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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永康镇山东陈村“2021.10.24”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21年10月24日20时左右,定远县永康镇山东陈村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导致1人当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相关规定,11月5日,定远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和定城镇、永康镇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定远县永康镇山东陈村“2021.10.24”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皖M5C441(皖M57R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平板车),登记车主为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运输公司),实际车主计某军(计某军于2016年10月29日与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经营合同)。车辆审验有效期止:2022年11月30日;车辆类型:华劲TJH9351,吨位:26.8,车辆(毫米):长11800、宽3000、高3900,货箱四周无挡板,平板状,后部装一对可收放的爬梯,便于被运输车辆上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为阳光财产股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1335305072021012437,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10月21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ZIT202134240000002951,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10月21日。

(二)货车驾驶人员情况

计某军,男,53岁,驾驶证号: 略,档案编号:341100610646,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1月14日,有效期始:2021年1月14日至2031年1月14日。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9月29日,有效期:2020年8月22日至2026年6月21日。

(三)相关企业情况

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52985359J(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滁州市定远县合蚌路与定滁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某才(户籍住址:定远县定城镇东顾村后杨组29号,2017年10月变更由其经营),注册资本:叁拾万圆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汽车租赁服务等。2018年6月4日,定远县交通运输局为南北运输公司颁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皖交运管许可滁字341125200007号,有效期至2025年6月3日。

经调查,南北运输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未得到有效实施,与皖M5C441(皖M57R7挂)车主计某军虽签订挂靠经营合同和行车安全责任状,但对挂靠车辆安全检查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完善、未落实,法定代表人杨某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

(四)项目相关情况。

定远县2021年交通扶贫项目第三标段(永康镇C673及C697靠山余家岗-山东陈青山路)(以下简称:交通扶贫三标段),于2021年2月4日由县发改委以定发改审批[2021]19号批准立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扶贫专项资金。3月29日投标,招标人为定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中标单位为安徽伟工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17405194.97元。项目建设内容:路基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建设规模:改建道路8.99KM,宽6.5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建设工期180天。2021年4月7日,安徽伟工建设有限公司成立定远县2021年交通扶贫项目第三标段项目部,孙某明担任项目经理、葛某兰担任总工、徐某担任安全员。工程于5月24日动工建设。目前,项目路基工程基本完成,混凝土路面完成约3KM。

(五)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图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24日14时40分左右,压路机车主康某健打电话给交通扶贫三标段现场负责人陈某波,说他有一台压路机想到该项目工地上干活。陈某波口头告知康某健,压路机需送到现场经项目部验收,签订租赁合同,正常租金是1.3万/月,机械运送到指定位置为准,运输车辆及其费用由其自行负责和承担。康某健说准备第二天把压路机送到工地。两人彼此加入微信后,陈某波通过微信将项目工地位置图发给了康某健,同时也将项目工地负责车辆管理的张某平的号码截图发给了他。

