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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镇“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11月04日11时10分许,在东莞市石大路大岭山镇新塘村回味鸡餐厅对出路段,一辆桂KA218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翻侧压倒一辆粤SN5F48号小型轿车,造成轿车司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8年11月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大岭山公安分局、大岭山镇监察室、大岭山镇总工会、大岭山交警大队、大岭山交通分局、大岭山新塘村委会组成的大岭山镇“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玉林市北流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桂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厂牌型号为三一牌SY5250GJB4,车身颜色:白红,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号:LFCDH65P091001600,发动机号:P16246,驾驶室核定载客:2人,整备质量:14000千克,核定载质量:10870千克,总质量:25000千克,事故发生时实际载客1人。当时肇事车辆载重24700千克(4.00M3)混凝土,未超载(24700千克<25000千克)。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欧仪意,登记地址:广西北流市城西二路0166号,注册登记日期为2009年7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车辆投保于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保单号: ,商业保险单号: ,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0日。
    2、桂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车主:欧仪意,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广西北流市城城西,身份证号码:。该车是欧仪意于2018年4月13日以人民币75000元二手购得。于2018年9月20日以月租金6000元租给庞镇使用。
    3、桂  号租车人:庞镇,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广西浦北县泉水镇,身份证号码:于2018年9月20日以月租金6000元租给林春生使用,并签定租用合用。
    4、桂号车辆使用人:林春生和覃达贵。林春生,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住址:广西北流市大伦镇平田垌村,身份证号码:。林春生月支付庞镇人民币6000元,租用桂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覃达贵合伙在东莞华润丰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运输业务,所获利润扣除覃达贵的月工资5000元及租车费用6000元,净余利润由林春生和覃达贵平均分配。
    经公安交通综合信息应用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没有交通违法记录;近两年无历史事故记录。
    5、粤号小型轿车,厂牌型号为丰牌TV7167GL5,车身颜色:白,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号:LFMAP86C2F0142873,发动机号:G491810,核定载客:5人,事故发生时实际载1人。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谢启茂,登记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11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车辆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保单号:ADNG178CTP17X040278Z,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5日。
    经公安交通综合信息应用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有25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近两年无历史事故记录。
 (二)肇事驾驶人情况:
    1、桂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覃达贵,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广西玉林市北流市大伦镇冲表村,于2011年6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450981198810226413,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27年6月25日,当前驾驶证状态为事故未处理。符合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资质。
    经公安交通综合信息应用平台查询,覃达贵近三年没有交通违法记录;近两年无历史事故记录。
    事故发生当天,经大岭山交警大队现场对覃达贵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0毫升,没有涉嫌酒后驾驶。采集覃达贵尿样进行毒检,结果显示阴性,没有涉嫌毒驾。
    2、粤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谢启茂,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载县潭埠镇昌集村,于2015年3月16日在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362227197811292278,准驾车型C1,有效期至2021年3月16日,当前驾驶证状态为事故未处理。符合驾驶小型轿车资质。
    经公安交通综合信息应用平台查询,谢启茂近三年有16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近两年无历史事故记录。
(三)检验检测情况
    1.大岭山交警大队聘请广东永泰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桂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安全技术进行检验,经鉴定结论为:该事故车辆桂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低速制动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制动系统 、转向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合格)、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不合格)。
    2.大岭山交警大队聘请广东永泰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SN5F48号小型轿车的安全技术进行检验,经鉴定结论为:该事故车辆粤SN5F48号小型轿车经过路试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拆卸量度检验,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制动系统 、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合格)。
    3. 大岭山交警大队聘请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对桂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瞬时行驶速度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桂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故瞬间车辆速度为63-64km/h。
    4. 大岭山交警大队聘请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覃达贵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 经鉴定结论为:送检的覃达贵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5.大岭山交警大队聘请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谢启茂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 经鉴定结论为:送检的谢启茂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浓度小于5.00mg/100mL; 未检出正丙醇成份,证实无因为腐败产生的乙醇。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11月04日11时10分许,事发时事故路段天气晴。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东莞市石大路大岭山镇新塘村回味鸡餐厅对出路段,该路段为南北走向,南往G107国道方向,北往寮步镇方向,沥青路面,设有中心水泥护栏隔离,路宽分别为370cm、370cm、375cm,路面干燥、平直,道路标志标线设施齐全,道路限速80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04日11时10分许,覃达贵驾驶桂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石大路从寮步镇往G107国道方向靠中心水泥护栏往右数第二条车道行驶,行驶至东莞市石大路大岭山镇新塘村回味鸡餐厅对出路段时,因前方大货车刹车而跟着急刹车,覃达贵见无法刹停就向右打方向变道,见右侧车道内停着一辆白色小车,故马上向左打方向,过程中车辆翻侧压倒由当事人谢启茂停放在相邻车道上的粤SN5F48号小型轿车,造成当事人谢启茂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2018年11月04日11时13分许,大岭山交警大队值班室接王生(电话:13926810523)报案称:在东莞市石大路大岭山镇新塘村回味鸡餐厅对出路段发生一宗一辆桂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翻侧压倒一辆粤号小型轿车,车上1人被困。接报后,于11时20分许,大岭山交警大队黎枝胜大队长和黄伟辉中队长立即带领民警李海鸥、刘宇锋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疏导交通,调查取证等工作,同时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总值班室。支队领导廖广顺副支队长、交管科王忠平副科长、科技设施科陈耀华副科长前往事故现场对该事故处置进行了指导协调。经交警、消防、医院等部门救援人员全力抢救,最后确定事故造成轿车车内人员1人死亡。当日13时3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肇事车辆拖至停车场停放保管。随后大岭山交警大队黎枝胜大队长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告市交警支队、镇政府、镇安监局。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此次事故现场处置得当,对肇事路段车流做好疏导,救援过程未发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岭山交警大队立即组织人员与镇安监局做好工作对接及上报相关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故善后维稳工作顺利开展。死者尸体当天已送至市殡仪馆防腐,死者家属情绪稳定。11月27日,大岭山交警大队出具并向双方当事人或其家属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事故双方的责任。当事人或其家属对大岭山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无异议。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岭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915120180000119号),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当事人覃达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2.当事人谢启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覃达贵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谢启茂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谢启茂,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载县潭埠镇昌集村,驾驶证号:362227197811292278,事故发生后谢启茂受伤经送大岭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谢启茂符合窒息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覃达贵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 谢启茂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在道路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根据交通部门意见及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文件《转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货物运输性质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东道运〔2018〕393号),大岭山镇“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涉事车辆为水泥搅拌车,没有办理相关经营性运输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不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经调查认定,大岭山镇“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交警部门意见,覃达贵驾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东莞市公安局已于2018年11月4日对覃达贵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视同工伤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大岭山镇政府、交通运输、交警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吸取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要深入排查运输企业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管控。一是要督促运输企业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和不具备合法从业资格人员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二是要检查辖区“两客一危”、货运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监管;三是严格开展在用重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资格审验,发现道路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驾驶人实施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二)加强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
    一是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各运输企业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向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督促各运输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要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宣传,切实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一是要结合典型案例、突出违法等,向“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驾驶人推送案例通报、事故预警等警示信息;二是要继续用好隐患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做法,结合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及时将当前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是要发挥短信平台、电视、新媒体等不同媒介的优势,采用短信提示、广播发布、字幕提示、警示片教育、公路沿线显示屏推送以及新媒体话题设置等方式,广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警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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