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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托车挂钩折断重大责任事故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10月14日19时,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京来顺饭庄工地上,一辆正在行驶中的装有4根钢轨的跃进牌汽车突然倾斜,造成一侧车箱挂钩折断,车上的装卸工刘某和商某被甩到车下,刘某被同时甩到车下的钢轨当场砸死,商某被砸伤。

1987年10月14日下午,通县台湖乡建筑工程队派车员邱某,指派本队汽车司机周某驾驶“跃进”牌货车,由通县工业品公司住宅楼工地装运钢轨4根(每很长12米、重516公斤),运往朝阳区管庄乡京来顺饭庄工地。周某提出用解放牌汽车装运,邱某以“解放车挂着斗车,卸斗费时间”为由未批准。王某等3名装卸工用“跃进”车上仅有的一根钢丝绳(直径6毫米、长5米)捆住钢轨中央,将钢丝绳两端分挂在车厢两侧的挂钩上。当晚7时许,周某驾车驶入京来顺饭庄建筑工地塔吊路基时,车身突然向右倾斜,造成车箱左侧挂钩折断,致使坐在车上的装卸工刘某、商某和三根钢轨一起甩到车下。刘某被钢轨当场砸死,商某左腿胫骨和内外踝骨骨折。

二、事故原因分析

北京市通县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后,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调查。认为邱某身为派车员,决定用跃进牌汽车装运12米长的钢轨,系违反规章指挥冒险运载,被告人周某身为驾驶员,违反规章,在施工现场冒险拉运超长并捆绑不牢的物品,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987年12月31日依法提起公诉。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邱某、周某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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