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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14”一般其它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即墨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4日

2021年10月14日7时30分许,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即墨区禹洲朗廷府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其它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即墨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大数据与电子政务服务中心副处级领导干部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的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14”一般其它伤害事故调查组,委托了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吊篮安全锁进行检测鉴定,聘请了青岛市建筑施工专家库专家对该起事故进行原因技术调查分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聘请专家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了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青岛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鸿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NXK729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华山三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美金壹亿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等。

2.总承包单位

青岛中启胶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启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75722N,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郭某,成立日期:1999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叁亿陆仟捌佰万,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土石方工程等。该公司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7080809,建筑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05]020003-01,有效期至2023年3月9日。

3.监理单位

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大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0779Q,类型:其他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董路23号,法定代表人:于某,成立日期:1993年8月12日,注册资本:600万元整,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该公司取得了《工程建筑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37000041-4/2,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至2023年3月2日。

4.涂料施工单位

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国信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78932756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环一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林某,成立日期:2020年8月13日,注册资本:壹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圆整,经营范围:电力工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等。该公司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42072154,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14]009770-1/2,有效期至2023年5月14日。

5.吊篮产权安装单位

青岛金飞天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飞天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99030838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源头路23号B座206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成立日期:2012年8月2日,注册资本:捌佰万元整,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用设备修理等。公司现有吊篮安装拆卸工4名,均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6.吊篮租赁单位

青岛欧立华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立华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2596162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南路2326号,法定代表人:邓某,成立日期:2009年3月6日,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建筑保温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等。该公司取得了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编号:D237086308,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15]021445-01,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章某,男,43岁,安徽省池州市人。2015年开始担任中建国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运营。

2.汪某,男,29岁,安徽省池州市人。2020年8月被中建国信公司任命为山东地区负责人,负责山东区域内地运营管理。

3.刘某某,男,37岁,安徽省蒙城县人。2001年开始从事建筑外墙涂料工作,与邓某、邓某某等人系同乡,有活时经常联系邓某等人,双方无书面协议。2020年7月进入中建国信公司,是中建国信公司即墨朗廷府涂料项目实际负责人。

4.方某,男,32岁,安徽省池州市人。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鄂建安C2(2019)0031252,有效期至2022年12月6日。2021年9月被公司安排到即墨朗廷府涂料项目担任安全员。

5.邓某,男,32岁,安徽蒙城县人。从事涂料作业多年,与邓某某等人从2014年就经常跟随刘某某干活。2021年10月接到刘某某电话让其作为小组长带领邓某某等人一起到即墨朗廷府干涂料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邓某未取得吊篮安拆特种作业操作证。

6.邓某某,男,27岁,安徽蒙城县人。从事涂料作业多年,与邓某等人从2014年就经常跟随刘某某干活。接到邓某电话于2021年10月12日傍晚到达即墨,进入朗廷府项目从事涂料施工,未与刘某某签订书面用工协议。邓某某未取得吊篮安拆特种作业操作证。

7.宁某,男,41岁,青岛莱西人。即墨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建筑工程安全科科员,负责对朗廷府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8.黄某,女,49岁,青岛即墨人。即墨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建筑工程安全科科员,协助宁某对朗廷府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涂料工程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0日,禹鸿公司与中建国信公司签订《禹洲·青岛公司即墨朗廷府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即墨区禹洲朗廷府项目外墙涂料工程发包给中建国信公司,工程总造价595万余元,双方约定了工期、责任、质量等。

中建国信公司成立了由夏某某担任项目经理、高某任安全员、刘某某任现场负责人的项目部,配置了技术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并按规定向总包单位中启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公司资质、项目部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

受主体工程进度影响该工程实际于9月份陆续施工。项目开工后,项目经理夏某某未在施工现场履职,施工现场实际由刘某某负责管理,安全员改由方某担任。

(四)有关吊篮备案租赁使用情况

金飞天成公司将85台ZLP630型号的吊篮出租给欧立华公司用于朗廷府项目外墙保温施工,双方于7月20日签订了《吊篮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内吊篮的所有权归乙方(金飞天成),甲方(欧立华)只具备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吊篮”,“乙方(金飞天成)仅负责吊篮的指导安装、调试、维修,甲方(欧立华)负责吊篮的安装、拆卸、运输等”,“在第一次指导安全的过程中,用户(欧立华)应认真学习,不懂就问,在以后的移位、安装、拆卸过程中,用户(欧立华)需提供必要的规范执行,不得任意安装”。8月15日办理了使用登记,提交了使用登记申请表、联合验收报告书、电动吊篮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审批表等资料,制定了吊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高空作业吊篮安全技术交底书、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告知书。2021年8月8日,山东安平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故吊篮进行了检验,出具了《高处作业吊篮检验报告》(编号:鲁安检(QDL)2021QD第14050号)。

