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鲁CN07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C39A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39100114,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纬三路与经七路交叉口西北,法定代表人王成程,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该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鲁交运管许可淄字370305000101号,有效期至2022年10月08日,发证机关: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三)车辆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济宁弘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员取得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小组,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检查、应急预案和演练等基础安全管理资料健全,运行基本规范;建立了“一车一档”,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所有运输车辆均加装了动态监控平台;事故车辆驾驶员取得了相应证照和从业资格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考核档案材料齐全,事故车辆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测维保档案齐全。

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证照齐全,事故车辆驾驶员取得了相应证照和从业资格证,事故车辆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测维保档案齐全。

(四)相关人员检验鉴定情况

1.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青)公(刑)鉴(理)字〔2021〕140857号乙醇检验报告检验意见:在送检的刘某伊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青)公(刑)鉴(理)字〔2021〕140858号乙醇检验报告检验意见:在送检的刘某勇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胶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编号〔2021〕82号和〔2021〕83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查报告鉴定死亡原因:死者刘某伊、刘某勇符合烧死。

(五)事故道路、天气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217省道 170KM+800M处路口东侧,217省道呈东西走向,该路段系微下坡路段,全宽16米,双向两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夜间无路灯照明,沥青路面,路面平坦,中央施划单黄虚线,事故现场西侧系217省道与诚大路路口,该路口设有信号灯控制,夜间无照明设施,事故发生时为晴天。

2.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217省道呈东西走向,左右各一条车道,各类标志、标牌齐全。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未列入危险路段,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排查认定标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6月15日,刘某勇驾驶鲁H70B39(鲁H647H挂)号货车从黄岛区运输辊筒到河南,车上载有其儿子刘某伊。23时40分许,车辆沿S21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70KM+800M处(与诚大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顺行耿某照驾驶的鲁CN0763(鲁C39A0挂)号罐车追尾相撞,鲁H70B39号货车驾驶室严重变形,随后两车起火燃烧,刘某勇、刘某伊被烧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胶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指令胶州交警大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通报胶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前往救援,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两车燃烧、有人员失踪,立即将情况上报,收到现场信息报告后,胶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昌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应急、卫健、交通、环保、胶西镇等部门和单位也迅速赶往现场协助救援处置,经全力扑救,火灾被扑灭,2名人员被发现已当场死亡,16日5时许,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继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刘某勇、刘某伊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刘某勇,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家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建设北路XX号,身份证号码:3XXXXXXXXXXXXXXXXX,鲁H70B30号货车驾驶员。

刘某伊,男,1999年1月27日出生,家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建设北路XX号,身份证号码:3XXXXXXXXXXXXXXXXX,鲁H70B30号货车乘员,与刘某勇为父子关系。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刘某勇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车追尾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胶州市济宁弘凯运输有限公司“6.1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刘某勇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车追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其他处理建议

济宁弘凯运输有限公司、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人员履职到位,无明显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济宁弘凯运输有限公司对交通运输部门下发的主要负责人开工第一课,仅用安全会议的形式替代,未认真研究并制定本公司的具体工作措施去落实开工第一课要求,日常管理中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建议嘉祥县交通运输局督导该公司立即整改。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济宁弘凯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反思和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突出对行车过程中注意观察、遵章守纪等安全意识的教育。要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高度重视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学习,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具体措施,抓好落实。要针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深挖思想根源,组织所有驾驶人员开展一次全面深刻的案例警示会,切实强化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道路运输监管部门要督导运输企业依法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加强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要持续开展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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