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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通知

甘肃省、陕西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23日,甘肃省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一辆双层卧铺客车,在陕西省凤县境内驶出路外,造成32人死亡、18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岚清、吴邦国等国务院领导同志都作出重要批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有关法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甘肃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在此基础上提交了《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国家经贸委《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2]23号)已经国务院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二、“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车辆严重超员,驾驶员在山区道路超速行驶、遇道路一侧停放车辆时处置不当,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国务院同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监察部备案。
  四、请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整改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附件: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2]23号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2年3月17日

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国经贸安全[2002]23号)

国务院:
  2001年8月23日,甘肃省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一辆卧铺客车(车上共50人),从甘肃省徽县去往西安市。21时50分,行至316国道2372km+120m处(陕西省凤县草店乡灵官峡),车辆驶出路外,坠入32.5m的崖下河床上,造成32人死亡、18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李岚清、吴邦国等国务院领导同志都作出重要批示。陕西、甘肃两省党委、政府及时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抢救和善后工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闪淳昌同志任组长,安全监管局、监察部、公安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和陕甘两省有关部门参加的“8·23”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相关的工作组,积极稳妥地开展了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并于近日完成了《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车辆严重超员,驾驶员在山区道路超速行驶、遇道路一侧停放车辆时处置不当,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
  据此,领导小组在《报告》中建议将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驾驶员李凯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陇南地区公安处交警支队支队长包宏学等15名事故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及党纪处分。
  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领导小组在《报告》中指出了此次事故的教训,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建议。
  经商有关部门,我委同意领导小组提出的上述意见。
  根据国务院第109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将《报告》一并报上。
  妥否,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年1月23日

