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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砖厂与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3日

【案情】

  农民陈某进城打工,发现一张“招工告示”称“某个体砖厂大量招工,包吃住,月薪1000元另加奖金”,于是前往位于郊区某乡村的砖厂,与老板王某洽谈。王某拿出的劳动合同最后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陈某没有多想就签了合同。一个月后,陈某在挖土时忽然遇到塌方,身受重伤,丧失了劳动能力。王某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写明“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为由,不同意对陈某进行补偿。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案例。

  “生死合同”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避应该承担的对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的协议。实践中,签订这类协议的主要是建筑。采矿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

  因此,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利用从业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不依法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伤自理”。这种“生死合同”,以 “合法”的形式,把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得一千二净,严重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死合同”正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签订的协议,其内容直接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大都是采取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等手段,并非是平等协商的结果。该案中的个体砖厂利用陈某急于工作的心理,与陈某签订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协议,显然是一种“生死合同”,属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虽然与砖厂签订了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劳动合同,但这一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以此免除或者减轻砖厂的赔偿责任。因此,陈某既可直接向砖厂所有人王某请求赔偿,也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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