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麻阳县“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25日

2014年3月20日9时许,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杨柳坡村村道洞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5.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长杜家毫、副省长张剑飞、时任怀化市委书记张自银、时任怀化市长李晖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 3月25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李玉豪任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姚文成和市安监局副调研员王德军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组成的怀化市人民政府麻阳县“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邀请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1、事故发生时间:2014年3月20日9时许。

  2、事故地点: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杨柳坡村村道洞坑路段。

  3、事故单位性质:个体。

  4、事故类别:车辆伤害事故。

  5、事故级别:较大事故。

  6、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7、事故伤亡:死亡7人,受伤23人。

  8、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5.2万元。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李志洪,事故车辆湘N79115驾驶人,男,52岁,身份证号:433055196111055117,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杨柳坡村三组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李志洪右手手指残疾,拇指呈屈曲状,食指中指残留近节指节,中指指节于手掌面黏连,第四、第五指节全部缺失。李志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证号:433025196111055117,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6月28日,准驾车型:C1,有效起始日期:2006年6月30日,有效期限6年,经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范历武和文小鹏鉴定,该证系假证。李志洪先后购买同类型车辆3辆,从事驾驶机动车活动14年。

  经调查和鉴定,李志洪没有吸毒史,事发当日无酒后驾驶迹象。

  (二)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为白色双排座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湘N79115,厂牌型号为解放牌CA5036XYK26L2-1,发动机号:00964939,车架号:00283,车辆制造日期:2008年1月6日,强制报废期2023年1月23日,核载6人(3+3),核定载质量900kg,发生事故时实载30人。

  事故车辆湘N79115系李志洪于2010年4月6日从麻阳苗族自治县谷达坡乡火马坪村二组村民宗华处以24900元价格购入,原车辆号牌号码湘N78020,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了过户手续,车辆牌号更改为湘N79115。

  李志洪驾驶湘N79115白色双排座轻型厢式货车,主要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和锦和镇等地从事粮食和化肥运输,赶集日从盘田村、杨柳坡村载人赶集,按路程远近收费。

  2014年1月27日,李志洪委托麻阳宏盛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湘N79115进行了安全技术检测,因制动一轴和右前大灯有问题,结论为不合格。2014年1月28日,该公司对该车进行了复检,结论为合格,同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发了检验合格标志,并在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

  湘N79115于2014年1月27日向阳光保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是118540507201400052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有效期至2015年1月27日。

  湘N79115肇事后,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进行了车辆技术状况和行驶速度检验。该所注册司法鉴定人周隆国和廖启方两人于2014年3月21日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肇事车辆进行了静态检测。检验情况为:

  1、车辆技术状况:一是左后轮上部的制动片有长度为10 cm呈竖条状破损(系陈旧性印痕),轮毂内壁严重磨损;右后轮上部无制动片。二是后轮轮胎胎冠花纹不一致,导致该车左右制动力不均。结论:该车制动系、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之规定。

  2、车辆速度:湘N79115号轻型厢式货车临肇事前的行驶速度为65.62km/h-65.92km/h。

  (三)事故道路和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杨柳坡村村道洞坑路段,该村道始于兰尧公路,终于盘田村,全程9.6km,其中水泥路段长6.2km,泥土路段长3.4km,平坦路段总长约2.5km,其余为连续弯道、陡坡,最大纵坡度为12%,最小弯道半径为6.7m。自杨柳坡村二组(小地名:土地坳)至事故现场为3km长的连续下坡、弯道,安全警示标志标牌不全。事故现场路面全宽3.5m,呈南北走向,由南往北呈下坡走势,坡长505m,最大纵坡度为12%,最小纵坡度为4%,事发点弯道半径为58.7m,纵坡度为5%,路面性质为水泥路面,路肩宽度不均匀,最宽处1.4m,最窄处0.2m,道路东侧临山,西侧临溪,溪沟呈梯形状,上底宽3.5m,下底宽2.5m,深1.7m,两侧无安全防护设施,车辆事故前的后轮制动印痕长1.1m,发生事故时为雨天,路面湿滑。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3月20日为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集镇赶集日。早上7点多钟,李志洪驾驶湘N79115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杨柳坡村三组出发驶往盘田村接客后返回,途径杨柳坡村驶往集镇赶集,在盘田村至杨柳坡村路段先后上客29人,李志洪根据路程远近,到达集镇后收取2至5元不等车费。9时许,车辆刚下完陡长坡,行至杨柳坡村洞坑路段,因车辆制动性能效果差,连续下坡长时间使用制动,致使刹车过热,车速过快而失控,加之下雨路面湿滑,驾驶人李志洪临危处置措施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外,撞断道路左侧电杆,越过溪沟后与山体岩壁相撞,冲出19.2m后,跌入1.7m深的溪沟内,造成6人当场死亡、1人(肇事驾驶员)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3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3月20日9时15分,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110接到事故报警后,指派县公安、交警、消防等警力迅速出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等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全力做好伤员救治、现场勘查和秩序维护等工作。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县政府和大桥江乡党委、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了三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大桥江乡党委书记、乡长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县委书记、县长、县委办主任、人武部长、政法委书记、分管道路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两位副县长先后带领公安、安监、消防、交警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170余人的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10时左右,23名伤员全部被救离现场,并被送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和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紧急救治;当日15时左右,7名遇难者遗体全部被家属领回妥善安置。

