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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1·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8日

2016年1月11日,我市武宁县泉口镇纽丝村桥头铺路段发生1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市总工会、市运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和武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胜达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1月23日,法人代表:席贵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甘坊镇;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公司现有员工5人,其中管理人员4人,自有车辆22辆。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赣C44702车辆基本情况:

(1)车辆情况:牌号:赣C44702,车辆类型:重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解放牌,车架号:LFNAFRJM4AAC51961,车身颜色:蓝色,车辆所有人为:江西胜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甘坊镇。

(2)车辆保险情况: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车上责任险(驾驶员、乘客)、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

(3)车辆装载情况:核定载人数3人,实载2人。

2.赣GW5446车辆基本情况:

牌号:赣GW5446,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江淮牌,车架号:LJ11RBBC2B1032518,车身颜色:蓝色,车辆所有人为:王有益,登记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船滩镇大众街26号,核定载客3人。

(三)事故车辆当事人情况

1.当事人:陈小毛,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江西省靖安县人,持A2证,驾驶赣C44702重型厢式货车。

2.当事人:段传福,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江西省武宁县人,持C1D证,赣GW544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将赣GW5446轻型厢式货车停在路边,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当事人:刘雨斌,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江西省武宁县人,行人,路边店老板,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4.当事人:付堂根,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江西省修水县人,行人,赣GW5446轻型货车业务员,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发生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316国道777KM+600M处,该路段路面性质为潮湿路面,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武宁县城方向,西至湖北方向,整个路面宽8.95米,现场路段无红绿灯控制。

(五)事故发生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阴。

二、事故经过、救援和报告情况

1.事故经过

2016年1月11日14时01分,陈小毛驾驶赣C44702重型厢式货车由31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武宁县泉口镇纽丝村桥头铺路段(国道316线777KM+600米)时,与同向前方停在洪汗松副食店门口卸货(货品:面条)的赣GW5446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正在卸货的赣GW544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段传福当场死亡,路边店老板刘雨斌当场死亡,赣GW5446轻型厢式货车业务员付堂根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报告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小毛向武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武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电话向县公安局、市交警支队报告了事故的基本情况,并迅速成立了由消防、交警、维稳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前期处置;市交警支队在接报后,向市公安局、省交警总队报告了事故的情况,并由市交警支队周平副支队长带领事故处理科的同志前往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调查组通过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和综合分析,并依据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公(交)认字〔2016〕第002号)认定,当事人陈小毛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而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当事人段传福将机动车临时停在交叉路口,打开车门卸货时,未确保安全而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江西胜达物流有限公司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但没有执行、监督和落实;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清楚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公司未与驾驶员陈小毛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有效落实。一是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二是公司未按照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因此使得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在全员、时间、内容、效果上落实不到位,且未建立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三是肇事司机陈小毛作为新进员工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作业。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落实。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日常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在“1·11”事故中,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性能检测意见书》中拆检所见肇事车辆轮胎均存在刹车片不合格问题,但公司在车辆日常保养和隐患排查中均未发现和处理此类问题,导致车辆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运营。

四、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为“1·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据调查事实,对事故责任作出如下划分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江西胜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严格,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扎实,未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问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相关人员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1.陈小毛,男,39岁,赣C44702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依据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建议由江西胜达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解除雇佣关系,对于其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目前陈小毛犯交通肇事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段传福,男,63岁,赣GW544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依据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武宁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3.席贵喜,男,35岁,江西胜达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落实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不力,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七)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处罚。

4.席贵亮,男,30岁,江西胜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身为安全员不清楚自身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未对公司车辆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和保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西胜达物流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江西胜达物流有限公司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不要让各项安全职责、规章制度体现在纸上、挂在墙上,而是要落实到岗位上和安全管理行动上;

2.江西胜达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各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做到事故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早处理。

3.江西胜达物流有限公司要强化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一是要狠抓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公司应有针对性、多样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法制、文明行车意识,坚决杜绝重一己之利、轻人身安全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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