关于“8·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01年8月23日,在陕西省凤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32人死亡,18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李岚清、吴邦国等国务院领导同志都作出重要批示。陕西、甘肃两省党委、政府及时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抢救和善后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由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闪淳昌同志任组长,安全监管局、监察部、公安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和陕甘两省有关部门参加的“8·23”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相关的工作组,指导、督促、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在对事故原因及责任问题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根据甘肃省政府负责同志的意见,领导小组又派员对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了认真的核实。调查处理结果已经2001年12月27日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01年8月23日17时,甘肃省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李凯立驾驶甘K·04800卧铺车(以下简称肇事车),从甘肃省徽县去往西安市,车上共50人。21时50分,行至316国道2372km+120m处(陕西省凤县草店乡灵官峡),在道路一侧有停靠车辆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处置不当,车辆驶出路外,坠入32.5m的崖下河床上,死亡32人,受伤18人。
  (--)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路段沿肇事车辆行驶方、向左侧为山体,右侧为悬崖,肇事路段为三级柏油路面,路面全宽5.5m,肇事点前后两处弯道,有效路面4.3m,纵坡为2%,右侧路肩宽为0.9~1.1m。出事地点靠山体一侧停有两辆尾部相对、间距为3m的事故车,其中川C·40836号轻型货车右前轮距路右侧有效路面边沿3.25m,陕C·07870号农用车左前轮距路右侧有效路面边沿2.95m,左后轮距路右侧有效路面边沿2.75m。经调查核实,这两辆事故车在8月23日19时左右相撞,凤县交警部门处理了事故现场,将肇事车辆推向靠山崖的一边,设置了警示标志,指挥疏散了堵塞在事发路段两边的车辆,恢复了交通。当日21时50分,肇事车通过该地段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操作不当,坠人公路右侧江中,造成“8·23”特大交通事故。“8·23”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进一步疏通事发路段再次堵塞的车辆过程中,因遇有一辆超宽车辆,为保证安全,曾经将川C·40836号轻型货车的车头又往靠山崖一侧推了推,不存在事故现场被破坏的问题。
  (三)现场询问情况
  共询问驾驶员2次,询问乘客14人,取证17份。驾驶员供述了自己肇事时车速快,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超员等违章事实,部分乘客也证明了该车由徽县出发后再未上下客的超员违章情况。
  (四)肇事车及驾驶员情况
  肇事车是郑州宇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层卧铺车,型号为ZK6100WD,1998年11月10日,由李凯立等人合资从宇通公司购置,挂靠在徽县机动车驾驶员服务中心。1998年11月11日,该车在陇南地区公安处车管所西成分所(以下简称西成分所)办理了车辆人户登记手续,2000年12月20日在西成分所办理从徽县机动车驾驶员服务中心向陇南地区汽车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过户手续,并签订挂靠合同,使用该公司提供的徽县至西安的客运班线线路牌,从事跨省客运。车辆人户登记时,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为29铺,驾驶室1人,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为38人,驾驶室2人(与肇事车车内实际情况有出入)。依据李凯立等人的供述,肇事车曾经改装,实际载客铺(座)位改装前为28铺1座,改装后为38铺1座。李凯立1986年在部队取得B型驾驶证,1989年3月23日通过考试换发地方B型驾驶证。1998年11月11日申请增驾A型驾驶证,当日取得了学习证和A型驾驶证。
  (五)发车站点情况
  肇事车的始发站在徽县县城,徽县县城有1个汽车站和4个街道临时发车点,肇事车停靠徽县城区的建新路临时发车点。4个临时发车点是徽县政府为解决城区存在的脏、乱、差问题于2000年6月22日设立的,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由徽县运管所和交警大队为主承担。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严重超员车辆在山区道路上五档超速行驶,遇道路一侧停放车辆时处置不当。
  (二)肇事车挂靠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1.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未对挂靠车辆进行认真查验就代表地区运输公司与肇事车签订挂靠合同;没有落实《陇南地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客车车辆白天连续行程400km以上,夜间行程200km以上,必须有持相应准驾车型驾证经审查合格的客运驾驶员换班驾驶”的规定(以下简称双A照规定),使肇事车在只有一名持A照驾驶员的情况下长期违规运营;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没有具体的制度和计划:没有针对挂靠车辆点多面广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和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2.陇南地区运输公司:作为法人单位和第六分公司直接上级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对下属单位存在的对挂靠车辆疏于监督、管理问题失察;片面追求发展规模,在挂靠车辆管理上存在“重收费、轻管理”问题。
  3.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在县政府确定四个临时发车点由运管所、交警大队负责管理监督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肇事车超载问题失察;未对肇事车驾驶员的资格进行审核、检查,致使肇事车违反双A照规定长期违规运营。
  4.徽县交警大队:在县政府确定四个临时发车点并由运管所、交警队负责监督管理后,没有根据工作职责、实际需要建立相应制度并落实;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客运车辆监管不力,在签订车辆安全教育承包责任书、办理安全查验卡及路查中都未发现肇事车行驶证核定座位数与实际座位数不符的问题,以及肇事车违反双A照规定的问题。
  5.徽县政府:对该县客运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在决定设立四个临时发车点并明确由运管、交警部门进行管理后,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够,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布置、检查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
  6.陇南行署公安处车辆管理所西成分所: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驾驶员考试发证、车辆登记等工作管理混乱。1998年11月11日,李凯立到该所办理B型驾照转A型驾照手续,该所副所长吴培林违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厅关于B型转A型驾照需经学习期的有关规定,当日发给了李凯立A型驾照;2000年12月20日,该所工作人员李建仓在办理肇事车过户手续时,工作不负责任,将行驶证核定载客人数由29铺改为38铺,为该车非法改装提供了依据。
  7.甘肃省陇南地区交警支队:1997年7月,陇南地区交警支队支队长包宏学、政委高伟等支队领导口头商定,擅自委托西成分所办理驾驶员考试发证业务;对西成分所在驾驶员考试发证、车辆登记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失察。
  综上所述,“8·23”特大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车辆严重超员,驾驶员在山区道路五档超速行驶、遇道路一侧停放车辆时处置不当,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李凯立,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驾驶员,事故车经营业主之一。驾驶严重超员车辆,违章超速行驶,遇道路一侧停放事故车辆时处置不当,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尹春贵,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重收费,轻管理,未对挂靠车辆进行认真查验就签订了挂靠合同,对肇事车违反双A照规定违规运营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3)马利明,中共党员,陇南地区运输公司副经理,主管公司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等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六分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及客运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李谋文,中共党员,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片面强调发展规模,对六分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及客运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鲁鹏,徽县运管所运管员。作为客运负责人,工作失职,放弃对临时发车点夜班车的管理,对肇事车超载和违反双A照规定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6)郭奇,徽县运管所副所长,分管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临时发车点的监督检查不够,对县政府确定临时发车点后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力,对客运站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7)崔国强,徽县运管所所长。