  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省安监局有关领导、时任怀化市长李晖、副市长李自成、市政府副秘书长谌启业、市安监局局长李玉豪等有关负责人先后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做好善后事宜。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救治工作,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鉴于肇事司机李志洪已经死亡,其家庭无赔偿能力,县人民政府拨付7名死者安葬作抚恤费33.2万元,受伤人员治疗费用已结算21万元,部分费用尚未结算。

  四、安全监管情况

  (一)杨柳坡村、盘田村监管情况

  大桥江乡杨柳坡村、盘田村未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状》,对李志洪不听劝阻非法载客行为没有向乡政府报告,未严格按照乡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的制度规定在“赶集日”安排专人在村里路段巡查,明知李志洪右手残疾的情况没有向交警等相关部门报告,安全意识较差。  

  (二)大桥江乡人民政府监管情况

  大桥江乡人民政府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非法营运行为打击不力,也没有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报告或移交处理。

  (三)麻阳县交通警察大队监管情况

  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3年10月18日、2014年1月5日2次现场查处李志洪违法载客和未带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该大队处罚中心2014年1月26日处罚湘N79115自2011年1月11日至2013年9月1日间在麻阳县城富州南路与车站路交叉路口等地段违法违章行为27次罚款,未按程序处理到位,均未发现李志洪持假驾驶证情况,存在工作疏漏。

  (四)麻阳县公安局监管情况

  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没有落实到位,既没有及时对各乡镇派出所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也没有对各乡镇派出所进行年度考评,使得各乡镇派出所没有参与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麻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监管情况:根据麻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麻政办[2013]34号)之规定和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定方案”的职责要求,麻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有依法管理道路运输市场,查处和打击道路运输违章、违法经营行为的职责。但该所在日常工作中只注重对客运站场的监管,而对道路上的运输违章、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不够。

  (六)麻阳县交通运输局监管情况: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执法和“打非治违”排查隐患,在全县范围开展了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等方面工作,但实施“打非治违” 不彻底,监督不力。

  (七)麻阳县人民政府监管情况:麻阳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调整了县道路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2013年制定了《麻阳苗族自治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麻阳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和《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下发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的通知》,开展了秋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按季度通报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情况。但麻阳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没有足够重视,有关制度、规定和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农村非法客运,特别是农用货车载人还普遍存在。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志洪右手残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载客,下长坡时未使用低速档,车速过快,制动效果差,临危措施不当。

  (二)间接原因

  1、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杨柳坡村委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李志洪长期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载客和村民乘坐非客运车辆出行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也没有将该安全隐患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2、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盘田村委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李志洪违法载客和村民乘坐非客运车辆出行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也没有将该安全隐患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党委和乡人民政府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和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深入,道路交通安全“包保制”的监督检查制度不落实,“包保制”落实不到位,发现隐患未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对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取缔,致使安全隐患长期没有得到消除。

  4、麻阳苗族自治县交警大队日常执法、监管不严,对无证驾驶和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行为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特别是对农村道路疏于监管,存在死角和漏洞,对李志洪右手残疾,长期持假驾驶证驾车没能发现查处。