2021年4月,中建国信公司刘某某就与欧立华公司商谈吊篮使用事宜,最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中建国信公司使用欧立华公司租赁的吊篮用于外墙涂料施工,并按实际使用台数和使用天数一并支付费用给欧立华公司,双方均未告知金飞天成公司。

(五)涂料工程管理情况

1.中建国信公司建立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员、安全科、质量技术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目标考核办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保障、防火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了外墙涂料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了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7月30日中建国信公司提交的《工伤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7月31日提交的《外墙涂料施工方案》,均由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通过。8月30日,中建国信公司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了二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由中启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技术负责人梁某和中建国信公司刘某某对工人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培训,中建国信公司汪某、高某对工人进行了吊篮使用技术交底培训,并组织工人进行了安全培训考核。

9月13日中建国信公司做的样板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开始施工,9月9日海大公司向中启公司下发《监理通知单》,提出现场部分工人无吊篮操作工证件问题,中启公司于9月15日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涂料单位未提供企业入青证及工人吊篮操作证,严禁上岗作业要求。因工人没有吊篮操作证不能使用吊篮作业,刘某某向公司汇报后安排工人先干商业网点(只需脚手架,不需用吊篮)。进入10月份,为加快进度,刘某某联系了邓某,邓某于10月6日来到朗廷府项目工地,确认了该工程后又电话联系了邓某某等5人。邓某某等人于10月12日傍晚来到即墨,第二天就由邓某带领进入工地干活。刘某某、方某经未对邓某、邓某某等新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吊篮使用技术交底培训。刘某某未将新入场人员情况告知中启公司,也未向中启公司提交人员相关资料。安全员方某每日组织召开晨会,口头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晨会时拍照上传中启公司项目部的微信群,未提供书面培训记录;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工人立即改正,不改的上报给刘某某,日常检查情况未提供相应的检查记录和整改记录。

2.中启公司7月29日与中建国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明施工协议》和《临时用电安全协议》。8月24日组织对新入场的涂料工人进行了一级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了安全技术交底培训。中启公司对幕墙、保温、涂料、装修等分包单位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3.海大公司对中建国信公司进场前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审查,编制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在施工过程中每天进行现场巡视,对发现的问题不能立即整改的,向总包下发监理通知书;每周组织联合检查,并在监理例会上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六)部门监管情况

即墨区住建局制定了《即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即墨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组织开展了2021春(夏)(秋)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农民工“四项制度”拉网大检查、复工复产大检查等,开展各类检查、巡查1200余次,下发整改通知单400余份,排查隐患1700余条,扣除信用考核分数235分,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处罚500起。建立了在建项目危大工程台账,将危大工程纳入了日常监督、季节拉网检查重点内容,重点查处制定危大工程监管清单、自查自纠并建立排查整治台账、未针对性编制专项方案、不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未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验收、检测行为等情况。即墨区住建局与中启公司签订了2021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承诺书,由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建筑工程安全科在工程四个节点(土石方施工、主体施工、装修前、竣工前)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对工地进行依次检查(巡查)。朗廷府工地专职监督管理员宁某带领组员黄某自今年3月份以来对该工地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查阅总包及分包单位相关资料证件、总包日常检查记录,抽查楼座现场安全管理及设备安全等,对检查出的问题下达《建设工程隐患整改通知书》。9月29日宁某带领黄某对朗廷府工程进行了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文明施工:现场裸土覆盖不全,物料混乱无标识;干挂脚手架拉结点数量不足,拉结不规范,平面操作层未满铺;北区24#吊篮个别限位损坏未及时更换,悬锤搭设不规范,配重块未上锁”三项问题下达了《建设工程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中启公司五日内整改完毕,10月8日问题已整改。宁某及其组员黄某在检查时未及时掌握中建国信公司作为涂料分包单位入场信息,此后至邓某等人入场作业期间,宁某及其组员未再到朗廷府项目工地检查。

二、现场勘验和技术分析情况

(一)现场位置情况

现场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禹洲朗廷府小区。禹洲朗廷府小区东临石林一路,南临淮涉河一路,西为自建工地,北临湘江一路。

