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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区西漳光红水电安装服务部“10·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12日

2019年10月27日7时50分左右,位于武进区湖塘镇的融创御园三期工地,惠山区西漳光红水电安装服务部的1名工人驾驶叉车(特种设备号:场内苏DZ1036)搬运一卷电缆时,叉车突然侧翻,叉车驾驶员倒地受伤,经急送武进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和武进区委、区政府(武发〔2019〕20号)文件及武进区政府(武政复〔2007〕82号)文件的要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发生事故的工程概况

1.总承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常州玉兰广场D地块水暖及建筑物内部电缆工程。工程内容:水暖安装、建筑物内部电缆敷设。工程合同价:413500元,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09月,总日历工作天数为90天。2019年8月15日,常州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由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上述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李乐春。

2.分包工程概况

2019年8月30日,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惠山区西漳光红水电安装服务部签订合同,将常州玉兰广场D地块水暖及建筑物内部电缆工程分包给惠山区西漳光红水电安装服务部。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价:发包人按工程实际结算总金额75%作为劳务报酬支付给分包人,工程期限: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现场施工负责人:谢泽俊。

(二)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常州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达,注册资本:8375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2959408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16号世贸中心A座1808室,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2.施工总承包单位: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宁军,注册资本:21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137195021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常州钟楼区新闸街道新冶路16号,成立日期:1994年11月22日,经营范围: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按许可证核定类别和等级经营)等。该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该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40047,有效期至2020年1月20日。

3.分包单位:惠山区西漳光红水电安装服务部(以下简称:光红服务部),经营者:谢光红,类型:个体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R578B0R,经营场所: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水澄路北侧,注册日期:2016年11月23日,经营范围:水电安装服务(不含资质)。

(三)事故现场特种设备情况

设备品种:叉车,特种设备号:场内苏DZ1036,使用登记单位: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注册使用地点:新闸街道新冶路16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苏D70087(19),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19年10月27日上午,位于湖塘镇的融创御园三期的工地,大秦公司现场负责人李乐春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光红服务部施工人员组织进行电缆敷设的相关工作。光红服务部随即组织电缆敷设的施工准备工作。7时50分左右,光红服务部现场施工负责人谢泽俊驾驶叉车(特种设备号:场内苏DZ1036)搬运一卷电缆(电缆盘直径约2米,重约2吨),在一处小区道路的转弯处叉车左前轮陷入电缆井(井无盖),叉车失稳侧翻,谢泽俊倒地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现场工人发现后,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并报警。谢泽俊经“120”送武进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等有关部门先后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事故单位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19年10月30日,大秦公司、光红服务部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虽然伤者经120急救人员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但应急救援相对及时,应急措施基本到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简况

谢泽俊,男,汉族,39岁,施工现场负责人,河南省固始县人。

2.直接经济损失:16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电线敷设施工负责人谢泽俊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叉车),驾驶叉车搬运电缆。施工现场路面电缆井缺少盖板。谢泽俊驾驶叉车经过时,左前轮陷入电缆井,导致叉车侧翻。谢泽俊的不安全行为和电缆井缺少盖板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光红服务部施工负责人谢泽俊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2.大秦公司现场负责人李乐春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谢泽俊是否具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的情况进行核查,盲目安排谢泽俊驾驶叉车。

3.光红服务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工人违章操作的事故隐患。

4.大秦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特种设备(叉车)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安排专人操作叉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惠山区西漳光红水电安装服务部在电缆敷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10·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施工负责人谢泽俊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驾驶叉车搬运电缆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李乐春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谢泽俊是否具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的情况进行核查,盲目安排谢泽俊驾驶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光红服务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工人违章操作的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惠山区西漳光红水电安装服务部实施行政处罚。

4.大秦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相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微杜渐,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1.惠山区西漳光红水电安装服务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尤其是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2.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个承接的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常州绿城置业有限公司要认真督促各个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4.区建筑施工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排查监管盲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尤其是非许可类小型建筑施工的工地的安全监管,加大巡查力度,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5.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有力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有效杜绝特种设备事故及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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