  5、麻阳县公安局对落实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6、麻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道路上的运输违章和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7、麻阳县交通运输局在“打非治违”中隐患排查不彻底,对农村客运监管和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监督不力。

  8、麻阳县人民政府未高度重视农村道路安全,有关农村道路安全的制度、规定和措施落实不力。农村交通管理安全管理责任制未落实,没有真正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农村客运特别是乡村客运普遍存在未按开通的班线进行营运,无法满足村民出行需求。县政府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的建设没有落到实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乡镇缺失具体承办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麻阳苗族自治县“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法载客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李志洪,男,苗族,1961年11月出生,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杨柳坡村三组村民,湘N79115号轻型厢式货车车主及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车辆日常维护不到位,致使该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长期持假证非法载客,下长坡未使用低速档,制动效果差,车速过快,临危处置措施不当,是该事故主要责任人,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2、李代友,男,苗族,1963年2月出生,高中文化,湖南省麻阳县大桥江乡人,200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5月至今任任麻阳县大桥江乡杨柳坡村村委委员、治安委员,安全员。杨柳坡村委会没有严格落实乡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的规定,“赶集日”未在村里安排路段巡查;对农用车非法载客行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制止不力;事故发生当日,李代友作为事故车(湘N79115)包保责任人,没有将“包保制”落实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李志洪非法载客运营。李代友作为该村村委委员、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检察机关已立案,待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3、杨大和,男,苗族,1972年10月出生,中专文化,湖南麻阳县大桥江乡人,200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2月至今,任麻阳县大桥江乡杨柳坡村主任。麻阳县大桥江乡第七届人大代表。杨柳坡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乡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的制度予以落实,在“赶集日”未落实专人在村里路段巡查;对事故车辆长期非法载客运营行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制止不力;村干部安全意识较差,明知李志洪右手残疾而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杨大和作为该村主任,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检察机关已立案,待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4、田大水,男,苗族,1974年2月出生,中专文化,湖南麻阳县大桥江乡人,201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5月,任麻阳县大桥江乡盘田村主任,村安全专干。麻阳县第六届人大代表。盘田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乡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的制度予以落实,“赶集日”未安排专人在村里路段巡查;对事故车辆长期非法载客运营行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制止不力;村干部安全意识较差,明知李志洪右手残疾而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田大水作为该村主任,村安全专干,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检察机关已立案,待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5、张辉,男,苗族,1976年8月出生,本科文化,湖南麻阳县隆家堡乡人,200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8月,任麻阳县大桥江乡党委委员、政协联工委主任、安委会副主任、武装部长兼安监站站长。麻阳县大桥江乡第七届人大代表。大桥江乡政府没有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具体要求,致使“包保制”落实不到位;对车辆非法载客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不够,没有严格按照《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安全教育制度不健全。张辉作为该乡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此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检察机关已立案,待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6、傅元彪,男,苗族,1967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湖南麻阳县岩门镇人,200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1月,任麻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队长。麻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对辖区内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2014年1月5日,该中队在同大桥江乡政府联合整治行动中,发现李志洪的湘N79115车有非法载客嫌疑,且没有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但该中队执法人员没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法,只对李志洪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登记而未作处理,未能及时发现右手残疾的李志洪长期持假驾驶证非法载客运营,傅元彪作为该中队队长并到现场执法,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检察机关已立案,待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7、滕明杰,男,苗族,大专文化,1979年10月出生,麻阳县高村镇人。201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10月参加工作。现任麻阳苗族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稽查大队大队长。麻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为交通部门“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的主要执法单位,稽查大队在具体落实这项工作时,只注重对客运站场的监管,对查处和打击农村道路上的运输违章、违法经营行为力度不够。滕明杰作为该所稽查大队大队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检察机关已立案,待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8、龙绪胜,男,苗族,1966年7月出生,中专文化,湖南麻阳县大桥江乡人,198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 5月至今,任麻阳县大桥江乡杨柳坡村支部书记。麻阳县大桥江乡第七届人大代表。杨柳坡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乡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的制度予以落实,在“赶集日”未安排专人在村里路段巡查;对事故车辆长期非法载客行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制止不力;村干部安全意识较差,明知李志洪右手残疾而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龙绪胜作为该村支部书记,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龙绪胜同志撤销村支书职务。

