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邵武华达物流有限公司“1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邵武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02日

2021年10月3日06时58分许,在邵武市八一南路汽车充电站前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10月8日邵武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邵武市“10·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现将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事故人员、车辆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黄*,男,34周岁,身份证号:3507811****,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6月2日,驾驶证有效期起止2014年6月2日至2024年6月2日,目前驾驶证状态:记满12分、扣留、停止使用,现住址:福建省邵武市领域小区20栋705室,户籍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大埠岗镇宝积村南坑2号。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黄军近三年共有35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接受处理,驾驶肇事车违法19条,无交通肇事记录。

2.陈根*,女,46周岁,身份证号:35210*****,现住址:福建省邵武市美仑阳光小区,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拿口镇加尚村76号,肇事时系邵武22003号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闽H19071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车主:邵武华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邵武市城南新天地花香维也纳14幢102店,品牌型号:解放牌CA3250P66K2L2T1A1E5,车辆识别代号:LFNKRXRP9J1F10524,发动机号:53001758,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12670kg,车辆注册日期:2018年04月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4月30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该车辆之前未有发生过道路交通事故记录,违法行为记录包括:在载货汽车车厢内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时拨打接听电话、超载100%等。该车事发时实载废渣32920kg,超载:20250kg,超载159%。

2.邵武22003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台铃牌TDTC33Z,车辆识别代号:236321983602730,电机号:198ZWS023TLTYKJ48V350W01720,行驶证登记车主:陈根*。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邵武华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日;法定代表人:朱小华;注册资本:壹仟壹佰陆拾捌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MA2YNXEW8Q;注册地址:福建省邵武市城南新天地花香维也纳14幢102店,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建筑垃圾清运,土石方工程,仓储服务,搬运装卸劳务服务。

根据市城市管理局下发的《邵武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核准邵武华达物流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通知》(邵城管〔2020〕40号)文件核准,华达公司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目前已到期。

二、事故现场道路和检验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道路。

现场位于邵武市八一南路汽车充电站前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南往元宝路路口方向,北往严羽大道路口方向,干燥完好的水泥路面,该路段北往南方向(严羽大道路口至元宝路路口)半幅道路全封闭施工,道路有效宽度6.95米,视线良好。

(二)检验鉴定情况。

(1)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闽天祥司【2021】车鉴字第21SG231号)鉴定意见:邵武22003号二轮电动自行车,事故前受检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2)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闽天祥司【2021】车痕鉴字第21SG232号)鉴定意见:邵武22003号二轮电动自行车与闽H19071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

(3)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闽天祥司【2021】车鉴字第21SG233号)鉴定意见:闽H19071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受检车辆转向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驾驶条件》的规定要求,闽H19071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超载状态下,受检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驾驶条件》的规定要求。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武夷司法鉴定所【2021】法检字第142号)鉴定意见:死者陈根仙符合交通事故中碾压所致腹部(腰1椎体)以下严重创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武夷司法鉴定所【2021】酒检字第1642号)鉴定意见:所送陈根仙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6)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黄军呼气酒精为0mg/100ml,未饮酒。

(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781120210000086号认定:当事人黄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陈根仙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0月3日6时30分许,驾驶员黄军驾驶闽H19071号重型自卸货车前往左岸装载废渣,6时58分许,驾驶员黄军在载运废渣途中由严羽大道右转弯驶入八一南路往元宝路方向行驶,途经邵武市八一南路汽车充电站前施工路段(严羽大道路口至元宝路路口,半幅道路封闭施工),与右侧同向由当事人陈根仙驾驶的邵武22003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根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1年10月3日6时58分许,邵武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在接到电话报警后立即指派交警大队出警,并通知120、119等联动部门赶赴现场。邵武市委、市政府及市公安局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派公安交警大队、市总医院、消防救援大队、施救中心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现场经市总医院医生检查伤者已失去生命体征,后对肇事车辆进行施救,并于当日09时许恢复交通。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陈根*,女,46周岁,身份证号:352102****,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黄*驾驶车辆通行施工道路变窄路段,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并未能注意观察和避让路面上其他正在行驶的车辆,以及当事人陈根仙驾驶非机动车通行施工道路变窄路段,未能与相邻的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华达公司安全管理薄弱,主要表现在:

