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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某住宅楼工程中毒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8日

兰溪市某住宅楼工地16号住宅楼工程由兰溪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由兰溪市某建筑公司承包后,又将桩基基础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体承包施工。该桩孔直径为φ850mm,孔深3m,原地坪处为居民生活垃圾存放地,附近还有一条排污渠。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是施工管理混乱引起。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便擅自组织施工;在未经设计同意前,擅自同意采用人工挖孔桩施工;承包单位违规将桩基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体承包施工,且放弃管理,施工前不编制方案,不作必要的准备,对作业人员不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不作交底,最终导致发生事故。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从建设单位逃避行政监管,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到承包单位违规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个体施工以及个体施工违章指挥都违反了规定和严重的失职造成事故。
    3.主要责任
    ①个体承包者违章指挥,负直接责任
    ②某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应对本地区各项工程的开工、承包等施工程序有监管方法,严格控制,对发现违法转包和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者应有惩罚办法,不能放任,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此次事故如果不发生,其违法施工仍然不会发现,说明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

    六、专家点评

    人工挖孔桩施工发生的事故类别有:高处坠落、坍塌、中毒、物体打击、触电等,在采用此工艺施工的单位,必须提前制定施工方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以上各类事故的发生。除此之外,还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对如何使用救援器材进行训练。
    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承包单位又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体经营者,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同意擅自同意采用人工挖孔桩却又不制定方案,无任何安全措施盲目施工。另外,从事故发生过程看,现场人员混乱,父亲井下发生问题喊井上的儿子救援,而儿子尚为学生如何也到施工现场干活?实际上就是个体经营者临时雇佣的农民工,无任何施工知识,在个体经营者违章指挥下进行的违章作业,因此发生事故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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