  9、蔡明早,男,苗族,1956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湖南麻阳县大桥江乡人,197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3月至今,任麻阳县大桥江乡盘田村支部书记。盘田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乡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的制度予以落实, “赶集日”未安排专人在村里路段巡查;对事故车辆非法载客运营行为制止不力;村干部安全意识较差,明知李志洪右手残疾却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特别是蔡明早同志对李志洪的农用车非法载客行为不但制止不力,有时还搭乘。蔡明早作为该村支部书记,对此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蔡明早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龙启荣,男,苗族,1957年2月出生,高中文化,湖南麻阳县人,2013年4月至今,任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人民政府驻杨柳坡村干部。杨柳坡村委会没有严格落实乡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的制度,在“赶集日”没有安排专人在村里路段巡查,对事故车辆长期非法载客运营行为制止不力;村干部安全意识较差,明知肇事司机李志洪右手残疾,却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在事故发生之日,龙启荣未认真履行事故车辆安全“包保制”责任人职责,未对肇事司机李志洪进行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车辆非法载客运营行为。龙启荣作为麻阳县大桥江乡驻杨柳坡村干部和事故车辆的安全“包保制”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由所在单位给予龙启荣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段晓耘,男,苗族,1985年12月出生,中专文化,湖南麻阳县绿溪口乡人,200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7 月,任麻阳县大桥江乡安监站安全员。大桥江乡安监站对车辆非法载客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不够,没有严格按照《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安全教育制度不健全。段晓耘作为该乡安监站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段晓耘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所在单位给予段晓耘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2、胡军,男,苗族,1979年1月出生,本科文化,湖南麻阳县尧市乡人,200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3月,任麻阳县大桥江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安委会主任。麻阳县大桥江乡第七届人大代表。大桥江乡政府没有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具体要求,致使“包保制”落实不到位;对车辆非法载客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不够,没有严格按照《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安全教育制度不健全。胡军作为该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安委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市纪委审理室审理,并报市纪委常委会议通过,建议给予胡军行政记大过处分。

  13、陈四清,男,苗族,1964年8月出生,大专文化,湖南麻阳县谭家寨乡人,199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0月,任麻阳县大桥江乡党委书记,麻阳县第六届人大代表。大桥江乡政府没有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没有明确“包保制”的具体要求,致使“包保制”落实不到位;对车辆非法载客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不够,没有严格按照《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安全教育制度不健全。陈四清作为该乡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陈四清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张华,男,苗族,1970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湖南麻阳县谭家寨乡人,200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1月,任麻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指导员。麻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对辖区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2014年1月5日,该中队在同大桥江乡政府联合整治行动中,发现李志洪的湘N79115车有非法载客嫌疑,且没有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没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法,只对李志洪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登记而未作处理,未能及时发现右手残疾的李志洪长期持假驾驶证非法载客运营。张华作为该中队指导员和现场执法者,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张华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15、刘定全,男,苗族,1972年11月出生,大专文化,湖南麻阳县大桥江乡人,200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2月,任麻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队长。2013年10月18日,该中队民警陈军茂在开展“违法清零”活动巡查时,发现湘N79115车的驾驶员李志洪没有携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过期未年检,在报告一中队队长刘定全后,按照队长指示扣留该车行驶证予以了放行,未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执法,未能及时发现右手残疾的李志洪持假驾驶证驾驶。刘定全作为该中队队长,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经市纪委审理室审理,并报市纪委常委会议通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刘定全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6、郑飚,男,苗族,1974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湖南麻阳县高村镇人,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5月,任麻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事故发生前分管安全工作。麻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对村级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基层民警执法时责任心不强,未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执法。郑飚作为该大队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大队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另2014年1月4 日麻阳县谷达坡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车牌为湘N0PA53三轮摩托车在谷达坡乡火马坪村上坡路段发生侧翻事故,造成2人死亡,22人受伤,麻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基层民警责任心不强,未严格执法,其间副大队长郑飚分管中队工作,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市纪委审理室审理,建议给予郑飚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7、滕小斌,男,苗族,1972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湖南麻阳县高村镇人,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月,任麻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事故发生前分管中队、处罚中心等工作。麻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对村级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基层民警执法时责任心不强,未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执法。滕小斌作为该大队分管中队工作的副大队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另2014年1月4 日麻阳县谷达坡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车牌为湘N0PA53三轮摩托车在谷达坡乡火马坪村上坡路段发生侧翻事故,造成2人死亡,22人受伤,麻阳县交警大队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对村级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期间滕小斌作分管安全工作,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滕小斌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8、郑勇,男,苗族,1970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湖南麻阳县黄桑乡人,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月,任麻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麻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对村级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基层民警执法时责任心不强,未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执法。另2014年1月4 日麻阳县谷达坡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车牌为湘N0PA53三轮摩托车在谷达坡乡火马坪村上坡路段发生侧翻事故,造成2人死亡,22人受伤,麻阳县交警大队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对村级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基层民警责任心不强,未严格执法,大队长郑勇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郑勇行政记大过处分。

