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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11.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清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4日

2016年11月11日,在福清市城头镇城福路木林森红木馆前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6〕14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市安监局牵头调查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工作的函》(榕政办函〔2007〕65号)的有关规定,11月16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交通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福清市政府等单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福清市“11.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通知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过程得到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支持协助。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曾煊,鄂B67353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1979年4月21出生,湖北省宣恩县人,身份证号码:422825********2712。2011年11月22日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D,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2日; 2012年12月28日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道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件号为4228250020008001513,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7日。

经查,近三年该驾驶人共有34起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在此次事故中未受伤。

2、陈友超,闽A2675F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汉族,1978年7月25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身份证号码:350181********2117。2013年11月16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E,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6日。

经查,该驾驶人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系闽A2675F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王碧钦丈夫,在该起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鄂B67353中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南骏牌CNJ3060ZGP37B;核载3人;使用性质:货运;所有人:程时曙(男,湖北省阳新县人,身份证号码:420222********2490,户籍住址:湖北省阳新县大王镇下堰村五组);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4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4月止;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承保,保险期限至2017年4月16日。

经查,2013年4月,程时曙以7万元购得该车,2013年底,以9.8万元将该车卖给其湖北老乡柯昌礼(双方仅口头约定,未签订购车协议,未办理车辆过户及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柯昌礼购得该车后,以3800元/月工资聘请曾煊驾驶该车,帮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直至2014年底。2015年1月,曾煊出资3.85万元给柯昌礼,双方口头约定共同合伙经营该车,车辆由曾煊负责驾驶,每月从营运收入中提取5000元作为工资,其余盈亏双方对半分成,直至2015年底。2016年1月,双方重新口头约定,该车由曾煊一人承包经营,曾煊负责该车日常的驾驶和货运经营管理,但每月需付给柯昌礼3000元,承包期间所有责任、经济盈亏全部由曾煊承担。2015年至今,双方合伙经营期间,柯昌礼共从曾煊手中收到4.1万元,其中2015年分红3.6万元,2016年因曾煊经营不善只收到5000元。

2013年以来,该车有53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4条交通违法未处理。该车从事个体运输经营,未挂靠企业。肇事时,该车未装载货物。

2、闽A2675F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豪爵牌HJ125T-9C;核定载客:2人;所有人:王碧钦(女,福建福清人,身份证号码350181********2164,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2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使用性质:非营运。

经查,事发时该车正常行驶,车上共载有3人且均未佩戴安全头盔。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为福清市城头镇城福路木林森红木馆前路段,道路北往201省道方向,南往大厝村方向,西往中润花园小区方向。南北方向道路系路中花圃、车道分界线及路侧护栏隔离的双向六车道,机动车、非机动车混合通行水泥路面,路面平直、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

(四)人员和车辆鉴定情况

根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闽行健司鉴所〔2016〕车鉴字第FQJ1513号):鄂B67353中型自卸货车灯光系性能合格;转向系性能合格;制动系性能合格。

根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闽行健司鉴所〔2016〕车鉴字第FQJ1514号):闽A2675F普通二轮摩托车灯光系性能合格;转向系性能合格;制动系性能合格。

根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闽行健司鉴所〔2016〕醇检字第829、832号):所送曾煊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0.35mg/100ml血,不属于酒/醉驾;所送陈友超的全血样未检出乙醇含量。(酒驾: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20mg/100ml血)

根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闽行健司鉴所〔2016〕痕鉴字第FQH988号):鄂B67353中型自卸货车与闽A2675F二轮摩托车碰撞瞬间处于同向运动状态时,鄂B67353中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杠与闽A2675F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了尾随相撞;闽A2675F二轮摩托车被鄂B67353中型自卸货车尾随相撞后,闽A2675F二轮摩托车向右侧倾覆倒地进入货车底盘,后物箱左侧及导流罩内侧围板等部位与货车右前轮钢板吊耳和右前轮轮辋发生了刮碰。

