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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东方华荣物流有限公司“4·24”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安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2日

2022年4月24日17时24分许,在国道228线5089公里800米(南安市水头镇五里桥灯控路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二轮摩托车、造成该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和总工会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石狮市人民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石狮市东方华荣物流有限公司,系闽C028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工商注册号:350581100102558;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1068779225L;法定代表人:卢燕真;组织机构代码:06877922-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道路运输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港口大道2591号;营业期限:2013年5月21日至2033年5月2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81310826号),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4月14日,公司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10名,其中经培训持有安全员证件人员3名,专职GPS监控人员2名。公司现有车辆79部,驾驶员共60名。

二、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1.闽C028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E67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基本情况:李亮宇,男,汉族,1971年12月0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坡刘村****,机动车驾驶证证号:41290219711202****,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411300538945,发证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3月11日,有效期止:2027年3月11日,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系闽C028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E67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证实:本事故发生前李亮宇本年度交通违法累计记分0分;近三年来各记分年度均无交通违法满分记录;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共有13条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除本事故外,未发生其他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2022年4月24日18时31分许,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水头中队民警在南安市海都医院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亮宇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

2.闽C981D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基本情况:黄常碧,男,汉族,1952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文斗村****,机动车驾驶证证号:35058319521123****,准驾车型:E,档案编号:350525080649,发证机关: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5月20日,有效期止:2026年5月20日。系闽C981D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证实:本事故发生前黄常碧本年度交通违法累计记分0分;近三年来各记分年度均无交通违法满分记录;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记录;除本事故外,未发生其他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2022年4月24日18时36分许,在南安市海都医院由护士提取黄常碧血样,聘请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未检出乙醇。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C028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基本情况: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石狮市东方华荣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港区海丝路22号,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5月31日,车辆品牌:豪沃牌,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

该车交通事故保险投保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交强险):20590935054221002034,保险单号(商业险):2050A935054221001129,均在保险责任有效期范围内。

2.闽C981D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基本情况: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黄常碧,登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文斗村****,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3月31日,品牌:豪达牌,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

(三)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根据《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信司鉴〔2022〕车检字第04037号)闽C02888重型牵引车、闽CE670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鉴定意见:该牵引车及挂车刹车性能正常有效,转向机构工作效能符合规定要求。

(四)肇事地点及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国道228线5089公里800米(南安市水头镇五里桥灯控路口)路段,该路段为“T”型交叉路口路段,国道228线为双向六车道,单向路宽10.2米,路中设置绿化隔离带,施划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路口施划导向标线、停止线、人行横道线及道路边缘线,干燥沥青路面。国道228线晋江市方向往南安市石井镇方向道路右侧有一道路通往南安市水头镇区方向,路口宽度为14.8米。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24日,李亮宇驾驶闽C028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E67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国道228线由晋江市方向往南安市石井镇方向行驶,于17时24分许,行驶至国道228线5089公里800米(南安市水头镇五里桥灯控路口)路段,李亮宇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致其车前部碰撞对向左转弯行驶由黄常碧驾驶的闽C981D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黄常碧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亮宇立即下车查看,发现车头处有伤者倒地,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于17时33分许拨打报警电话。17时43分许水头交警中队到场处警。17时45分许,黄常碧被到场救护车载往南安市海都医院抢救。18时36分许,水头交警中队现场处警结束。伤者黄常碧经南安市海都医院诊断为弥散性脑损伤,治疗未见好转,症状加重载回家中,于2022年4月24日21时40分死于家中。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本起事故整个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迅速、现场施救有效、医疗救治精心、舆情社情平稳,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黄常碧,男,汉族,1952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文斗村。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2.8万元(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人民币11.1万元、善后处理费用人民币61.7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亮宇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碰撞正常行驶车辆,导致黄常碧驾驶的闽C981D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致其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石狮市东方华荣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落实不到位。经查,石狮市东方华荣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驾驶员岗位的考核标准等内容;在李亮宇任职期间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未认真教育和督促李亮宇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公司驾驶岗位从业人员多次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为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黄常碧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驾驶未年检摩托车上路。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石狮市东方华荣物流有限公司“4·24”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石狮市东方华荣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经查,石狮市东方华荣物流有限公司在经营普通货运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对肇事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李亮宇,男,闽C028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常碧违法驾驶未年检摩托车上路,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2.对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卢燕真,女,2021年11月至今任石狮市东方华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经查,卢燕真作为石狮市东方华荣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蔡明皆,男,2013年至今任石狮市东方华荣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经查,蔡明皆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石狮市东方华荣物流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二)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要督促石狮市东方华荣物流有限公司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驾驶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三)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各交警中队要继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一是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三项制度”,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加强对辖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严厉打击货运车辆闯红灯、摩托车逾期未年检等交通违法行为,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二是要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督促指导道路货运企业相应调整动态监控系统设定的行驶速度预警指标,确保货运车辆按规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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