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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霍高速三门峡段“8.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10日

2012年8月31日,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市境内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10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豫M15260号金龙牌普通客车驾驶人郭世平现持有A1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5日。2003年在三门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2008年在三门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门前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旅客、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二)事故车辆情况:事故车辆豫M15260为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2008年5月14日在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所有人为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2012年年度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5月21日。
            该车于2012年8月21日在灵宝金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二级维护,在没有进行实质维护的情况下,直接出具了汽车维修合同、维修材料清单和二级维护作业单,开具了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三)事故车辆承包情况:豫M15260由李新华和辛博博合伙各出资16万元购买,车辆入户登记在公司名下,车辆实际经营者是李新华。李新华与该公司签订《车辆租赁经营合同书》,租金以管理费的形式按月缴纳,每月每座55元—100元,李新华每月向公司缴纳管理费1500元。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一是因制动鼓磨损严重及右前制动气室膜片(皮碗)老化、开裂、漏气致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二是事故前车辆行驶速度不低于85.6 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8月31日,郭世平驾驶豫M15260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7时从客运站外出发,沿310国道向东行驶,7时40分进入西站陕县客运站停靠10分钟,8时26分由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东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8时50分,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市境内南半幅784公里加458米处时,车辆突然失控撞向道路左侧桥面中央护墙,然后又向右前撞向784公里加482米处道路右侧护栏,并冲破护栏翻入20米深沟内,导致车辆损毁,造成8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1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豫M15260号客车驾驶员郭世平雨天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机动车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滑,撞击桥面中央护墙后冲出道路南侧护栏坠入沟内侧翻。
        (二)间接原因
        1.豫M15260号客车驾驶员郭世平、乘务员辛博博没有提醒、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加重了事故后果。
        2.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GPS监控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没有对所属车辆的超速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没有对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豫M15260号客车不按核定站点停靠运营。
        3.灵宝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未发现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违规停车载客、超速等事故隐患问题,对GPS监控平台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核不严。未能严格审核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格,对维修企业的二级维护监管不力。
        4.灵宝市交通运输局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未能有效督促灵宝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履行监管职责和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三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年度审验中未能及时发现郭世平无客运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车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连霍高速三门峡段“8·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郭世平,豫M15260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2012年9月13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事故中受伤住院)。
        2.辛博博,豫M15260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出资人之一、乘务员,2012年9月2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8日批准逮捕。
            3.李新华,豫M15260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出资人之一、经营业主,2012年9月2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8日批准逮捕。
            4.于长春,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例检员,2012年10月22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5.董军军,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副科长,负责安全科全面工作,2012年9月2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28日批准逮捕。
        6.潘灵江,中共党员,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主管安全,2012年9月14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7.唐占元,中共党员,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2012年9月2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3日取保候审。
        8.焦瑞青,灵宝金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级维护主修工,2012年10月22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9.曹琳琳,灵宝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客运股驻站监督员,2012年10月23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0.常文辉,灵宝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客运股驻站监督员,2012年10月23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1.张忠弟,灵宝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客运股运政员,2012年10月23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何艳荣,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武振雷,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委员,主管站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李春伟,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主管生产经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屈晓辉,灵宝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维修股股长,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宋冠立,灵宝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客运股股长,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6.赵海滨,灵宝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高海燕,灵宝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分管客运股和安全股,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8.刘宏伟,灵宝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兼党支部书记,负责灵宝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党、政全面工作,给予记过处分。
        9.李昭辉,灵宝市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科副科长,主持运输安全科工作,未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杨长兴,灵宝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运输、安全,联系公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站,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陈艳丽,三门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驾管科工作人员,负责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和档案管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3.卫效经,三门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驾管科科长,负责三门峡市驾驶员培训管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对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处以60万元的处罚;    依法对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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