事故地点为29#楼西北角北面14层位置(见图1),事发时当事人在14层使用吊篮进行外墙涂料施工。

(二)事故吊篮和平面情况

1.平面情况

吊篮安装位置为29号楼17层顶西北角,其中吊篮东侧后支架安装位置西侧有高度2.3m的钢筋混凝土屋面造型结构,西侧支架留在楼顶原安装位置(见图2)。立面情况(见图3):事故地点为29#楼西北角北面14层位置,事发后吊篮东侧悬挂支架坠落、吊篮作业平台倾斜约75°。

吊篮西侧悬挂机构(见图2):为正常搭设,前梁长度约为1.0m,后梁长度约为4.0m,事发后无明显移动,各销轴连接紧固;吊篮支架上固定有20块配重,为混凝土制作,单个重量为25㎏,各配重块基本完整,总重量基本达到说明书要求的每个支架500㎏的配重量。

2.吊篮情况

(1)基本情况:事故吊篮为山东连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ZLP630型吊篮,设备编号1505542,出厂日期2015.05.01。

(2)悬吊平台:作业平台完整,各部件连接牢固,长度3.5m,宽度约650mm,栏杆高度1.0—1.1(外侧)m,栏杆无明显变形。事故吊篮备案编号:BQ-D07055-2015,安全锁出厂编号202006083/202006144,其中东侧编号为202006144的安全锁向外变形,偏离角度约30°。

吊篮内有7个涂料空桶,单桶容量为35㎏,涂料桶均处在吊篮东侧。吊篮当日作业正下方的2楼顶平台上有涂料洒落现象。

(3)悬挂钢丝绳:吊篮悬挂钢丝绳直径为8.3mm,无断股、断裂现象。

(4)吊篮东侧悬挂机构:屋顶部分(见图4)为残留后支架下部立柱,共两段,位于29号楼顶部西北角,组合长度约1.38m,下段规格为90×90×4mm方管,上段为80×80×4mm方管,上段插入下段,使用两根M16螺栓连接,连接固定牢固;上段有2个外露螺栓孔,未见螺栓,螺栓孔口未见明显划痕、变形情况;配重块20块,每块重量标定25㎏,配重块使用钢丝绳与支架锁定,配重符合规范;残留配重后支架向西北60°方向倾倒。

坠落部分:为东侧悬挂机构其余部分,包括前支架、连接梁、前后梁、预紧绳、后支架上部立柱等。坠落后支架上部立柱共2段,组合长度1.48m,其中下段长度1.13m,规格为90×90×4mm方管,上段为80×80×4mm方管,上段插入下段使用一根M16螺栓连接。下段管内有保温材料、涂料残物,螺栓孔未见明显划痕、变形情况。前支架长度约为2.6m,各段连接紧固,前梁长度约为1.7m,后梁长度约为4.4m,梁各段、梁与前支架连接牢固。

事故吊篮安装时为避开屋顶造型结构影响,采用前、后支架加高的方式,其中前支架分三段,下段与中段采用外侧连接方式,使用两根螺栓穿过中段后与下段方管侧壁连接,中段与上段采用上段插入式连接,使用一根螺栓固定;后支架分四段,自下而上:第一段与第二段采用上段插入式连接,使用两根螺栓固定,判断为第二段与第三段采用上段套入式连接,未见连接螺栓,第三段与第四段采用上段插入式连接,使用一根螺栓固定。