对临时发车点的监督检查不够,对县政府确定临时发车点后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力,对客运站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8)杨守义,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干警,负责交通秩序管理。没有检查发现肇事车存在的非法改装、超载和违反双A照规定问题,作为肇事车的安全教育承包干警,年内未对李凯立进行安全教育。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9)刘劭、中共党员,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主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对道路客运监管不力,没有针对夜班车特点建立夜查制度,对县政府确定临时发车点后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张钰,中共党员,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对交警大队在道路客运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县政府确定临时发车点后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张启仁,中共党员,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工作。对该县道路客运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临时发车点的管理情况督促检查、落实不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谭福荣,中共党员,陇南地区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对客运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客运工作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李建仓,中共党员,陇南地区公安处车辆管理所西成分所科员。工作不负责任,将肇事车行驶证上核定载客人数由29铺改为38铺,并在事故发生后涂改肇事车档案材料。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4)吴培林,陇南地区公安处车辆管理所西成分所副所长(主持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内部管理混乱,对驾驶员考试发证、车辆登记、证照章使用等工作管理不严格,违反公安部有关规定给李凯立发放A型驾照,并在事故发生后,同意李建仓涂改肇事车档案材料。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5)高伟,中共党员,陇南地区公安处交警支队政委,协助支队长抓全面工作。参与研究、擅自委托西成分所办理驾驶员考试发证业务,对西成分所存在的驾驶员考试发证、车辆登记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包宏学,中共党员,陇南地区公安处交警支队支队长,分管车管业务。组织研究、擅自委托西成分所办理驾驶员考试发证业务,对西成分所存在的驾驶员考试发证、车辆登记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责成甘肃省交警总队总队长王维和向省公安厅写出书面检查;甘肃省公安厅、陇南地区行署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四、事故教训和建议
  (一)“8·23”特大交通事故的教训十分深刻,主要有:
  1.驾驶员素质不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肇事驾驶员不遵守交通法规,在发车点就严重超载;夜间雨后在山路上行车,仍然超速驾驶;遇紧急情况应急措施不当,处置不力;擅自进行车辆改装;与肇事驾驶员同驾一辆车的驾驶员没有A型驾驶证却驾驶客车长达一年多。
  2.车辆管理制度不严,有关交警工作不负责任,在驾驶员和车辆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陇南地区交警支队擅作主张委托西成分所承担驾驶员考试发证业务,扩大西成分所业务范围;西成分所管理混乱,工作职责不清,证照章使用没有制度和规定,工作人员没有参加岗位培训取得考试员资格就长期从事驾驶员考试工作,未按规定对增驾驾驶员进行考试即发给A照,埋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在办理过户手续中验车不负责任,把其他车辆当作审验车辆,随意更改事故车辆档案,并错误地核发行驶证。
  3.运输企业忽视安全,管理混乱。
  陇南地区汽车运输公司及其第六分公司没有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稳定的关系,随意接受挂靠车辆,盲目发展规模,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在安全管理力量十分薄弱的情况下,仍不重视安全,长期以来没有专人管安全工作,职能部门没有安全计划,未认真组织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安全管理措施,内部管理混乱,对挂靠车辆只收费不管理,没有发现肇事车辆乱改型问题,明知夜间行车200km以上应配备两个持A证的驾驶员、而只配备一个A证驾驶员驾驶一年多,对远离本公司从事长途运输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不进行管理,对驾驶员缺乏最基本的安全教、育。
  4.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安全检查工作走过场,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严重。
  徽县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没有夜查制度,对夜班车情况不掌握,日常检查例行公事,不求实效,没有发现事故车辆改装问题,没有发现和制止出站车辆超载现象;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只收费不管理、不教育,站点监督管理不严。徽县政府组织过多次安全检查,但对临时停车站点管理不严、秩序混乱的现象视而不见,更未予以纠正;对相关部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地区交警支队对西成分所和下级交警部门存在的问题,地区运管处对县运管所的问题,省交警总队对下级单位存在的问题,在历次检查中均未发现和纠正。Z001年5月陇南地区行署对文县“3·12”道路交通事故专门发了通报,要求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改进工作,但各有关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
  (二)“8·23”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公安部、交通部和安全监管局发出了《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甘肃省在车辆、驾驶员、车站管理以及路面监控等方面采取了各项具体措施。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身安全的大事来抓。要坚决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部和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巩固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长抓不懈,防止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
  2.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事故预防应以人为本,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驾驶员考试、发证工作,把住机动车辆登记入户、转籍过户、改装改型、季检年检和临时检验等关口,严禁营运客车非法改装、改型。
  3.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令第302号精神,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员。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发证程序,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秩序,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企业一律不予批准进入运输市场,严把市场准人关。公安部门要加大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事故多发路段和车流量较大的区间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控制措施,从严查处超速行驶、违章超车、超载、疲劳和无证驾驶等交通违章行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车辆停靠站点的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客运车辆。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除追究肇事驾驶员的直接责任外,要严肃追究行政审批部门和执法机关的责任。
  4.运输经营者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增强安全生产经营意识,强化安全管理。
  运输经营者要建立健全与企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经营机制。客运经营者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司乘人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和行业管理法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附件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8·23”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签字表
  二、关于“8·23”特大交通事故直接原因复核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8·23”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2001年12月28日


