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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市鑫赢混凝土拌合站“6•21”一般车辆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25日

2018年6月21日上午8点30分左右灯塔市鑫赢混凝土拌合站发生一起铲车撞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灯塔市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成立了由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委和张台子镇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概况

灯塔市鑫赢混凝土拌合站位于灯塔市张台子镇大三村,占地约4亩,成立于2016年06月27日。业主:王莹。单位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混凝土拌合。职工人数:3人。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6月21日上午9点30分左右我局接到报案,灯塔市鑫赢混凝土拌合站发生一起铲车撞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到报案后,我局立即上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查,2018年6月21日早上4点30左右,刘德祥(铲车司机)来到拌合站上班,宋建强(死者)看到后便安排刘德祥先用铲车清理作业道,清理完作业道后刘德祥就开始用铲车往机器上料。大约7点30分左右一直坐在办公室的王莹从屋里出来,喊来负责人宋建强一起去拌合站院内巡视,巡视完后大约8点20分左右俩人一前一后往回走,王莹在前,宋建强在后。当走到铲车作业通道时,王莹回头发现宋建强朝铲车走去,不慎摔倒在车后。此时刘德祥正驾驶铲车朝宋建强倒去,王莹大喊让铲车停下,此时铲车司机没有听见,倒行的车轮直接压到宋建强头上,司机刘德祥听到王莹大喊立即停车,下车后,和王莹一同来到宋建强身边,发现宋建强头部流血,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王莹立即拨打了120电话,120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宋建强已经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刘德祥在铲车作业时,没能及时发现作业地点的不安全因素,倒车时观察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突然倒在车后的宋建强,致使倒行的铲车压到其头部造成其死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宋建强安全意识淡薄,在巡查过程中没能及时发现作业场所的不安全隐患,冒险闯入铲车作业道。不慎摔倒在作业铲车后方,导致其头部被碾压造成死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拌合站现场负责人宋建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未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拌合站业主王莹作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拌合站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四、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宋建强作为拌合站负责人,没有制定本单位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巡视生产过程中,忽视安全,冒险闯入铲车作业道,靠近铲车时不慎摔倒被倒行的铲车碾压头部,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此人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铲车司机刘德祥在倒车过程中,没能及时发现作业地点的不安全因素,倒车时观察不到位,没有发现突然倒在车后的宋建强,致使倒行的铲车碾压到其头部,造成死亡,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鑫赢混凝土拌合站给予辞退处理。

3、拌合站业主王莹作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拌合站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4、灯塔市鑫赢混凝土拌合站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拌合站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造成了这起事故的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

灯塔市鑫赢混凝土拌合站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观,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人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真正把责任落实到位,管理人员管理到位。

现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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