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轻型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0日

一、事故简要案情
    2009年06月21日13时30分许,驾驶人李某驾驶粤T/51***号轻型货车(核载:795kg,实载:1385kg),从三乡镇西山村往中山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S268线82KM+800M路段处,进入渠化道右转弯过程中,遇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周某)迎面驶来,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周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其中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逆向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轻型货车驾驶人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无证据证明周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轻型货车驾驶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四、事故现场照片


肇事现场概貌

 


肇事现场概貌


 

电动自行车碰撞后倒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