附件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8·23”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签字表
2001年12月27日
领导小组姓名单位备注
组长闪淳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宏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司副司长
刘守信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局调研员
司南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代)
蒲承宏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代)
李竟辉监察部执法监察室处长
成员纪立春监察部执法监察室主任科员
俞卫江交通部公路司主任科员
张法明全国总工会公路运输工会办公室主任(代)
王小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司副处长



附件二:

  关于“8·23”特大交通事故直接原因复核情况的报告

  “8·23”特大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确定后,甘肃省有关方面提出不同看法,反映了一些情况,并提供了一份“询问笔录”,希望“8·23”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重视他们的意见,对此起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能够重新考虑。
  出于对甘肃省领导意见的尊重,也为了使“8·23”事故直接原因的结论确实符合公正、客观的要求,我们遵照闪淳昌同志指示又去了事故发生地陕西省凤县进行了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认真核实甘肃省有关方面关心和反映的每一个问题。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责任认定问题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事故处理机关9月1日向肇事司机宣布了责任认定,即,此起的责任全部由肇事司机负责,并告之如不同意此责任认定可在15日内向上级事故处理机关申请复议,肇事司机李凯立当时表示无异议和不申请复议。在申请复议有效时效的最后一天,事故处理机关再次通知李凯立,如不同意事故处理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还可以申请复议,李仍表示不申请复议。经医生证明,这期间他神志清楚,思维正常。
  李凯立所在单位,甘肃省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第六分公司一位副经理代表企业参与了事故处理机关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的全部工作,并配合事故处理机关给死者家属发放赔偿金。他对此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提出任何不同意见。

  二、关于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8月23日,在距县城8km的316国道同一地段先后发生两起交通事故,第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在19点左右,是一辆农用车和一辆小型客货两用车相撞,当地交警部门处理了事故现场,将肇事车辆推向靠山崖的一边,指挥疏散了堵塞在两边的车辆,恢复了交通。第二起事故发生在22点左右,甘肃方向来的车辆,通过肇事地段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操作不当,坠入公路右侧江中,造成“8·23”特大交通事故。甘肃方面认为,前一起事故的两辆肇事车摆放位置不当,影响车辆通行,致使大客车掉江。为查明这一问题,我们找到了第一次事故的见证人,据他介绍,第一起事故发生后,因道路堵塞,他一直在现场,目睹了事故现场处置的全过程,他和数十人在交警的指挥下,将停放在路中央的肇事车辆推到紧靠山崖的一边。恢复交通后,他的车辆是后放行的车辆。他眼见被先放行的所有上行车辆全部顺利通过,其中包括几辆四川的大型集装箱汽车。为证实这一情况,我们又找到了一辆甘肃的大货车驾驶员。他讲,第一次事故发生后,他的车被堵在公路,他看见两事故车辆紧靠在路边停放,车厢栏板已经靠在岩石上。他驾驶的解放151货车,经我们实测,车厢宽2.5m,外廓宽2.73m,大于肇事大客车宽度。
  由此,我们认为,第一次事故经交警处置后,恢复了正常交通的结论是成立的。两辆肇事车辆紧靠山崖停放是可信的。在有效路面最窄处仅有4.7m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肇事车辆摆放不当。

