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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动的惩罚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5日

     一、事故经过

2004年9月8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粉磨车间主任沈××、机修工吴××、职工孟×3人从原料库顶上下来,发现上午与孟×一起在6号原料圆库检查和清料的孙××(死者,男,57岁,西塘镇人)不见了,孙××的安全帽和衬衣放在平台和栏杆上。在检查孔内也没有看见其人,分别又到孙××平时休息的地方及厂区寻找仍没有找到。于是想到有可能掉落到进料库里了。车间组织了吴××、沈××、钱××、蒋××四名机修工拆机器的下料口。40分钟后,机器下料口拆开,发现人的一只脚露了出来,马上再拆大口子,又用了二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才将孙××从机器口取下来(同时取出了他干活用的铁锹)。立即呼叫120抢救车,送县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职工孙××忽视安全,违章操作,在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原料圆库是靠重力下漏水泥矿料)。该公司清料岗位有具体的操作规程,明确工作时必须2人以上,并带好保险带。但这起事故中,开始孙××是与孟×在一起工作,车间主任沈××临时叫孟×上顶部修理设备后,留下孙××1人时就应该停止工作,且2人在操作时,都没有带保险带。
2、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死者孙××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在作业中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带保险带);厂方认为孙××是临时工,与他也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事故责任
1、该公司对死者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总经理张××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该公司粉磨车间主任沈××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明知道该岗位必须2人以上方可以作业,临时叫走职工孟×后,留下孙××1人时,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3、死者孙××忽视安全,在无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单独1人盲目进入危险区域违章作业,负有主要责任。
四、处理意见
1、对嘉兴东锦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由县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2、责成嘉兴市东锦水泥有限公司对该事故的公司内部的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3、鉴于孙××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五、整改措施
1、召开全公司职工大会,通报事故情况,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教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查找不安全的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
2、进一步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并落到实处,完善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3、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培训,督促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现象。
4、西塘镇人民政府,向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通报该起事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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