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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318线南陵境内“2012.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0日

2012年1月14日1时22分,国道318线南陵县境内340KM+75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22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李斌、徐立全、詹夏来、唐承沛、黄海嵩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事故所在地政府千方百计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加强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芜湖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结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就事故暴露出的安全方面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查正诚,男,51岁,赣G25583号客车驾驶人,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人,持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360427196102261510,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7月,有效期至2015年7月,驾驶证状态正常。经网上查询违法计分3分。
  谢友义,男,36岁,粤BB6012号牵引车(粤BM139挂)驾驶人,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县人,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420124197607044314,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5月,有效期至2020年5月,驾驶证状态正常。
  据事后检测,驾驶人查正诚、谢有义两人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成份。
  (二)事故车辆情况
  赣G25583号客车,系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35人,登记所有人为九江金鹏巴士有限公司星子分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9月,车辆保险为交强险及车内乘员险每人25万元,经网上查询该车状态正常。 
  粤BB6012号货车,系福田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广东省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2008年3月,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3月,经网上查询该车状态正常。粤BM139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广东省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2008年8月,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8月;牵引车及挂车均有交强险及整车三责险100万元。
  据事后鉴定,赣G25583号客车事故时转向系和制动系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行驶速度为84公里/小时—86 公里/小时;粤BB6012号货车事故时转向系和制动系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行驶速度为63公里/小时—65公里/小时;
  (三)事发路段状况
  事发路段属国道318线(南陵县境内),该路段系国家二级公路,沥青路面,全宽12米,双向两车道。318线(南陵县境内)东端与宣城接壤,宣城境内为双向四车道,西端与省道320、216和国道205连接,国道205弋江区段为双向六车道,由于东西两端路面较宽,事发路段形成318国道交通瓶颈。该路段设道路中心黄色分道虚线,道路两侧各用白实线标注出1.5米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事发地段系一无名小桥,桥长25米,中心黄实分道,路面与桥面性质一致,线型平直,事发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事发时系雨天,能见度好,夜间有路灯照明。
  事故路段由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负责安全监管。
  (四)事故相关单位及其它有关情况
  九江金鹏巴士有限公司星子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2日,营业执照注册号:3604272200046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360400100009-04,有效期至2014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殷建春,注册资金:30万元,股份制经营,经营范围:(省、市、县)际班车客运、(省、市、县)际和县内(旅游)包车客运。该公司营运以来至2011年12月,未发生过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赣G25583号春运牌证(即包车线路牌)的发放管理情况。该车的春运牌证发放管理工作不规范,该车车主在2011年12月27日口头向业务部门报告承揽去江苏无锡的包车业务,请领一块包车线路牌,相关管理人员既未按规定备案,又未按要求根据出发时间和到达地点在包车线路牌上填写所需的有效期限,而是根据车主的需要填写了16天(1月3日—1月18日),致使公司对该车辆出行情况及一个趟次有效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1月14日1时22分,江西籍驾驶人查正诚驾驶赣G25583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35人,实载38人(含3名婴儿),由东往西行驶至国道318线340KM+750M处时,因操作不当,越过中心线与相对方向湖北籍驾驶人谢友义驾驶的粤BB60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M13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造成赣G25583号车内7人死亡、22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严重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2年1月14日1时33分,南陵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同时通知施救单位和120急救中心及县消防大队赶赴事故现场,并向芜湖市、南陵县政府领导作了报告。接报后,南陵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伤员救治、现场勘查和道路管制分流工作,当日8时30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芜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率市政府办、应急办、公安、安监、宣传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成立了市、县两级领导任正、副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南陵县“1.1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迅速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经与江西省安全监管局协调沟通,该局指派九江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人赴南陵县,配合做好事故调查、伤员救治、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并协调事故客车所属单位九江金鹏巴士有限公司星子分公司调集资金用于事故善后。截至2月8日,7名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伤者陆续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查正诚驾驶赣G25583号客车超速、占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九江金鹏巴士有限公司金鹏星子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法定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缺席安全教育课的驾驶员,没有按规定组织进行补课,部分驾驶员由于经常未接受安全教育,导致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章行为屡有发生。
  2.九江金鹏巴士有限公司金鹏星子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春运牌证(即包车线路牌)的发放管理工作不规范。赣G25583号客车未按照公司规定领取包车线路牌,致使公司对该车辆出行情况及一个趟次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3.九江金鹏巴士有限公司对所属金鹏星子分公司监管不力。对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失察,对公司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失察,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4.九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星子分局对金鹏星子分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管不严格。
  5.南陵县公安交警部门针对事发路段存在的路面窄、车流量大、弯坡道多、交叉道口多、通行状况复杂等问题可能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所采取的路面管控措施仍然存在薄弱环节,特别在春运期间交通繁忙,路面警力不足,车辆超速、占道行驶等违法仍然存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客车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客运企业和有关部门安全管理不严格而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查正诚,驾驶赣G25583号客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超速占道行驶,对此次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徐少波,金鹏星子分公司安全科科长。未认真落实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张炎林,金鹏星子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有效督促该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未能有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殷建春,金鹏星子分公司经理。作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分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处以2011年个人年收入40%的罚款。
  袁怀希,九江金鹏巴士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星子分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处以2011年个人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九江金鹏巴士有限公司星子分公司。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等安全管理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不到位的直接责任。责成其向九江市星子县人民政府和九江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建议对其处以35万元的罚款。
  九江金鹏巴士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星子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九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建议停止其一年内有关新增线路、新增车辆等业务的审批。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
  九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星子分局。对辖区客运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责成其向九江市星子县人民政府和九江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未能制止事发路段车辆超速占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责成其向南陵县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以上对涉及九江市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罚,按管辖权由江西省安全监管局予以实施。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积极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全面部署和督促指导推进客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从本质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二)安徽、江西两省运管部门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深入分析发生事故在管理上的原因和问题,切实查找旅游客运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2〕33号),深化道路客运企业隐患整治,不断提高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南陵县政府要加大该路段的警力投入和装备配置,为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制止交通违法行为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路段交通安全监管,在该路段未改扩建之前,加大对该路段巡查管控力度和频率,严查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发现车辆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做到严管重罚,防范事故发生。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该路段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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