  19、杨秀清,男,苗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62年4月出生,麻阳县岩门镇大路坳村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麻阳县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13年8月,麻阳县公安局对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下文件并作了要求,但一直没有组织全县各乡镇派出所民警进行岗前业务培训考试,也没有督促全县各乡镇派出所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和进行年度考评,使整个工作得不到落实。杨秀清作为该局负责主抓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分管麻阳苗族自治县交警大队的副局长,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另2014年1月4 日麻阳县谷达坡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车牌为湘N0PA53三轮摩托车在谷达坡乡火马坪村上坡路段发生侧翻事故,造成2人死亡,22人受伤,麻阳县交警大队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对村级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基层民警责任心不强,未严格执法,县公安局分管交警的副局长杨秀清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杨秀清行政记过处分。

  20、李瑞海,男,苗族, 1975年2月出生,麻阳县和平溪乡人,本科文化,1996年12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麻阳苗族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纪检员。麻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为交通部门 “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的主要执法单位,只注重对客运站场的监管,对查处和打击农村道路上的运输违章、违法经营行为力度不够。李瑞海作为该所主抓安全管理和分管稽查的副所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李瑞海警告处分。

  21、李发田,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辰溪县人,大专文化,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3月任麻阳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发田作为分管公安工作的县领导,对麻阳县交警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管,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李发田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人员

  22、刘启军,男,苗族,1978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麻阳县隆家堡乡人。1999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麻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麻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为交通部门 “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的主要执法单位,只注重对客运站场的监管,对查处和打击农村道路上的运输违章、违法经营行为力度不够。刘启军作为该所的所长,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组织调查期间,该同志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认真分析并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建议给予刘启军诫勉谈话处理。

  23、刘兴,男,苗族, 1976年11月出生,麻阳县吕家坪镇人,1997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麻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兴作为该局分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联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副局长,对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执法“打非治违”、消除隐患等方面工作不力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刘兴诫勉谈话处理。

  (五)建议给予行政问责及其他处理的单位

  责成麻阳县人民政府向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麻阳苗族自治县“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后果十分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为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 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

  1、要严格执行《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2、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驾驶员身体状况和车辆的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实现群防群控。

   (二)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要尽快落实好对农村派出所交管人员的岗前培训,加大培训力度;增强依法查处车辆非法载客行为力度。

  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要加大依法打击机动车辆非法载客行为力度,增强巡逻管控幅度,加强民警执法培训。

  (三)麻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要认真开展“打非治违”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作出工作实效。根据“打非治违”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实际情况,全面对照整治方案,对前期工作全面 “回头看”,彻底整治车辆违法行为,保农村道路交通长治久安。

  (四)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强化措施落实。

  1、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落实人员、经费,加快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站,建立县包乡,乡包村,村级包车、包路和包驾驶员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2、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投入,危险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对危险路段设立安全防护措施。

  3、组织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打非治违”要动真碰硬,严厉打击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

  4、调整交警农村中队的管辖范围,加大交警依法执法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行为,严肃查处无证、假证驾驶行为,把安全监管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5、疏堵结合,全面落实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符合开通乡村客运班线的,要迅速开通农村客运,真正解决农民出行问题。

  6、加大道路安全宣传工作力度,增强农民及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7、依法开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凡有人员死亡的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均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并追责。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