(三)吊篮安全锁检测情况

经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山东连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LSB30,编号为202006083、202006144的安全锁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表示:外观光洁、无有害缺陷,标识清晰,所委托的检验项目:1、下降距离,2、冲击荷载系数,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检验合格。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2日傍晚,刘某某向邓某交待第二天工作安排,让其带领邓某某等5人到26#楼和29#楼商业网点进行涂料施工。10月13日一早,邓某将6人分为三个小组进行了分工后,让邓某某和他为一个小组一起去29#楼干活。为了赶进度,当日上午,邓某带着邓某某将事故吊篮进行了移位安装,两人先将支架拆卸后调整了支架位置和方向,然后重新进行组装,由邓某某扶着组装好的支架,由邓某上螺栓将重新组装的支架进行紧固。两人用一上午的时间将吊篮移位组装后,未进行报备验收,自行检查认为没问题后下午两人就使用吊篮进行滚底漆、画线、贴美容纸等作业。10月14日早晨6:00左右,两人继续到29#楼干活。邓某让邓某某先在楼底准备涂料,他先到楼顶调整吊篮与墙体的距离,使吊篮更为接近墙面,然后与邓某某一起把涂料(共7桶,35KG/桶)搬进吊篮(均匀摆放),两人一起进入吊篮,系好安全绳后由邓某某操作吊篮。往上升到十四五层的位置时,吊篮突然发生倾斜,将邓某某甩出了吊篮(后来顺着安全绳爬回了吊篮等待救援),邓某弯身趴在吊篮东侧,下巴搭在吊篮东侧安全锁处。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其他工人听到声音后赶到事故现场,看到吊篮东侧悬挂支架坠落、吊篮作业平台倾斜,发现有人员受伤后立即拨打120、119等电话,同时向工地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汇报。刘某某帮着邓某某从吊篮爬进14楼室内,并送医院检查身体无碍;消防救援人员将邓某从吊篮中解救出来,急救人员现场对其实施抢救,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邓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中建国信公司向禹鸿公司、中启公司、海大公司进行了报告,中启公司立即向区住建局进行了报告。接到报告后,即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即墨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相继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进行了事故处理,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10月15日,中建国信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邓某、邓某某移位安装吊篮支架过程中,未使用螺栓销轴对东侧后支架第二段与第三段进行坚固连接,东侧后支架第二段与第三段未使用螺栓销轴紧固连接,吊篮使用过程中,受倾覆力矩影响,东侧后支架第二段与第三段脱离,支架自后支架第三段以上部分、吊篮横梁、上支架、前支架等结构受工作钢丝绳拉力前移后发生坠落。

2.间接原因

(1)中建国信公司

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项目经理未在施工现场履职,未从吊篮产权单位租赁吊篮并签订租赁协议,未对邓某、邓某某等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吊篮施工技术交底等即安排上岗作业。

章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刘某某作为现场负责人,项目实际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新入场工人情况告知总包和监理单位,未对邓某等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吊篮施工技术交底等培训;未对吊篮安拆移位进行统一组织、安排,未及时发现移位使用吊篮情况。

方某作为项目安全员,未对邓某、邓某某等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吊篮施工技术交底等即安排上岗作业,未将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建立档案,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记录。

邓某、邓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认识到吊篮安拆的专业性和危险性,无证进行吊篮移位安装作业。

(2)中启公司

落实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中建国信公司未提供涂料工人吊篮操作证问题,只提出无证不得操作吊篮的要求,未督促中建国信公司落实整改;现场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邓某等新进人员进出工地作业,未及时组织新入场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3)海大公司

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施工单位隐患未整改情况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中建国信公司项目经理未在施工现场履职情况给予处理;现场巡视检查时未及时发现中建国信公司有新入场人员,未及时发现新入场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建国信公司未整改无证不得操作吊篮情况未及时报告。

(4)欧立华公司

违反与金飞天成公司签订的《吊篮租赁合同》第四项“租赁期内吊篮的所有权归乙方(金飞天成),甲方(欧立华)只具备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吊篮”的约定,违规将吊篮租赁给中建国信公司使用,且未告知金飞天成公司。

(5)即墨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建筑工程安全科

在日常监管检查过程中,未及时掌握中建国信公司作为涂料分包单位入场信息情况,监管督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力。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其它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邓某,中建国信公司朗廷府涂料工程涂料工,未取得吊篮安拆操作资格证件擅自安拆吊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1.中建国信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中建国信公司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章某,中建国信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章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刘某某,中建国信公司朗廷府涂料工程现场负责人,项目实际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刘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禹鸿公司,未有效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多家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整改,建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禹鸿公司给予处罚。

3.中启公司,落实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现场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中启公司给予处罚。

4.海大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隐患未整改情况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海大公司给予处罚。

(三)行政问责建议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成其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宁某,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建筑工程安全科科员,朗廷府工地专职监督管理员。在日常监管检查过程中,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够认真不够细致[1],未及时掌握中建国信公司入场信息,未对中建国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建议移送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处理。

3.黄某,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建筑工程安全科科员。在日常监管检查过程中,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够认真不够细致[1],未及时掌握中建国信公司入场信息,未对中建国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建议移送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汪某,中建国信公司山东区域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建国信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方某,中建国信公司朗廷府涂料项目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建国信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邓某某,中建国信公司涂料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中建国信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中建国信公司要以此事故为警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在岗;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如实记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新进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

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需取得相关资格证件方可作业,禁止无证上岗;依法依规进行租赁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租赁行为。

2.中启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3.海大公司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以此事故为警示,加大安全警示宣传教育,按照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要求,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的排查,严厉查处、打击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各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彻底排查建筑施工领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做到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实现全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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