(1)公司安全岗位责任制不健全,部分岗位责任制内容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未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法定代表人朱小华未取得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2)驾驶员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车辆违规超载行驶,事发时该车实载32920kg,超载:20250kg,超载159%。

(3)公司对车辆视频设备的维护、检测不到位。H19071重型货车虽然装有360°视频影像,但仍存在视觉盲区,且一些摄像头未及时清洗,导致视频模糊。该车未安装侧向报警装置,无法判断右侧盲区危险情况。

(4)公司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要求对驾驶员开展三级培训教育,对驾驶员的安全考核流于形式,造成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薄弱,黄军行车时未能注意观察360视频影像,导致事故的发生;公司制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不具备指导性,未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且部分安全培训教育记录系伪造,如2020年8月30日安全会议照片和2021年4月30日照片相同,2021年1月30日安全会议内容与实际不符等。

2.市城市管理部门对渣土车运输履职不到位。

(1)在华达公司从事建筑垃圾准运资质核准期限到期后,市城市管理部门未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南政综〔2013〕27号)、《邵武市渣土办关于开展渣土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邵渣土办〔2021〕5号)等文件要求,对华达公司的建筑渣土运输资质进行核准。

(2)市城市管理部门仅对建筑垃圾运输实施审批监管,对渣土车装运废渣、砂石等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渣土运输企业“一车一单”准运卡制定的运输路线均以企业申请为准,未制定详细、规范的运输路线。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根*,女,福建邵武人。安全意识薄弱,驾驶非机动车通行施工道路变窄路段,未能与相邻的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黄*,男,华达公司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淡薄,驾驶车辆通行施工道路变窄路段,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并未能注意观察和避让路面上其他正在行驶的车辆,违反公司《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车辆违规超载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

3.张建*,男,华达公司安全员。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督促驾驶员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对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开展员工三级培训教育,安全考核流于形式。建议由华达公司按内部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4.兰振*,男,华达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起到应有效果,对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车辆安全设备的维护、检测不到位,未及时消除车辆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驾驶员违规超载、违规停车等行为。建议由华达公司按内部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5.朱小*,男,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取得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建全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乏安全监督考核机制,未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华达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薄弱,公司安全岗位责任制不健全,部分岗位责任制内容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考核不到位,且部分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未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公司安全规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未定期对车辆视频设备进行维护、检测,未如实对车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未及时消除车辆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市城市管理局。对渣土车运输履职不到位。在华达公司从事建筑垃圾准运资质核准期限到期后,未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南政综〔2013〕27号)、《邵武市渣土办关于开展渣土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邵渣土办〔2021〕5号)等文件要求,对华达公司的建筑渣土运输资质进行核准;仅对建筑垃圾运输实施审批监管,对渣土车装运废渣、砂石等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渣土运输企业“一车一单”准运卡制定的运输路线均以企业的申请为准,未制定详细、规范的运输路线。建议市城市管理局向邵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华达公司要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省、南平市和我市关于建筑废土砂石运输管理规定,加强渣土运输车辆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要完善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大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力度,提高驾驶员应急驾驶处置能力,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驾驶规范;严格落实车辆停放制度,定期对车辆开展安全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存在的故障和安全隐患,对车辆配备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测,确保设备正常、有效运行。建议对车辆安装无死角、无盲区、语音提示的360°视频侧向盲区预警系统。

(二)加强渣土运输环节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南政综〔2013〕27号)、南平市建筑渣土砂石运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渣土办2021年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渣土处置核准制度,落实渣土车密闭运输,随车携带“一车一单”准运卡。加强对建筑垃圾、弃土、废渣、砂石等运输业务的监管,会同交警部门,科学制定渣土运输路线和时段,严禁渣土车抛洒滴漏、乱倒乱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渣土运输企业监管力度。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指导渣土运输经营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指导企业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交警部门要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道路管控力度,加强渣土车事故多发交通违法行为的重点查处;市渣土办要针对“10·3”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开展警示约谈,并向我市渣土运输公司进行全面通报,督促企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推动建筑渣土规范化运输。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