10月24日下午15时许,康某健通过微信和打电话联系计某军要租赁其平板车到肥东县八斗镇将他的压路机运载到定远县永康镇交通扶贫三标段青山芝麻水库下面工地上修路。此后,康某健乘坐计某军驾驶的平板车一道前往肥东县八斗镇。大约下午17时许,他们赶到肥东县八斗镇,约二十分钟完成压路机装车运往定远方向。途中,计某军听康某健说平时工地上压路机是他舅舅董某根驾驶的,由于他舅舅年龄大了,不放心让他驾驶压路机上下平板车,所以他亲自去装运。到达定城镇五里拐时,康某健下车去接他舅舅董某根。计某军自行驾驶平板车向青山方向行驶,途中康某健打电话给计某军告诉其行驶路线,并要求其到西卅店镇加油站等他。计某军在西卅店镇加油站等到康某健时,他开车在前面行驶,康某健开私家车带着他舅舅董某根在后面行驶。途中康某健多次打电话给交通扶贫三标段张某平询问其行驶路线,张某平告诉他从文一矿往西走,道路左侧岔道口有一条村村通水泥路往前走,按照项目现场负责人陈某波发的位置图行驶就行了。由于康某健不熟悉路线,计某军就打电话给他的朋友李某贵(该项目工地另一名压路机驾驶员)对行走路线进行了确认。大约晚上19时30分左右,计某军、康某健自北向南沿着村村通水泥路开车行驶至永康镇山东陈村王庄村民组蔡某宝家北侧,此处呈“S”型弯道,半挂牵引车转弯半径不足无法通过。于是,计某军鸣笛停车,康某健也停下车来。因为距离目的地项目工地不远了,两人商量后决定在此地卸下压路机。为了便于卸车,计某军将平板车往后倒了点,把车厢倒直。当时由于路面太窄,货车左侧驱动轮处于软路肩上(与水泥路面落差10CM左右),造成车体向左侧倾斜。当时天已黑,康某健就用其私家车灯光照明。计某军将车后面爬梯放下,康某健上到平板车上驾驶压路机往后倒。由于压路机车轮打滑第一次未能成功,计某军拿来输送皮带垫在打滑处进行第二次倒车卸载,也未能完成。于是计某军让董某根从道路附近农田里抱来一些玉米包叶垫在打滑处,垫好后康某健继续倒车卸载。卸载过程中,车轮打滑,压路机突然向左侧侧翻,从平板车上倾倒在道路边的土地上。计某军和董某根一起来到侧翻压路机旁寻找康某健,发现康某健被压在下面(上半部分身体被甩出驾驶室)。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计某军拨打了110、119、120急救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同时也拨打了南北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才电话报告事故情况。晚上19时50分左右,张某平在下班回宿舍途中接到项目工地拉土工张某打来的电话,说山后面有一辆车翻掉了,并询问是否是项目工地上的,张某平告诉他可能是送车过来的。挂断电话后,张某平赶到项目工地住宿处寻找救援物资,并找来开挖机的工友开挖机一起赶赴事故现场,大约半个小时后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施救。由于平板车紧邻压路机,不便于施救需要移动位置,计某军打电话报告正在赶往事故现场的交警,交警同意现场拍照后动车施救。现场拍完照后,计某军将半挂平板车往前开了5-6米,随后挖机用铲斗勾起压路机后轮,计某军和董某根将康某健从压路机下面拽出来(施救过程中,交警多次打电话过来询问现场救援情况,并要求救援后要将平板车恢复原状)。康某健被施救出来后,现场人员发现他已没有生命体征。晚上20时左右,县公安局110干警、县交警大队、120医生陆续赶到事故现场,经120医生现场诊断,康某健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立即开展调查处理,调查认定该次事故属于停车装卸作业过程发生的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通事故程序。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50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县公安局移送报告;10时40分,县应急管理局将该起事故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要求县应急管理局积极与县公安局和永康镇对接,就事故原因开展进一步调查。

11时30分,县应急管理局向滁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死者康某健遗体于12月7日已火化,事故善后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定城镇、永康镇参加,善后处理工作正在积极开展,主要是做好死者家属情绪安抚工作。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康某健,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定远县定城镇琵琶巷68号,驾驶证号:略,有效期止2022年7月12日。压路机车主,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压路机车主康某健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条件不具备情况下,未落实重车卸载安全防范措施,冒险卸载,操作不当,导致压路机侧滑失稳倾倒,将其从驾驶室门甩出被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半挂牵引车车主、南北运输公司驾驶员计某军驾驶重型货车驶入村村通道路,明知平板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倾斜状态下,未落实重车卸载安全防范措施,协助康某健冒险卸载作业。

2、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与实际车主计某军签订挂靠经营合同但未明确业户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车辆安全检查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完善、未落实,法定代表人杨某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冒险作业,现场人员未及时制止冒险卸载作业而导致的道路运输领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康某健安全意识淡薄,在平板车倾斜、不具备安全卸载条件下,未落实重车卸载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操作不当,导致压路机侧滑失稳倾倒,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其负有的责任不再予以处罚。

2、计某军,男,南北运输公司驾驶员、半挂牵引车车主。驾驶重型货车驶入村村通道路,明知车辆停放不安全的倾斜状态下,未落实重车卸载安全防范措施,协助康某健冒险卸载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令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定远县南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挂靠经营车辆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安全检查责任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完善、未落实,法定代表人杨某才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南北运输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强对挂靠车辆的管理;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落实对经营车辆监控和安全检查制度。

2、永康镇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场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农村公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完善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安全设施;同时,要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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