  三、甘肃提供的有关见证人反映的问题核查情况
  根据甘肃方面提供的谈话笔录,我们设法找到了这两位向甘肃交警反映问题的“8·23”事故知情者——吕某和何某。经详细了解,这两人是挂靠在甘肃省陇南地区运输公司的两辆个体客运车辆车主,“8·23”事故发生后不长时间,他们从甘肃方向先后到达了事故现场,走在最前面的吕某,为了安全,没有采纳乘客的意见,而是将车停在路边,没有急于通过事故点。这是甘肃方向来的第一辆停下来的车。经过回忆,他们更正和补充了一些情况:一是他们反复强调一点,是甘肃交警用警车从家里把他们送到县政府,说是中央来人了解情况,需要他们配合,并不是主动去谈情况的。二是他们到达现场时,与他们相随的几辆汽车通过了肇事地段。吕某讲,有几辆康明斯大货车超过他过去了;另一位车主何某讲,他弟弟开的亚星大客车,在前面走,看到江中的大客车,唯恐是弟弟的车,后来在西安看到了弟弟的车。在他们到达肇事地点时,前面没有因道路不通而停止行驶的车辆,且过去的几部车都比他们的车宽,由此说明道路是畅通的。三是第一次事故车辆停放位置确实挪动了,但不是甘肃方面所介绍的情况。吕某讲,当时天黑,我又对肇事车犯忌,就没有过去仔细看,事故现场清理后,车辆开始放行,交警为了更能顺利通行,指挥在场的司机把其中的一辆车的车头向里推了一下。何某也讲,交警处理完事故现场,开始放行车辆,当已经过去了五六辆,有一辆超宽的车辆将要通过时,交警怕把肇事车刮了,就指挥几位司机把其中的一辆车的车头向山崖推了一下。他们再三解释,以前向甘肃有关人员所说的挪动情况和挪动距离是凭想象随便说的。

  四、关于第一次事故现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甘肃方面认为,第一次事故的肇事车辆没有开启危险报警灯光,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致使“8·23”事故的肇事司机没有看见第一次肇事车辆,影响驾驶员正常判断情况,结果酿成大祸。关于驾驶员是否看见肇事车辆,这个问题我们没有再调查,因为驾驶员一再声称,他早就看见停放路边的肇事车辆,而且经测量,这段路的有效视距有90多米,不存在看不见的问题。另一个问题,凤县交警大队询问笔录表明,第一次事故双方及雇用的看车人都说在肇事现场的两头用雨伞、树枝和石头摆放在公路上当作警示标志。我们找到了“8·23”事故的报案人核实当时的情况。他说,他开的是东风140大货车,一直尾随着肇事大客车行驶的,路上几次想超过去,由于大客车开得快,而且路窄,始终没有超过去,是尾随着大客车走的,也是眼看着大客车掉下去的,当时他慌慌张张向下面喊了几声,见无人回应,就急忙想去报案,在返回车辆的路上,被路上的石头绊了个跟头,把胳膊也摔伤了,爬起来才看见还有一把雨伞和几块石头摆放在公路上。第一次事故的见证人也看见有雨伞和石头放在公路上。
  关于肇事车辆应开未开报警信号灯情况,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表明,车头向凤县方向的肇事车辆灯光照明系当场损坏,不能正常工作;车头向甘肃方向的农用车是发动机供电,没有电瓶,发动机不工作就不会有灯光。
  以上调查说明,事故直接原因的确定不存在问题。甘肃方面反映挪动事故现场情况是在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后,已经恢复交通情况下做的一些变动,不应由此而改变事故直接原因的认定。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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