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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城关镇“2021•5•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6日

2021年5月3日,在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与科技路交叉处文德中央大境城在建工地东大门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建局、城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利辛县城关镇“2021•5•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并就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改提出了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人情况

1.管文博,男,汉族,14岁,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利辛县马店镇双沟社区大管庄17户。事故发生时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2.管国全,男,汉族,9岁,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利辛县马店镇双沟社区大管庄17户。事故发生时乘坐管文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3.田春喜,事故司机,皖SC3179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佛镇村田庄4户。准驾车型A1D,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9月3日。主要从事渣土营运工作,到工地拉送渣土,收取费用,事故发生时驾驶皖SC3179号重型自卸货车到文德中央大境城拉渣土到龙泊湾用于基坑回填。

(二)事故车辆情况

皖SC3179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利辛县宸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和平路南段西侧农贸大市场,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2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12月31日,该车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11月28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利辛县宸宇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T2Y836U(1-1),成立于2018年9月14日,位于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阜蚌路和平桥东200米,法定代表人李辉,注册资金480万元,主要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渣土运输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皖交运管许亳字341623200316号),有效期为2020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发证日期为2020年7月1日,发证机关为利辛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现有渣土运输车21辆,全部为挂靠车辆。

2.利辛县润鸿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T90FK5E(1-1),成立于2018年11月21日,位于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淝河南路与复兴路交叉口,金汇国际装饰城106#,法定代表人李小锁,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渣土运输服务、土石方工程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皖交运管许亳字341623200322号),有效期为2019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发证日期为2021年1月8日,发证机关为利辛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现有渣土运输车23辆,2辆为公司所有,21辆为挂靠车辆。

3.安徽兆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WPDXQ4F,系安徽文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19日,位于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科技路西侧、前进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杨国龙,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2021年3月,通过公开拍卖取得土地开发权,建设文德中央大境城,项目占地93亩,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将土石方开挖和运输工程直接发包给润鸿公司,于4月中旬开工建设,未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理。

4.利辛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全县综合运输市场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利辛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监管,核准建筑渣土运输许可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负责对不具备建筑渣土运输资格的运输车辆及对有运输资格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抛撒污染路面等违反建筑渣土管理行为的查处。

6.利辛县住建局。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对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

7.利辛县公安交管大队。指导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对不遵守有关规定、妨碍执行公务的渣土运输有关人员依法进行打击;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事故现场道路和天气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与科技路交叉口南约40米文德中央大境城在建工地东大门入口处。文州路东西走向,科技路南北走向,事故发生处路面平坦,周围无障碍物遮挡,无车辆交会行驶。

2.天气情况:事故发生当日天气阴有小雨,西南风 1-2级。

二、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管文博、乘坐人管国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5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3日上午,宸宇公司驾驶员田春喜驾驶皖SC3179号重型自卸货车前往文德中央大境城项目拉渣土,12时14分许,车辆沿科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文州路交叉口南约40米文德中央大境城项目东大门处,在向院内右转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右侧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管文博、乘坐人管国全碾压致死。

(二)应急处置情况

12时15分,田春喜在周围群众帮助下将两名伤者从车下移出,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医疗救护电话;

12时25分,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接警后派员到达现场维护秩序、组织救援;

12时33分,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伤者进行救治,管文博、管国全经120急救车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要求有关乡镇和部门立即行动,全力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截止目前,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已签订,其中保险赔偿175.8元,田春喜补偿死者家属24万元,兆禾公司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遇难人员全部安葬,事故善后处置基本结束。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田春喜违反安全驾驶相关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转向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且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相关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宸宇公司,肇事车辆皖SC3179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公司。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非法从事渣土运输业务,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北斗监控系统形同虚设。

(2)润鸿公司,承揽文德中央大境城土石方开挖和渣土运输工程,未取得大境城项目渣土单车准运证,违规运输渣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多家公司多辆渣土车随意进出施工现场,运输渣土;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在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进行施工。

2.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建设

兆禾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未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理,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失察失管,监督不力。

3.行业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1)利辛县交通运输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法规规定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宸宇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对该公司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非法运输行为查处不及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关和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重点时段对运输公司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不到位。

(2)利辛县城市管理局。未认真履行渣土车运输业务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在渣土车运输业务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缺失,对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监督检查不严格;重点时段对违规渣土车辆运营查处不力。

(3)利辛县住建局。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文德中央大境城项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不深入,打击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行为不力;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不到位。

(4)利辛县公安交管大队。未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路面巡查管控措施,对辖区渣土车违法上路行驶、超载违法运营打击力度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驾驶人违法违规驾驶,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建设和施工单位违法违规建设,相关单位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田春喜,男,汉族,宸宇公司车辆皖SC3179号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5月14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李辉,男,汉族,宸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1。

3.李小锁,男,汉族,润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其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县住建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4.李长征,男,汉族,润鸿公司副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其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县住建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3。

5.崔怀丰,男,汉族,兆禾公司主要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其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县住建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4。

6.郭文波,男,汉族,利辛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三队中队长,对宸宇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行为未及时处置,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5。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7.宋磊,男,汉族,中共党员,利辛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分管交通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履行岗位监管职责不认真不严格,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县安委会写出深刻检查,由县安委会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8.刘雷雷,男,汉族,利辛县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渣土中队中队长。履行岗位监管职责不认真不严格,对无渣土单车准运证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6。

9.王雪峰,男,汉族,中共党员,利辛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行政审批和渣土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查处违法渣土车运营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县安委会写出深刻检查,由县安委会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宸宇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49万元的罚款7。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润鸿公司。在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县住建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8。

3.兆禾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县住建局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给予其行政处罚9。

4.责成利辛县交通运输局、利辛县城市管理局、利辛县住建局、利辛县公安交管大队向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由县安委会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及渣土运输管理规定,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和维护保养,对驾驶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考核,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建设相关方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规定,履行建设程序,完善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强化教育培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深基坑、模板支撑、临边临洞防护、起重机械、用电等重点环节开展重点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县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和县公安交管大队要严格按照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联合执法,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建筑渣土规范化运输,形成整治工作合力,通过严管重罚,倒逼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住建局要深化建设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非法转包分包、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不按设计施工方案等行为。

(三)强化路面管控,加强道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县公安交管大队要继续强化路面管控,增加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巡查管控频次,严厉查处渣土车、危化品车、水泥罐车、电动三轮车等违法行为。县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全面排查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重点排查国省干道、事故易发、临水路段,发现问题及时以道交联进行交办,充分发挥县道路交通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督办职能,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通过县政府挂牌督办进行联合整治,坚决遏制交通事故多发、频发态势,确保全县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稳定。

(四)深入开展专项攻坚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乡镇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按照省市要求,通过排查梳理研判,确定本辖区、本行业重点攻关课题,制定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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