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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城关镇城南仁峰路“2021.12.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21年12月1日13时28分,在舒城县城关镇城南仁峰路,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重点工程处、城关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相关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发地点、工程概况、作业内容、相关单位

(一)事发地点

事发地点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城南仁峰路(事发现场及事故推土机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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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概况

舒城县城关镇城南仁峰路建设工程属县重点工程处“舒城县城南四条路工程”之一。

舒城县城南四条路工程(城南四条路)总合同工期为270天(工期从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6月15日)。工程建设主要内容为:城南路长0.39公里,宽24米;仁峰路长1.9公里,宽30米;龙河路长0.39公里,宽24米;阙店路长0.65公里,宽24米。建设范围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道路及全部附属内容。

2021年9月11日xxx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南四条路(城南路、龙河路、阙店路、仁峰路)工程项目部与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仁峰路沟塘处理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编号:XTLQ-CNSTL-ZY-001)》,2021年9月18日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x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并于2021年9月18日正式开始施工。

(三)作业内容

2021年12月1日,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胡xx组织对舒城县城关镇城南仁峰路的一处沟塘开展回填作业。事发当时,该项目路段正在落实整改县质监站2021年11月11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按照要求,2021年12月1日,项目仍处于停工整改期。当天组织的该沟塘回填作业未告知xxx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及xxx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

(四)相关单位

1.总包单位:xxx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06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500105780234M,注册地位于邢台市建业南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马x,注册资本425,417.6万(元)。注册资本约肆拾贰亿元,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编号D11303854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证书编号D213208320。

2.监理单位:xxx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3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592667xxx,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116号xxx楼,法定代表人林波,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测绘服务;路基路面养护作业;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3.专业分包单位: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5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04MA071Fxxx,注册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xxx号,法定代表人刘x,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设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证书编号D212076343;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

4.设备租赁单位:芜湖市x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成立于2020年03月0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208MA2UH7Bxxx,注册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石谷村北垾组xxx号,法定代表人黄xx,注册资本3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拆迁;路面破碎;市政道路工程;房屋基础建设工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12月1日13时许, 根据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胡xx的安排,芜湖市x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推土机驾驶员胡xx,对当天已运至舒城县城关镇城南仁峰路段一处沟塘处的几车填筑材料(主要为废旧建筑垃圾)用推土机开展推平作业。胡xx在13时05分左右到达了作业现场,在现场他看到有一拾荒老太太正挎着篮子在现场捡东西,现场施工员张xx看到后,立即将老太太劝离了现场。之后胡xx便驾驶推土机开展整平作业。10多分钟后,在一次倒车过程中,胡xx忽然发现推土机前方疑似有人仰躺在瓦砾上,他赶紧停车并走上前查看,发现倒地人员已血肉模糊。他不敢细看,便立即呼喊现场附近的张xx,张xx过来后,经二人辨认,倒地人员还是先前被劝离现场的那位老太太,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又将相关情况用电话向胡xx作了汇报。时隔不久,120救护车赶到了事发现场,经医护人员检查确认,倒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布死亡。

下午13时28分,接事故信息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重点工程处、城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立即赶至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组织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死亡人员。死者张xx,女,身份证号34242519600728xxxx,户籍地址:舒城县城关镇舒中村光明组,系工地附近村民。

(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统计,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张xx乘人不备擅自进入施工作业现场捡拾废旧钢材,置自身于险境;

2.胡xx在驾驶推土机作业过程中,未细心留意推土机四周环境,导致不慎将张xx碾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执行停工整改指令,擅自违规组织施工;针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

2.芜湖市x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公司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舒城县城关镇城南仁峰路“2021.12.1”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1. 张xx,乘人不备擅自进入施工作业现场捡拾废旧钢材,导致被推土机碾压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5人)

2.胡xx,芜湖市x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推土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驾驶推土机作业过程中,未细心留意推土机四周环境,最终导致拾荒人员张xx被碾压身亡,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胡xx警告,并给予其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刘彬,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相关职责,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刘彬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胡xx,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针对胡xx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胡xx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黄xx,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针对胡xx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停黄xx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并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黄xx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黄xx,芜湖市x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推土机驾驶员胡xx开展过必要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黄xx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2家)

7.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芜湖市x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行政问责单位(1家)

9.舒城县重点工程管理处,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开展安全监管,对相关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要加强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安全。

(二)芜湖市x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发生,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县重点工程管理处,要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对各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事故预防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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