根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闽行健司鉴所〔2016〕车鉴字第FQS326、FQS327号):鄂B67353中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1km/h。闽A2675F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0km/h。

(五)事故中死伤者情况

1.陈友超,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福清市城头镇五龙村东南176号。闽A2675F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2.王碧钦,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福清市城头镇五龙村东南176号。乘坐闽A2675F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3.陈国旺,男,2004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福清市城头镇五龙村东南176号。乘坐闽A2675F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1月11日21时27分许,陈友超驾驶闽A2675F二轮摩托车载王碧钦、陈国旺来到佳佳基汉堡店。22时27分许王碧钦、陈国旺向佳佳基汉堡店柜台索要了打包袋包装了吃剩的食物,后陈友超驾驶二轮摩托车载陈国旺(坐中间位置)、王碧钦(坐最后位置)离开,三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

2016年11月11日22时30分许,曾煊驾驶鄂B67353中型自卸货车沿城福路由大厝村往201省道方向行驶在路右第二车道上,经福清市城头镇城福路木林森红木馆前路段,遇陈友超驾驶闽A2675F二轮摩托车(后载王碧钦、陈国旺)在同车道前方行驶,曾煊因精神恍惚,待发现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及,致鄂B67353中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杠碰撞闽A2675F二轮摩托车尾部。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陈友超、王碧钦、陈国旺3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福清市公安交警、120急救中心等部门人员立即行动赶往现场开展施救工作,福清市政府、福清市公安局、福清市安监局、福州市公安局等部门领导相继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福清市政府连夜开展善后处置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一)经查,事故发生当晚22时46分,福清市交警大队接到到福清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处警指令(警情号:35018120161111000901)后立即启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福清市政府、福清市公安局、福清市公安交警支队、福清市安监局、福清市卫计局、城头镇政府等部门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福清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了监管和事故处理的相关职责。

(二)经查,福清市城头镇能够认真落实上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016年,在劝导站建设、“五小车辆”摸排、隐患排查等方面较好履行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但在该起事故中,城头镇村民陈友超驾驶二轮摩托车超载,乘坐人员3人均未佩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暴露出城头镇在对辖区村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还不够扎实、深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

(三)经查,事故路段属福清市公安局城头派出所管辖,经过对当班民警勤务、巡逻、执法及接处警工作情况进行核查,未发现民警在执勤工作中存在脱岗及不作为等违反警务及失职渎职行为。但该所安排警力开展夜间查纠力度不够,对闽A2675F二轮摩托车超载及乘坐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漏管。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曾煊疲劳驾驶,且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11.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曾煊,事故车辆鄂B67353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因过度疲劳驾驶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其他问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1、福清市城头镇。在该起事故中,城头镇村民陈友超驾驶二轮摩托车超载,乘坐人员3人均未佩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暴露出城头镇在对辖区村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还不够扎实、深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且辖区路段发生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建议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2、福清市公安局城头派出所。该所安排警力开展夜间查纠力度不够,对闽A2675F二轮摩托车超载及乘坐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漏管,且辖区路段发生了违法车辆引发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建议由福清市公安局予以通报批评。

3、程时曙,涉嫌将鄂B67353中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非法转让给其湖北老乡柯昌礼。建议由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程时曙行政处罚,并吊销其车辆道路运输证。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各地要持续开展和巩固农村“五小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整治活动。福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将此次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典型案例深入辖区开展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劝导站”的交通安全宣传劝导作用。以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五长一员”的作用,向农村居民广泛宣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五小车辆”的安全检查、劝导和提示,严查涉牌涉证、超员、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要针对辖区内个体运输业户较多的特点,进一步探索个体运输业户安全管理的途径和措施。加大辖区内营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警示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责任、遵章守法和职业道德意识,确保行车安全。要严格车辆道路运输资质管理,从严查处道路运输证非法转让等行为,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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